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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途径看旺溪命案

已有 29547 次阅读2019-12-26 20:22 |系统分类:科技教育分享到微信

法律途径看旺

[转帖]


本案从2019年1月2日案发至今即将一年。从整个事件来看,事实是清楚的,大家心理有一杆秤被害人家属方是比较理智的,换一个人可能早就是第二个胡文海、扬佳、张扣扣。家属方也基本上是按法律程序在走。不按法律程序走的,或者说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倒是公检法。

一、公安方面

(一)侦查方面

1、不立案侦查

本案两条人命,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且是两个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理应受到公检法特别重视。这是其一。其二,命案的侦破通常通过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来完成。其中,技术侦查是主要手段,司法鉴定是辅助手段。命案必须侦查,不侦查就是违法,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2、未及时立案审查

两小孩三小时之内离奇死亡,有明显外伤,两条人命,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201912日案发,隆回警方至2019513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912日至2019513日,共计132天,是3日的44倍,是7日的19倍,是30日的4倍之多。据此,隆回县公安局已严重违法。

3、破坏现场

当地派出所辅警伍霞赶到现场后,不但不保护现场,反而破坏现场。

4、勘查流于形式

案发前后,正好是当地冰雪天气,足迹、血迹清晰可见;从罗中建老屋屋外走廊被清洗处至尸体发现地多处有血迹;陆壹袖套被遗落路边;附近石板桥下有作案工具;陆壹、罗志强衣物相互混杂;罗志强的两只鞋子相距约3~4米;不见陆壹的外套和鞋子(一只鞋子被扔在对面水田里,另一只鞋子不知去向);鞋子和袜子是干的,而衣服是湿透的;有目击证人,等等。而办案民警对此视而不见,只是走过场。

(二)司法鉴定方面

1、弄虚做假。第一次司法鉴定有弄虚做假行为,一是陆壹6颗牙齿脱落(一颗自然换牙,五颗外力所致)描述成“牙齿完整无松动,牙龈无出血”;二是陆壹的尸体解剖检验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不一致。第二次司法鉴定陆壹6颗牙齿脱落说成是自然换牙(自然换牙最多三颗,不可能同时六颗)。

2、鉴定结论缺乏可靠依据。第一次司法鉴定“排除人杀,自主脱衣冻死”以及第二次司法鉴定“符合冻死”结论均缺乏可靠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应该重新鉴定。

3、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不鉴定。无论第一次司法鉴定,还是第二次司法鉴定,一些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均未鉴定,如:陆壹六颗牙齿脱落原因,罗志强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来源,死亡时间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应当补充鉴定。

4、不出示并交付相关鉴定文书。本案两次司法鉴定,共五份鉴定文书: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检验报告书。其中,只向家属交付了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其他并未出示并交付。家属作为当事人,隆回警方不出示并交付于情于理于法不容。第一次给了,为什么第二次不给?给了无关人员看了(两个自媒体人和两个官媒体人),为什么不给当事人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无关人员看是违法的。不出示并交付鉴定文书的最大可能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检验结果并不支持隆回县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检验结果不支持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

5、阻止第三次第三方司法鉴定。如前所述,结论缺乏可靠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应该重新鉴定;能够真正证明死亡原因的重点项目未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应当补充鉴定。隆回县公安局先是虽然口头答应家属可以重新鉴定,却拒不出示并交付相关鉴定文书、拒不开具司法鉴定邀请函,后来又正式向家属发文,不准予重鉴定,却缺乏事实依据。显然,隆回警方是在极力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阻扰第三方司法鉴定,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6、程序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本归公安机关管辖,而隆回县公安局将其推给没有管辖权的隆回县检察院,家属只好又向检察院提出。在家属向检察院提出后尚未作出明确答复之前,隆回警方又擅自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不知该局是真不懂法,还是有意为之。

(三)尸体处置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尸体处置权归家属,其他任何人无处置权。家属的尸体处置权包括保护尸体完整权和不受侵夺权、依法安葬权。针对隆回警方第一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家属方当即提出延期处置申请并愿意自己掏钱继续保存尸体。而当家属已跟殡仪馆签完合同并准备付款时,民警卿一和法医戴国才却横加阻拦。第一次尸体处置告一段落。

几个月后,又准备火化尸体。先是想让县委书记王永红一个人承担责任,要他签字火化。得知这一消息后,家属当即给县委书记去函,说明了签字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于是,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政法委等部门又研究讨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于是,第二次向家属下达尸体限期处置通知。与第一次通知不同的是,这次明确提出,要家属在规定期限内火化。针对第二次限期尸体处置通知,家属再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与尸体延期处置申请。隆回警方对此作出了答复。在答复中,突然冒出一个“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而家属却从未收到,也不知该通知是真是假。针对该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家属先是向隆回警方提出异议,接着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家属在规定期限内早几天就跟隆回警方交涉,要求办理尸体交接手续,而隆回警方以种种借口不办理。隆回警方对家属的异议没有作出答复,又第三次下达火化通知。24号下达通知,25号就要火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这里规定得很清楚,已查明死因的,应当通知家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隆回警方方可处理。

显然,本案既不属于“已查明死因”,也不属于“家属拒绝领回”之情形。就前者而言,一是结论缺乏可靠依据、能够真正证明死因的重点项目未鉴定,家属对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已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司法鉴定程序还没走完。二是没有立案侦查,对此,家属已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与申诉,而邵阳市检察院与湖南省检察院尚未对此作出处理。因此,立案监督程序也没有走完。就后者而言,家属多次去办理尸体保存交接手续,隆回警方找种种借口不办理。而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在司法程序尚未走完,家属不同意火化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其目的只有一个:毁尸灭迹。这就证明,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勘查有假。根本没有公平、公正、公开可言。

