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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盗非杀人”自相矛盾

已有 2798 次阅读2020-1-4 21:25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关敏:“杀盗非杀人”自相矛盾

关敏提要:不矛盾律的内容是: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不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不矛盾律的公式是:并非“A且非A”。“A”表示任一命题,“非A”表示与“A”的矛盾命题。譬如:不能说“盗是人”同时又说“盗不是人”,这两个判断中必有一假。墨子未遵守不矛盾律,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困境。

一,学界公认,“杀盗非杀人”继承了“白马非马”论的错误。

战国时代,公孙龙提出了“白马非马”。一天,公孙龙骑着白马来到函谷关前。关吏说:“你人可进,但马不能进。”公孙龙辩到:“白马非马,怎么不可以进呢?”关吏说:“白马是马”。公孙龙讲:“我公孙龙是龙吗?”关吏愣了愣,但仍坚持说:“按规定,不管白马黑马,只要是马,都不能进。”公孙龙解释道:“‘马’是指形态而言,‘白’是指颜色而言,形态和颜色不是一回事。‘白马’这名词分开来就是‘白’和‘马’或‘马’和‘白’,这是两个不同的词。譬如说要马,给黄马、黑马可以;但是如果要白马,给黑马、 给黄马就不可以。这证明,‘白马’和‘马’不是一回事吧!所以说白马就不是马。”关吏被公孙龙说得晕头转向,如坠云里雾中,不知该如何对答,糊里糊涂就让公孙龙和白马都过关了。

公孙龙就是利用“是”的多义来混淆事实。门卫说:“白马是马”;“是”的含义是“包含于”的意思。当公孙龙子强调“白马不是马”时,“是”的涵义是“等于”的意思。可见,公孙龙偷换了概念,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按照“白马非马”思维路径,可以得出“白猫非猫”“黑猫非猫”等系列谬论,这会导致混乱。

孔子的后代里有一个叫孔穿的,他对公孙龙辩说:“公孙先生,我很佩服你,但你的白马非马是歪理,只要你放弃这个理论,我愿意拜你为师。”公孙龙说:“这不成,白马非马是我的独创,丢掉这个理论,我也就没什么能教你的了,何况白马非马的理论,跟你祖先孔子的理论也是一致的啊。”孔穿很迷茫:这跟我祖先有什么关系?公孙龙就说:当初楚王打猎,丢了一张弓,手下坚持要找,楚王说:楚人失之,楚人得之,不必再寻。孔老爷子评论说,楚王还是小气了,为什么不说是“人得之,人失之”呢?可见孔子也认为楚人非人(“非”即不等于的意思)啊。

公孙龙继续说:“白所以名色,马所以名形,色非形,形非色,言色则形不当与,言形则色不宜从”,这种观点将白与马割裂开,认为白就是一团白,是不应当有形体概念的;而马也只能是马,不可以有颜色概念。照这种说法,既然言白则马不当与,言马则白不宜从,而白马将两者合以为物,自然就什么都不是了。公孙龙却为之冠以“守白”之名,这无异于将白马的外延排斥在马的外延之外。可见,“白马非马”的“非”作“全异”即“不属于”讲。

公孙龙还说:孔子讲“异楚人于所谓人”被大家赞同,为什么我讲“异白马于所谓马”就不行?在这里,公孙龙说他的“白马非马”的“非”作“有异”即“不等于”讲,显然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公孙龙以孔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犯了“以人为据”的逻辑错误。

既然孔子有“异楚人于所谓人”,公孙龙有“异白马于所谓马”;所以,墨家当然有“异杀盗于所谓杀人”的命题――“杀盗非杀人”。可谓一脉相承。

二,张远山是吹牛拍马的典型。

张远山说:楚王在云梦泽打猎,一不留神丢失了心爱的宝弓。左右侍从要去寻找。楚王制止说:“楚人失之,楚人得之。不必找了。”孔子听说以后,评论说:“为什么要把‘楚人’与‘人’区别开来呢?不妨说‘人失之,人得之’,这样就符合仁义了!”老聃听说孔子的评论以后,又评论说:“为什么要把‘人’与‘天地万物’区别开来呢?不妨说‘失之,得之’,这样就符合天道了!”楚王认为自己与臣民都是平等的“楚人”,非常了不起……孔子认为楚国人与天下人都是平等的“人”,比楚王更了不起,超越了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如果给他戴一顶现代化的高帽子,那么孔子就是世界主义者,达到了哲学的自由境界。老子认为人与天地万物都是造化自然的平等产物,又比孔子更了不起,超越了古今一切人。

