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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制国家读书的核心问题》五

已有 1175 次阅读2019-3-4 21:19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事实上很容易理解,正是因为道德规范对于维持社会的运行具有相当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正如前面所说,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可以在推广道德规范的时候夹带私货,而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法规,不具有那么强烈的强制性,更会人们接受,更容易对民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专制国家的统治者推广道德规范向来是不遗余力,专制国家的统治者为了在全社会推行道德规范,甚至于把遵不遵守专制国家的伦理道德规范上升到人兽之别的程度,正所谓“谎言重复千遍也变成了真理”,所以,这才造成了道德规范在专制国家民众的认识里根深蒂固。

  事实上,从我们国家古代那些朝廷的作法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为了维持“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统治者给民众灌输各种“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皇帝说的话都是“金口玉言”,“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打你骂你都是为你好”,“孩子是父母生养的,打骂两下又怎么了”的等各种观念,大肆宣扬贞节烈女,要求民众必须要忠君爱国,树立各种典型,花样翻新地给孔丘册封各种圣号。事实上,我们可以发现,正是因为我们国家以前的那些权力部门利用“不服从者不得食”的控制导向,从而导致了我们国家历史上无数的愚忠愚孝现象的产生,封建礼教里很多愚忠愚孝现象,差不多都成为了我们国家古代文化的标签。

  说到这里,我们就要说到道德为什么会让我们觉的神圣和崇高的原因。

  事实上,这种原因和几种因素有关,一种因素就是基于人们对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认识。

  正如我在其它文章里所说,人类贵为万物之灵,天然地具有着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一般而言,我们总是认为,物质需要的层次很低,因为这种需要这种需要不需要多少理性的思考,不需要高尚的情操,不需要对美有坚定执着的追求,只是通过外物的刺激就可以满足。精神需要就不同了,人真的是一种特别特别奇怪的动物,人会产生各种复杂的情感,会感怀伤时,会根据各种不同的表现,总结出各种规律,会把简单的东西讲得特别的复杂,又可以把复杂的现象表述的相当简单,可以说,精神需要可以让人的视野超脱于可知可感的现实世界之外,让人的精神世界完全超脱于我们生活的时空纬度之外,从而让人获得一种有别于物质需要之外的精神体验。

  就实现这两种需要的手段来说,物质需要的满足只需要通过外物的刺激,人只要具有动物般的本能,就可以达成,精神需要就不同了,就人类的精神活动来说,我们都知道,它对人的精神素质有相当的要求,除了要求人有相当的专注力,要求人有对美的感受力,要求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思维能力以外,精神需要还需要天赋,需要后天的积累学习。可以说,人的精神需要是一个和物质需要迥然不同的领域,它有着远远比物质需要丰富的多的内容,所以,要满足人的精神需要,需要的条件比物质需要的满足要苛刻的多。

  就这两种需要,满足之后的结果也明显不同。

  物质需要满足之后,给个人带来通常都是短暂的物欲满足感,对于个人判断力的提高,基本没有什么帮助,甚至于,我们还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如果一个人是基于精神世界的贫乏而导致需要通过物质需要的满足来代尝,那么,这就会越发地刺激个人对物质需要的需求,这种需求甚至于会发展到欲海难填的地步,进而导致其个人生活的沉沦,坠落。

  精神需要满足之后的结果则完全不同,可以说,对于一个人的精神需求来说,精神需要的满足,除了可以让人获得一种和物质世界截然不同的精神体验之外,对于一个人的精神属性的提升,还有着巨大的帮助,它可以开拓人的视野,可以增长人的见识,可以提升人的境界。因为,这种精神体验可以积累,可以总结,可以进一步转变为个人判断力的提高,从而使得一个人的知识越来越丰富,人越来越具有“人”的特征,从而让人越发地和动物区别开来。

  所以,人们通常认为,人的物质需要比精神需要要低级的多,人类虽然与身俱来地具有动物的本能,但是,人通过各种精神活动所形成的思想认识,却天然地对基于动物本能而产生的物质需要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嫌恶和鄙视。所以,属于人类精神需要范畴的道德感的需求,在人们的思想认识里,自然也比那种低层次的物质需求要高级的多。

  道德感作为人类精神需要里的重要内容,自然在专制国家民众的认识里据有非同寻常的地位。

  同时,我们都知道,我们人类若是没有组成国家和社会,没有受到各种教化,每一个人就会和动物没有什么不同,其生存,都只能仅仅是依靠于动物本能的状态,所以,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人们本来认为,一个人为了自己的生存,损人利已,假公肥私,本来都是应该正常的,正所谓“人不为已,天诛地灭”,但是,在认识到这些行为可能对他人,对社会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之后,人们意识到,这种为了个人的私利,损害他人破坏社会规则的行为越过了某种边界,社会的发展就会不具有可持续性,就会造成对他人和社会的伤害。所以,人们认为,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相反,为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舍已为人,先公后私,合小利而就大义则被人们认为是道德的,其根源正是因为人们认为这种道德行为摆脱了人类与身俱来的趋利避害的本性,超越了人类与生俱来的必须要自私自利的本能倾向,让人利益取向服务的对象从自己转向了他人,转向了大众,从而让人类摆脱自私天性的利他行为得以成为了可能,从而让人类的行为摆脱了只是依靠动物般的本能来生存的蒙昧状态,让人的行为选择能够更有益于他人,更有益于大众,更有益于种群的存续。所以,这种舍已为人的道德行为才会给我们以崇高的感觉,才会让人有不容亵渎的神圣感。

