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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溪命案两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热度 1已有 4509 次阅读2019-12-22 07:48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命案两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转帖]


本案两条人命,人命关天,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未成年人,理应受到特别重视。

命案的侦破,通常通过技术侦查与司法鉴定两种手段来完成。其中,技术侦查是主要手段,司法鉴定是辅助手段。如果通过侦查便可告破,则司法鉴定可以免除。但如果不立案侦查,只是简单勘查,或勘查流于形式,借司法鉴定代替侦查,则该案有徇私枉法,包庇罪犯的嫌疑,如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

隆回警方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被害人家属对此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为:“符合冻死”。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公布后,隆回警方做了补充,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

 

一、第一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前三个属于勘查,后一个属于司法鉴定,是根据尸体解剖、理化检验和病理检验所下。尸体解剖由隆回县公安局法医戴国才和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欧阳一威完成,理化检验由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完成,病理检验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完成,最终结论由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所下。

    (一)尸表检验、尸体解剖、理化检验、病理检验、论证及结论

    1、尸表检验(见附件1 P1-P4):

1)陆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鉴定书》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

2两被害人有多处明显外伤,口腔、里有淤血,陆壹头部、耳后有伤,《鉴定书》将其描述为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3)该《鉴定书》称:罗志强“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位于腰背、臀部及四肢低垂部位未受压处,呈鲜红色,指压稍褪色”、“苦笑面容”。

“发育正常”表明孩子正常,没有其他疾病。据此,不能下“疾病致死”的结论。

尸斑位于腰背、臀部”表明死亡时仰卧位

“苦笑面容”表明:一、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二、“苦笑面容”与死后人为现象(翻开眼睑观察瞳孔打开口腔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被他杀后置入寒冷状态)及照相角度有关因此,不能凭“苦笑面容”下“冻死”的结论。

4)该《鉴定书》称:陆壹“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位于前胸、腹部低垂部位未受压处,呈鲜红色,指压稍褪色”、“呈苦笑面容”。

尸斑位于前胸、腹部”表明死亡时俯卧位

“发育正常”(见上)。

“呈苦笑面容”(见上)。

2 、尸体解剖(见附件1 P4-P6):

该《鉴定书》称: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

该《鉴定书》称: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

这表明,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同:陆壹死得早,罗志强死得晚。

但第一次司法鉴定并未对死亡时间进行鉴定。

3、理化检验(见附件1 P6):    

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

送检的1号尸体罗志强、2号尸体陆壹的肝脏组织、胃壁组织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

理化检验结果跟送检材料及检验员有关。如果送检材料与检验员没造假,理化检验可以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4、病理检验(见附件1 P6-P7)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所送检材作出法医病理诊断为:

罗志强: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阑尾膀胱:淤血

陆壹: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胃、阑尾及胸腺:淤血

     病理检验结果跟送检材料有关。如果送检材料没有造假,病理检验就没有问题。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没有直接给出死亡原因的结论。

5、论证与结论

结论是由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实际上就是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所下。

结论是否正确,主要看其论点是否充分,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科学,是否能自圆其说,是否符合逻辑。

他们是这么论证的(见附件1 P7-P8):

1、根据两死者体表挫擦伤,散在分布,新旧程度不一,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颅骨、胸肋骨、四肢长骨无骨折,内脏器官未见破裂出血,可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2、根据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结果,两死者胃组织、胃内容物、肝脏组织均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乐果、毒鼠强、甲氰菊酯成分,由此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4、根据中心现场隆回县小沙江镇溪村仓架岩:气温1℃,水温度2.5℃,雪地温度-1℃,小内水深10-51cm不等;由此,中心现场系低温湿冷现场。

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综上所述,经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勘查,死者罗志强、陆壹符合自主脱衣后在低温湿冷现场冻死。

四、鉴定意见

死者罗志强、陆壹系冻死。

 

(二)第一次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次司法鉴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两被害人病理检验结果相互混淆

陆壹是被打死的,罗志强是被浸死的;另外,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再由其母亲折磨而死。罗孝奇殴打陆壹时,罗孝奇衣服上、鞋子上溅有血液,所以把衣服、鞋子烧毁,毁灭证据。陆壹身上也有血迹,为了毁灭证据,李萍把衣服脱下来清洗了。后来因为尸体僵硬,就穿不上去了。案发当天的气温为零下一度,陆壹尸体长时间处于低温状态。陆壹被打伤和被冻伤都会留下痕迹,而罗志强下午5点被发现时,还有一丝气息,受冻的时间不长,只有被浸死留下痕迹。因死亡方式与死亡状态不同,病理表现就不同,病理检验结果也就不同。