楚王丢弓显示平等精神,楚王拉屎恐怕会显示博爱境界!楚王在云梦泽拉屎,让野兽们来享用,难道不是博爱众生吗?可笑的巫术辩证法文人!楚王那个时代,搞人殉,贵族死了,家里的大小老婆和奴才都得陪死的!关敏在荆州的考古现场博物馆,都看到女子陪葬的情形!人殉制度存在数千年,直到清朝才废除!这些马屁文人还有脸鼓吹楚王、孔子的平等精神!真是不知羞!

三,楚王丢弓引起的评论,蕴含着演绎推理的附性法推理。

楚王说:“楚人失之,楚人得之。”
孔子曰:“人失之、人得之。”
老子曰:“失之、得之”。

这种剔除系数的化繁为简的方法就是附性法推理逆推理。

附性法推理就是在前提的主、谓项上分别附以某个共同的成分而得出一个新判断的直接推理。它的推理形式为:S是P,所以,AS是AP。AS中的A与AP中的A表示同一性质,否则就会产生歧义而使推理无效。例如:由“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者”可以推出“农业劳动模范是农业先进生产者”;由“蚂蚁是动物”,不能推出“大蚂蚁是大动物”。这个附性法推理的错误在于,主谓项在前提中是属种关系,而结论中却变成了不相容的反对关系。

附性法推理相当于数学中的方程和不等式的解法。假设:不等式,F(匪)≠M(民),不等式两边同乘X(性),得新不等式:FX≠MX。即:“匪性≠民性”。这个附性法推理成立。类似的,“鸡是动物”可以得出“鸡肉是动物肉”。

看附性法推理逆推理:因为,“匪性≠民性”,所以,匪≠民;显然相当于解方程(不等式)的去系数法。譬如:“5x=10”;两边同时除以系数5,得:“x=2”。又如:“党性=人民性”,等式两边同时剔除“性”,所以,“党等于人民”。这就是戈培尔的附性法推理,推理没有问题;但结论显然错了,由结论错可进而断定其前提“党性即人民性”是错的。

上述的楚王丢弓评论里的化繁为简,相当于解方程的去系数法。孔子把“楚”作为系数踢了;老子把“楚人”作为系数踢了。把“人”踢掉后,得失就无任何意义,就是一种文字游戏!无人类这个主体,“弓”就不可能存在,就不存在“弓”的得失,“失之、得之”就毫无意义,荒谬绝伦!明代的高僧莲池已经意识到了这点,他在《竹窗随笔》中说:老聃的境界高则高矣,却仍是不够:不必说什么“楚”和“人”了,就连“弓”和“我”,也都是执念——本来无一物,何谈得与失?

四,“杀盗非杀人”的要害是违反了逻辑的不矛盾律。

《墨子·小取》的原文如下:“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这段推理是附性法推理的加系数法。“白马,马也”;在此句话的“逗号”两边同时添上“乘”字,得出:“乘白马,乘马也”。后面几个例子类似,推理也成立。由于这里附加的性质“乘、爱”等并是不宾词“马、人”内在性质,所以,这种加系数法的推理不具有必然性,如:“蚂蚁,动物也;大蚂蚁,大动物也”;其结论就错了。而墨子所举的例子:“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前后两个“人”字涵义不同,偷换了概念,违背了逻辑的同一律。

墨子不仅违背同一律,而且还违反了不矛盾律。根据附性法推理的的去系数法,“杀盗,非杀人也”;在此句话的“逗号”两边同时踢掉“杀”字,得出:“盗,非人也”。这一结论与“盗,人也”的大前提自相矛盾。《墨子·小取》说:“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杀盗,非杀人也。”可见,《墨子》一书里,前言不搭后语。

关敏认为:墨子连“不矛盾律”的概念都没有,未入逻辑之门。那些鼓吹墨子有逻辑的人,需认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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