  归纳起来,正如前面所说,正是因为道德本身具有的这种崇高性,加上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在推行伦理道德的过程中可以夹带私货,千方百计地在全社会推行伦理道德规范,这才使的伦理道德规范在专制国家民众的思想认识里占据着非同寻常的地位。

  说到这里,我们还需要比较一下民主国家和专制国家的人们对道德观念的不同认识。

  我们知道,在民主国家,因为实现了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人们的生活,相比于专制国家的国民来说,有了更为广阔更为自由的空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交由法律规范来调节。即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氛围之下,道德律令并不能产生约束他人的强制性,也就是说,在民主国家,纵然一个人的行为再恶劣,只要其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其行为的正当性就必须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人们所能做的最多只能是通过社会舆论的谴责,不过,在民主国家“服从多数,保护少数”的根本原则所形成的多元化的社会生态里,这种舆论谴责不管多么强烈,都产生不了专制国家那种“众口烁金,积毁销骨”的舆论杀人效果。

  其实,在民主国家,人们的所有行为都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只有当这种权利的表现侵犯到他人权利的时候,法律的介入才会使相关的行为受到追究,而再恶劣的行为,只要没有触犯法律,都会有存在的空间,这种空间,必须得到民主国家法律的保护,这里还隐含着一个推论,我们都知道,权利意识是民主国家的社会基石,道德规范一旦带有了强制性,势必会产生同一的倾向,势必会对民主社会的多元文化产生冲击,势必会造成道德规范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势必会动摇民主社会的根基,当然,这就是题外话了。

  所以,我们很容易可以看出来,民主国家的道德观念,更多的建立在个人认同的基础上,人们对道德的理解,更多的纳入了私域的范畴,道德观念在民主国家更多地演化成了具有自律色彩的某种信念,某种习俗,某种标签。

  所以,在表面上看起来,民主国家的人对道德的理解相对专制国家的人们来说,就要淡漠的多,道德规范在民主社会的日常生活里的作用,看起来似乎也要孱弱的多。

  专制国家的人们对道德的理解则完全不同。

  当然,关于专制国家的人们对道德的理解,我们还是先要从专制国家的爱国观上说起,前面我关于专制国家爱国理念合理性的讨论并不充分,这里进一步讨论下去。

  事实上,在人类社会早期的那种自然环境里,人类生活的族群面对着各种内忧外患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族群的生存和繁衍,“国家”的存在就是如此的必要而且必须,维护统治阶层对被统治阶层的统治几乎就等同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质疑统治阶层统治合法性的举动,都有威胁到国家稳定的嫌疑,都是为当时国家所处的历史背景所不允许的。正如我在其它文章里所说,在人类社会早期的那种历史时期,为了保证人类族群的生存和繁衍,维护国家的稳定具有压倒一切的紧迫性,人类对于公平公正的追求只能退而求其次地屈从于维护国家稳定的“大义”之下,这种时候,统治阶层利用自己掌握着的话语权,混淆各种利益关系,用自己阶层的利益置换国家利益,绑架国家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这些举动,在维护国家稳定的大义面前,就只能是小节问题。

  换句话说,在我们国家以前的那种历史背景里,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以防止出现国破家亡的这种历史大悲剧,任何个人的牺牲,都是理所应该的,都是每一个国家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这差不多也可以算是那个历史时期的共识。

  也就是说,在人们必须要依附于国家才能更好的解决生活的困难和应对生存的各种危机的情况下,维护和强化国家的存在,就具有压倒一切的紧迫性,人们对于公平公正的追求,就只能屈居于这种现实的需要之下,甚至于,人们对当时统治者的任何质疑,都可能动摇国家存在的基础,显然,这都是为国家存在的这种必要性所不能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必要性也赋予了专制国家存在一种神圣不可侵犯,不许任何人怀疑的地位。从政治学的层面来说,国家的存在一旦处于了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那么,任何可能危及国家神圣地位的讨论,都是不被允许的,任何具体事件的讨论,也都必须要在国家所容许的理论框架之内,而个体一旦必须要屈从在国家之下,个体的权益,就必须要为国家的存在作相应的让度和牺牲,个体的权益就不可能得到真正切实的保障,张扬的个体权益,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这也是专制国家的民众为什么普遍地没有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公民权的原因。因为一旦赋予了民众公民权利,这种确定无疑的公民权利,就会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形成相应的挚肘,这是专制国家这种国家至上的理念所绝对不会允许出现的,所以,按照这种道德观,在专制国家的这种国家至上理念的背景下,普通民众就注定了只能置身于被统治,被代表,被支配甚至于被愚弄的地位。