在第一次司法《鉴定书》中,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结果为

送检的1号尸体罗志强的脑、心脏、双肺、脾、双肾脏、部分肝胃及肠组织病理学检验结果:根据医学各科及法医学专业教科书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对所送检材料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见《鉴定书》P6)

送检的2号尸体陆壹的脑、心脏、双肺、脾、一侧肾脏、胸腺、部分肝胃及肠组织病理学检验结果:根据医学各科及法医学专业教科书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对所送检材料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见《鉴定书》P6、P7)

经笔者反复核实,发现:一、陆壹应该有胃粘膜出血的,却没有,罗志强不应该有胃粘膜出血的,却有;二、陆壹既有打伤又有冻伤(尸体受冻时间较长),受伤部位多,项目应该多的反而少,只有三项,罗志强是被浸死,受伤部位少,尸体受冻时间较短,项目应该少的反而多,却有五项;三、罗志强的病理检验结果符合陆壹被打死和冻伤的死亡特征,陆壹的病理检验结果符合罗志强被浸死的死亡特征。所以说,两被害人病理检验结果正好相反之所以这样,要么送检材料有错,要么有意为之。

2、隐瞒事实真相

《鉴定书》将陆壹6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见附件1 P4),将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腔有淤血描述成轻微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磕碰可形成”。

而实际情况是,两被害人口腔、腔明显有淤血,有多处明显的外伤(见附件2 2.3~2.10)。

3、捏造罗志强“胃粘膜出血”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除隐瞒事实真相外,还捏造罗志强“胃粘膜出血”事实。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一致:

第一次司法鉴定对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志强(应该为陆壹)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支气管炎;3.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4.脑淤血、水肿;5.心、肝、脾、肾、肠、阑尾及膀胱:淤血。

但第一次司法鉴定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

隆回警方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为:

“腹部:腹内脏器位置正常,无破裂及内出血;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余未见明显异常。”(见附件1 P5)。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陆壹(应为罗志强的病理检验为:

“1.肺气肿;2.脑淤血、水肿;3.心、肝、脾、肾、胃、肠、阑尾及胸腺:淤血。”(见附件1 P7

通过对比发现,隆回警方对罗志强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隆回警方有胃粘膜下见散在点片状出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没有。

如前所述,陆壹的尸体长时间处于受冻状态,所以才出现“胃粘膜出血”。而罗志强是不会出现“胃粘膜出血”的,因为下午5点家属及村民赶到时,还有一丝气息。根据罗志强“300毫升水性胃内容物”,进水时间在4点到4点30分之间,被脱掉衣服的时间也应该在4点到4点30分之间。处在低温寒冷状态下的时间短,不会出现“胃粘膜出血”。所以,中山大学病理检验报告里,罗志强没有“胃粘膜出血”。隆回县公安局的《鉴定书》里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是法医戴国才和欧阳一威为下“冻死”结论捏造的。

4、以表代里

以表代里,即以表面性的东西代替实质性的东西。以表代里主要表现在:一、把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作为排除他杀的依据,而对沿途多处有血迹视而不见;二、把“两堆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作为“自主脱衣”的依据,而对衣物是湿透的、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视而不见,对陆壹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视而不见;三、只看体表特征: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而对罗志强脑淤血、水肿阑尾膀胱:淤血”、陆壹脑淤血、水肿3.、胃、阑尾及胸腺:淤血”视而不见;四、只考虑罗志强有“胃粘膜出血”而对陆壹没有“胃粘膜出血”忽略不计

5、以点概全

《鉴定书》“两死者颈部外表未发现损伤,皮下无淤血,颈部肌群未发现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口鼻部无捂压痕迹”只能排除“掐死”、“勒死”、“捂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不能排除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而被害人罗志强符合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6、避重就轻——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避重就轻,就是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如:一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第一次司法鉴定将其描述为“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第二次司法鉴定只做记录,对脱落原因不鉴定;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不鉴定;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两次司法鉴定只做理化检验,排除毒物中毒死亡,对其来源不鉴定。

7、“冻死”结论系根据体表特征及“胃粘膜出血”所下(见

8、结论缺乏可靠依据

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第二次司法鉴定后,隆回警方又做了补充,结论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在溪水中洗澡冻死结论中,有四个论点:排除他杀,②自主脱衣③在溪水中洗澡④冻死。

