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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声明发布者,涉嫌诽谤罪,可判3年!
文/刘龙珠律师
此前,院方一直占据舆论上风,大众都认为“医生建议破腹产,产妇下跪要求手术,家属不为所动”,从6日到7日两天内,死者家属在网络上遭到口诛笔伐,产妇的丈夫收到了500多条谩骂短信和300多个恶意骚扰电话。
9月8日,院方的一名护士表示,当天与产妇家属沟通是,并没有向家属提议破腹产,同时在护理记录单上“家属拒绝手术”的字样只是一种术语表示,不代表家属拒让产妇实施手术。
如果护士所言属实,那么医院两次通过网络发布的声明,就是故意歪曲事实,抹黑产妇家属,涉嫌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可能构成诽谤罪。
1. 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246条规定: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在本事件中,相关的新闻浏览次数早就高达数十万,转发量也早已破500次,情节十分严重。医院的首次声明指“产妇多次向家属要求破腹产,医院也向家属提出建议,均被家属拒绝。”;第二次再发声明,强调“顺产决定是产妇和家属在入院后一道做出的决定,因有产妇对家属授权,当产妇要求转而实行破腹产时,医院只能遵从家属做的决定。”——甩的一手好锅,医院两次发声都把责任推给家属不允许手术,引导舆论谴责无辜的家属,当属“明知时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构成诽谤罪的主体,因此严格来说,产妇家属不能以诽谤罪向医院提起诉讼,只能找到实际发布者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事发后,不仅是网络上肆意的言论攻击,产妇丈夫收到的500多条谩骂短信和300多个恶意骚扰电话,完全构成“损害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在2天内收到这么多的短信和电话,对其日常生活一定造成非常大的困扰,况且是在失去妻子和未出世的孩子的双重打击下。
因此,家属即便无法向医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诉讼,也可以向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