  所以,我们就可以更好地明白了,在专制国家这种把国家的存在完全绝对化,神圣化了的背景下,统治者的命运就和万千黎民的身家性命绑定在了一起,他们所肩负着的,就是保国安民,维护种群繁衍的重任,而专制国家的民众,则只是蒙受国家庇护的一个又一个微不足道的可怜虫,所有这些微不足道可怜虫,既然享受了国家存在带来的各种好处,自然也必须要为了国家的需要,随时做好为国奉献,为国牺牲的准备。

  事实上,这也是专制国家的人所耳熟能详的“有国才有家”的理论来源,按照这种逻辑,为国奉献,为国牺牲就如此的必要而且必须,统治者的性命和黎民百姓的性命比较起来,自然也就有了“泰山”和“鸿毛”的区别。事实上,这也是专制国家的民众,在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千方百计地按照这种逻辑宣传灌输之下,对于统治者总是会感恩戴德的原因。

  爱国的观念尚且如此,专制国家的其它各种道德观念同样也是如此,事实上,一旦把国家存在的价值绝对化,神圣化,在这种专制国家集体主义实际上是国家至上主义的笼罩下,所有可能侵蚀国家体制的行为都是不被专制国家所允许的,都会被划入不道德,以至于违法的境地。相反,只要是有益于国家的种种行为,都会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其中的界线,就是以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来判断,更准确地说,就是以是否符合专制国家利益的代表,即专制国家统治者的利益来判断。

  如此一来,我们很容易可以看出来,专制国家,所有的观念,其实都以是否符合国家需要,更准确地说法就是统治者的需要来区分,如此一来,专制国家的国家利益,也就被统治者的利益所置换。

  也就是说,在专制国家这种权力控制一切的氛围里,道德和法律的分野也不再是那么清晰,也没有必要那么清晰,所有的一切,都是以统治者的意志来裁决,即使是那些在现在的我们看来无足轻重的私德方面的行为,只要不符合专制国家统治者的意志,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就可以利用掌握着的社会舆论,对这种行为进行排山倒海般的舆论围绞,进而形成一种“众口烁金,积毁销骨”舆论杀人效果,而一个人的行为一理受到专制国家的这种舆论氛围的排斥,在专制国家这种“不服众则不得食”的生活环境里,这个人的处境就会举步维艰。所以,在专制统治者刻意的导向下,道德观念和法律的界线是相当模糊的,两者作为专制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作为其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自然就会具有强烈的强制性和排他性,这一点,也已经以我们国家以前的历史所证明。

  当然,在专制国家这种“不服从者不得食”的生活环境里,民众服从这些道德规范并不是无利可图的,就如我们国家以前的年代那样,平民百姓只要按照统治者宣扬的愚忠愚孝的方式来生活,就有可能“光宗耀祖”“福泽子孙”,相反,如果公然违抗统治者宣传的“愚忠愚孝”的道德规范,轻则会受到整肃,重则丢掉性命,甚至于还会祸延亲友。在专制统治者刻意的导向下,服从专制统治的道德规范,以这些道德规范来做为自己的生活原则,不仅仅符合人们的精神需求,还可以有利可图,这也正好符合专制国家民众趋利避害的本性。

  同时,在专制国家的这种社会环境里,作为被统治阶层的民众始终处于被统治,被支配的地位,他们的存在始终被漠视,被代表,如此一来,国家的庞大和个人的渺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专制国家的统治者严格控制了民众信息来源,严格控制了信息获取渠道的情况下,专制国家民众的精神世界是相当贫乏的,专制国家统治者灌输的那些内容,差不多就是专制国家民众精神世界里的全部。在专制国家这种“不服从则不得食”的生活环境里,专制国家的民众必须要以统治者灌输而来的这些道德规范来做为自己做各种价值判断的标准,这些道德规范,早已经烙入了每一个专制国家民众的血液里,特别是随着文化的传承,这种道德规范甚至于演化成了这种专制文化的文化基因,专制国家的社会生活里存在泛道德现象也变成了自然的结果。

  所以,对于专制国家的民众来说,感念着国家存在给自己的生活带来的种种好处,心里激荡着着随时为国家奉献牺牲的情感,这种情感契合人类普遍的道德需求,介于道德规范给予人的这种神圣感和崇高感,专制国家的人们心里总是洋溢着崇高感和神圣感也是必然的结果,这种崇高感和神圣感和那种满满的幸福感差不多性质,其相互的转化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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