那么,排除他杀自主脱衣溪水中洗澡冻死”是否有其可靠依据?答案是否定的。

1、“排除他杀”缺乏可靠依据。

2019年4月19日,有人打电话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如实反映了本案的基本情况。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有一自称“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电话:0739-8232617)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作了回访,称: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便是“原始现场”,“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排除他杀”。

由此可见,隆回警方是把被害人尸体发现地作为“原始现场”,排除他杀的依据是尸体发现地“没有明显打斗痕迹”。所以,隆回警方在1月5日的“警情通报”中便作出“基本排除他杀”的结论。

问题是,尸体发现地绝非第一作案现场!根据死亡时间、作案工具、陆壹遗落的袖套、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被烧毁的衣物等证据判断,本案有两个甚至三个作案现场:第一作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这里是杀害陆壹的地方;第二作案现场是苍架河(小),即尸体发现地,这里是浸死罗志强的地方,也是弃尸之地。

2、“自主脱衣”缺乏可靠依据

《鉴定书》称:根据现场小溪中石头上的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可排除他人脱衣,符合两死者自主脱衣

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现场的鞋子内有袜子”,这就是“自主脱衣”的依据。

而笔者认为:

1)“鞋子内有袜子”属于伪造,子里有袜子”跟“自主脱衣”没有关联性。

2)将人打死、浸死后,再脱衣服也会是“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或一、两个大人对付一个小孩,也不会出现“衣物纽扣脱落、有新鲜撕裂”现象。

3)“衣物摆放有序”与事实不符:附件2 2.13显示,两堆衣物放在小石头上,两兄弟的衣物相互混杂(白色的是陆壹的,红色的是罗志强的),罗志强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后来在对面水田里找到只,另一只不知去向),两堆衣服是湿透的。这一切表明,是犯罪嫌疑人在慌乱之中随意摆放的,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如果是自主脱衣,衣服会放在岸边,两只子会放在一起,不会相距3-4米,两兄弟的衣物就不会混在一起,就不会鞋子、外套不见。就算“两堆衣物摆放有序、衣物纽扣无脱落、无新鲜撕裂”也不能排除他人脱衣。

4)鞋子和袜子是干的(卿一说的),而两堆衣服是湿透的,相互矛盾。为什么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两堆衣服是湿透的?因为陆壹是被打死的,衣服上有血迹,被李萍清洗过了。这里与附件2 2.20相佐证,被烧毁的衣物鞋子是罗孝奇的。这证明,陆壹被罗孝奇打成重伤或打死时衣服、鞋子上溅有血液

5)被害人陆壹尸体呈仰卧位,尸斑却位于前胸,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因为尸斑位于前胸,就不应该是仰卧位,而是俯卧位。这是医学常识。

6)陆壹的死亡时间为下午2点30分,罗志强的死亡时间为下午5点30分。陆壹尸斑位于前胸,据此,其死亡地是在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陆壹的衣服也是在死亡地被脱光的,因为:一是衣服上有血迹,需要脱下来清洗;二是时间久了会出现尸僵,到时就脱不下来;三是到边再脱容易被人发现。所以,陆壹就不能“自主”走到边了。只能是抬或者是背。这时锄头柄、孝布、电线就派上用场了。孝布用来裹尸体,电线绑其外,锄头柄用来抬或扛。

7)从沿途多处有血迹两被害人有明显外伤,口腔里有淤血五颗牙齿脱落等看,也证明是他人脱衣,而非自主脱衣。

8)对于“反常脱衣”有专家作了解释(见附件4)。

由此可见,“自主脱衣”纯属武断。

3、“在溪水中洗澡”缺乏可靠依据

2019年4月21日15点49分,“隆回县公安局扫黑办”卿姓民警(即本案办案民警卿一)向反映人解释称:两小孩滑冰后身体发热,便到河里洗澡后冻死。

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两个孩子智力正常,案发当天气温为零下1度,这么冷的天不会到外面去洗澡,要洗澡肯定选择在家里;从地理位置看,滑雪的地方离家里很近,要洗澡也肯定选择在家里,不会跑到几里外的小里去洗澡;水水深仅10cm,只能洗脚,不能洗澡,更不能游泳。按卿一的说法,只是发热,只是发热就不用洗澡;从心理学讲,小孩有一个从众心理,三个人有两个人去洗澡,第三个绝对去洗。既然洗澡,就会运动,运动了,就不会冻死!作为刑警,连起码的常识和最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吗?