如果隆回警方强行火化尸体,那就侵害了尸体完整权不受侵夺权依法安葬权

此外,如果隆回警方强行火化尸体,则无法进行第三次司法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间内尸检,家属有同意权。但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据此,如影响死因的判定,隆回警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隆回警方第一次尸体处置是想借地方行政法规来火化尸体。但地方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如国法、部、省、市等行政法规相违背、相抵触,否则,无效。因此,隆回警方根据地方行政法规火化尸体是违法的。隆回警方第二次尸体处置已超出法律允许范围,是在玩弄职权,耍花招。先是想要县委书记王永红个人承担责任,在家属提醒后,又准备集体承担责任。但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只要家属不同意,就是违法甚至犯罪。后来又给家属设套,如家属不同意火化,尸体保管费用要家属出。家属去办交接手续,又找种种借口不办。还把责任推给家属,说是家属不在规定期限内对尸体进行处置。24日下达火化通知,25日就要火化,让家属无所准备。隆回警方以上表现只能说明一点:做贼心虚。

委实,对保护伞而言,尸体是一颗定时炸弹。真相大白之日,便是保护伞末日来临之时。孙小果一案与操场埋尸案便是前车之鉴。而现在他们急着要拆除、引爆这颗定时炸弹。但拆除、引爆是有风险的,因为被炸的不是别人,而是拆除、引爆炸弹的人。

其实,就本案而言,火化尸体意义不大,进行第三次司法鉴定也只是形式,因为现有证据已经能证明属于他杀。本案有两关键证据:一是胃内容物,二是病理检验。陆壹切开胃见胃内有约100克食糜,不能分辨形状”,罗志强“切开胃见约300毫升的水性胃内容物”。这是两被害人的胃内容物,第一次司法鉴定已明确记载,谁也无法改变。根据胃内容物,能准确推断死亡时间;根据死亡时间,能准确判断死亡原因。二是病理检验。尸表检查和尸体检验都可以做假,唯独不能做假的是病理检验。只要送检材料真实,病理检验结果绝对不会骗人。病理检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第一次司法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结果并不支持“冻死”结论,而是相反。同理,第二次司法鉴定如果送检材料真实,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结果也不会支持湖南省公安厅的“符合冻死”结论。这就是隆回警方不敢出示并交付该《鉴定书》的真正原因。注意:第一次司法鉴定结论并不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下,而是戴国才和欧阳一威;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也不是由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下,而是省公安厅工作人员。问题出在这里!

二、检察方面

本案有两个焦点:重新鉴定与立案侦查。重新鉴定前面已讲,这里不重复,只谈检察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019年5月13日下午,隆回警方在向被害人家属通报省公安厅“符合冻死”结论后,向家属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5月16日,家属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隆回警方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家属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邵阳市公安局并未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查,只是走形式,复核结果:维持隆回县公安局的决定。家属对邵阳市公安局决定不服,向湖南省检察院提出不予立案申诉。省检察院将其移交给邵阳市检察院处理。但邵阳市检察院至今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12]2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被害人家属在向隆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的同时,也于2019年5月16日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后,家属多次去人去函向侦监科科长黄子彦询问处理结果,却一直不处理。他每次都找借口:要么出差,要么休假,要么正忙,要么在外面办事,并声称:我们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

直到2019年11月21日,隆回县检察院才给家属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11月21日才给家属,落款日期却是2019年10月20日。该《通知书》称“经本院审查认为:隆回县公安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而不立案的理由与根据却未见一字。家属当即要求:要么将隆回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复印一份,要么重新做一份,将不立案理由内容加进去。隆回县检察院无理拒绝。家属对此不服,向邵阳市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以上事实,隆回县检察院有如下违法行为:

一、不审查及不及时审查违法

黄子彦所称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会看你们的材料”,实际上就是没有对家属的立案监督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家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二、不看家属提供的材料违法

黄子彦称只看公安局的材料,不看家属的材料违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三、对隆回警方的不立案理由不及时办理违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家属于2019年5月16日向隆回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直到2019年11月21日才收到《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四、《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不载明理由与根据违法

该《通知书》名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而不立案的理由与根据未见一字。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第二款,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家属据此,隆回县检察院违法。

针对隆回县检察院的不作为、慢作为,家属曾多次向邵阳市检察院检举投诉,无果。

针对不立案理由审查行政复议,邵阳市检察院未处理。

针对不予立案申诉,省检察院已移交给邵阳市检察院,同样未处理。

总之,邵阳市检察院既不对上级检察机关下达的任务进行处理,也不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不作为、慢作为进行处置,更未对家属的行政复议进行审查。请问,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何在?

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情是,隆回县公安局企图强行火化尸体,被害人家属向隆回县检察院寻求帮助无果后,于201981日下午去邵阳市检察院寻求帮助。当工作人员听到是一案的家属时,立即吓得脸色苍白,连连后退,浑身哆嗦,语无伦次,就像中了邪一样。要不是上面老大打了招呼,怎么会这样?

三、法院方面

目前,法院方面未实质性介入本案。与本案相关的是,几个被行政拘留的人(包括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判决结果看,一审全部败诉。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除家属外都没请律师,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表述不清,二是法院未公正判决,明显的官官相护,怕官欺民。现陆溆良已提起上诉。

四、结论

综上所述,被害人家属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公安、检察、法院则滥用职权,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典型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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