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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已有 1416 次阅读2019-12-25 21:40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陆溆良,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溪村九组25号联系电话:13533688569

 

被告: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职务:局长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建设街113号

 

案由:原告不服被告(隆公()决字[2019]第12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决字[2019]第12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起因与事实经过

2019年12日,原告陆溆两儿子陆壹(8岁)、罗志强(7岁)与另一男孩罗孝奇(13)一起玩耍。离开大人视线仅3个小时,两兄弟便惨死于中,罗孝奇却毫发无损。两小孩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属于他杀。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做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排除他杀,自主脱衣冻死”。原告对此不服,申请第二次司法鉴定。但湖南省公安厅第二次鉴定只是第一次鉴定的重复,因而得出类似的结论:“符合冻死”。2019513日下午,被告向被害人家属通报了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却拒不交付该《鉴定书》,有意阻挠第三次司法鉴定。

另外,被告把犯罪嫌疑人当亲人,包庇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罗中建、李萍,而把被害人家属当罪犯,侵害其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具体表现在:

1.对被害人家属电话24小时实施监控。

2.对被害人家属上访实施拦截

3.对被害人家属微信帐号实施封杀。

4.对被害人家属行踪24小时实施监控,侵害其隐私权:

5.限制人身自由。2019年4月10日中午,隆回县公安局以“扫黑除恶”为名,非法拘留、殴打被害人的爷爷、奶奶、父亲以及二叔。

6.2019年5月26日、27日,湖南省委书记来隆回县视察工作。被害人家属想借此机会见见省委书记,要他为我们做主,替被害人申冤。隆回县公安局害怕被害人家属接近省委书记,便对家属实施跟踪、拦截、殴打,甚至非法审讯。

面对隆回县公安局的多次无礼与非法行为,被害人家属都表现出极大的忍耐与克制,而最不能容忍的是,隆回县公安局居然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证之目的。

2019年7月21日,隆回县政法委书记宁顺双打电话给原告,称:有领导火化尸体。原告对此无比愤怒,2019年7月24日,原告陆溆及家人隆回县人民政府讨说法。不料,民警将原告、妻罗佩玲、母胡黄金、叔陆吉亩戴上手铐并将陆溆胡黄金、陆吉拘留5日(见附件)

隆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称:

现查明:2019年07月24日9时30分许,陆溆胡黄金、陆吉亩等人将隆回县政府大门通道堵住,陆溆身穿孝服、身披印有图文的海报跪在通道中间喊冤胡黄金躺在通道中间喊冤,身前摆放印有图文的海报,陆吉亩等人在一旁喊冤,隆回县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无效,持续时间长达四十多分钟,严重影响了隆回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

原告认为:

一、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一)原告及家属来县政府的目的是讨说法,想知道到底是哪位领导要强行火化尸体,强行火化尸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然而,隆回县公安局及隆回县人民政府等相关负责人却避而不答,且至今没有答复。

(二)我们到达县政府的时间为9点30分,县政府工作人员已正常办公,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受阻,基本畅通,“严重影响了隆回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缺乏事实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严重不符。

(三)如前所述,原告两儿子惨死于中,有多处明显外伤,各种证据表明,壹是被罗孝奇打成重伤后再由其母亲李萍将其捂死或打击耳根穴致死,罗志强是被罗中建放入水中浸死的。而隆回县公安局不立案、不侦查,包庇犯罪嫌疑人罗孝奇、罗中建、李萍,而把被害人家属当罪犯,侵害其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并企图强行火化尸体,以达毁尸灭证之目的。是可忍,熟不可忍?因此,既便原告言行偶而超出常规,也是被告逼的!

、被告非法使用警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当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原告的行为既未堵塞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影响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也没有以上企图,不属于以上法定情形。据此,被告明显违法。

三、被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

(一)如前所述,原告的行为既未堵塞县政府大门通道,也未影响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所指之情形,属于“非法拘禁”,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指之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请将相关责任人移送监察、检察机关处理。

(二)被告是导致罗佩玲奶奶间接死亡的罪魁祸首

   原告之妻罗佩玲一出生就是残疾,出生没多久,父亲世,母亲改,是奶奶把拉扯大,是她唯一的亲人

罗佩玲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靠原告照顾奶奶因两外孙的冤死而悲愤成疾,又听说我们夫妻俩被抓而攻心,于2019年7月24日晚含恨离世。

由此可见,隆回县公安局是导致罗佩玲奶奶间接死亡的罪魁祸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陆溆

                                     2019920

 

 

附件:

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决字[2019]第12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1页)

行政起诉状_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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