4、“冻死”缺乏可靠依据

《鉴定书》在“论证3、”中称: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且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两死者均有肺气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的病理检查诊断,1号尸体罗志强(应该是陆壹)的胃粘膜病理切片检出部分胃粘膜下少量散在出血上述病理组织学改变符合冻死的病理组织学特征。

由此可见,该结论“冻死”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体表特征,二是胃粘膜出血。

问题是:

一、冻死的先决条件:零下30度以下,且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并没有给出冻死”的结论;

三、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这种描述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他杀后将死者衣服脱光,然后再将尸体放置在冰雪低温湿冷地同样会出现上述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为什么非要说是“冻死”的呢?

四、“胃粘膜出血”只表明死亡前机体处于寒冷状态但不能凭此作出“冻死”的结论,因为人为置入寒冷状态后也会出现“胃粘膜出血”胃粘膜出血原因很多,应激、中毒等均可出现据此,如果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不属实,则罗志强不能排除“毒物中毒死亡”。

还有,陆壹“胃粘膜出血”罗志强没有。罗志强“胃粘膜出血”是法医治戴国才和欧阳一威捏造的。

综上,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溪水中洗澡冻死”四个论点没有一个可靠的论据(证据)来支撑,属于伪证。

 

二、第二次司法鉴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被害人家属对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第二次尸体检验。其中,病理检验由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完成,结论由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所下。

2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县公安局向家属公布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符合冻死”,却拒不出示并交付省公安厅《鉴定书》。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值得怀疑。

根据官方媒体报道,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结果为:

可排除陆壹、罗某强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毒品中毒、致命性疾病、溺水所致的死亡。鉴定意见:死者陆壹、罗强符合冻死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对壹牙齿脱落原因并没有鉴定,只做了记录:

从该民警口中获取了关于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陆一口腔唇粘膜均未见明显损伤,右上1、左下2、右下2牙齿缺如,牙龈未见出血,左上1恒牙部分萌出。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得出:

1、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材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材相同,病理检验结果应该基本相同。

2、湖南省公安厅的“排除因机械性窒息溺水所致的死亡”并未排除罗志强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与此相反,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恰恰证明罗志强属于被人置入水中浸死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3、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第二次司法鉴定跟第一次司法鉴定一样,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

(1)壹六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另五颗外力所致),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脱落原因不鉴定,只做了记录,其中说明陆壹牙齿缺如符合儿童正常换牙现象”属于捏造,因为自然换最多三颗,不可能同时五、六颗,这是基本常识

2)死亡时间不同,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不鉴定;

3)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证明是他杀,省公安厅对其来源不鉴定。

4、“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

根据署名为“追求真相”从网络上肖力之发表的图片,看陆一牙齿脱落问题》一文,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死者体表特征下,并且是第一次司法鉴定书上现成的东西:

最后在笔者的一再请求下,相关民警将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交给笔者查阅了一下,鉴定书上关于尸检的最后结论为:死者陆一、罗志强尸体全身裸露尸斑呈鲜红色皮肤呈鸡皮样改变体表可见局部的红斑胃粘膜下见斑点状出血,符合冻死的病理学变化;结合当时的环境条件(低温、水中)及死者年龄(儿童)及衣着情况(全身赤裸)分析认为死者陆一、罗志强符合冻死

再看隆回县公安局《鉴定书》:

三、论证(见附件1 P7)

3、根据尸检,两死者全身赤裸皮肤呈鸡皮样改变尸斑呈鲜红色颜面部及体表可见局部红斑(I度冻伤),阴茎、阴囊皱缩;脑组织淤血、水肿,肺气肿,胃粘膜散在点状出血,器官均无损伤,左心室心血呈鲜红色;上述尸体征象符合冻死所致的体表及内脏器官改变征象。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几乎一样。

5、“符合冻死”缺乏可靠依据

   如前所述,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也是根据体表特征所下,同样缺乏可靠依据。

总之,无论是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溪水中洗澡冻死”,还是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符合冻死”均缺乏可靠依据。

综上,隆回县公安局“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及湖南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的结论不能成立,属于他杀:被害人陆壹是被罗某奇打成重伤后由其母亲李萍折磨而死,罗志强是被罗某奇父亲罗中建放入水中浸死。

 

附件:

1、隆回县公安局鉴定书隆公尸检)字[2019]4)(一份,9页);

2、相片一组(22张);

3、网页截屏(一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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