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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院白庭长看不懂我写的上诉状,叫律师给我写的归纳了一下 ...

已有 2329 次阅读2017-3-20 22:44 |个人分类:司法|系统分类:家庭生活| 上诉状, 懂我, 律师 分享到微信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慈川,女,汉族,1949年5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三友路18号9楼2单元10号,身份证号:510103194905210022。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以下简称“楚信公证处”),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广场B座三楼,主任:李广峰,电话:027-87363962。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晓安(曾用名陈慈安),女,汉族,1947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6194709082024,阙隽电话13545251938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戈甲营40号

上诉人因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字345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涉及刑事责任,请已送公安机关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全部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对戈甲营40号房屋拥有合法继承权,但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以公证的名义违法剥夺了其合法权利

武汉市武昌区(2004)武区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民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均确定上诉人对戈甲营40号房屋拥有合法继承权被上诉人陈晓安之阙隽多次给上诉人打电话告知,该房屋未出售,未变更产权。但2016年2月22日上诉人通过向武昌区房管局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该局工作人员杨劲松调查核实,该房屋早在2012年由被上诉人陈晓安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民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2】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公证书》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产权确定被上诉人陈晓安所有。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伪造证据实施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出具【2012】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公证书》时未尽基本的审查义务,对此犯罪行为起到了莫大的推助作用,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

1、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第二条“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规定可知,内地公民委托香港办理公证事宜需要与香港有关联性,而本案中公证事务的主体、标的、法律行为均与香港无关,本案的公证事宜不属于香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作为内地公证处对此规定应该是明知,也是能够核实的

 2、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程序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的规定: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而且是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直接发往内地使用单位,正如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的香港律师楼的声明书一样,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而本案中,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均承认直接手持正副本前往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二审中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也表示是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前往办理,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未经任何审核程序即办理公证事宜。

3、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审查下列事项:(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等规定,对于公证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应该审核的,特别是涉及房屋不动产等对家庭有重大影响的财产产权的变更内容,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本案中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仅仅对编号为CA-12287《赠与书》通过电话向出具的香港律师楼核实、或者稍加注意核对《赠与书》中何义全身份证号、或者按照规定落实《赠与书》原件只能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转送,以及香港林健雄律师的委托办理公证的编号均可发现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提供材料是伪造的。但从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处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当天即完成受理到制作《公证书》,而且对于该伪造的《赠与书》中的必要附件《委托书》缺失都未予以核实,正是由于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未尽基本审查义务,对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莫大的推助作用,上诉人有合理理由猜测公证员张颖宏可能牵涉其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正是由于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伪造材料,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未经基本审核义务,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提供伪造的证据向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申请公证,涉嫌刑事犯罪

1、上诉人经多方搜集材料才得知事情的真相,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为了达到在办理公证时其他合法继承人(包含上诉人)不到场的目的,被上诉人陈晓安向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申请受赠公证,提交的资料为2012年1月12日在香港九龙旺角亚皆老街39-41号金山商业中心16字楼林健雄律师楼的《赠与书》(编号为CA-12287),现通过亲自赴港向林健雄律师楼核实,该《赠与书》属于伪造的证据。上诉人及其丈夫何义全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可证明,在这段时间前后根本未去过香港,《赠与书》中何义全的身份证号是错误的等等都是其办理中的明显漏洞。

2、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均声称该《赠与书》系陈国光办理,其亦不知情。这种说法明显站不住脚。首先,陈国光将争议房屋如此处理,其目的何在?在隐瞒其他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伪造相关证据,将争议房屋处置给被上诉人陈晓安,而且陈国光根本就不曾于2012年1月22日前往香港律师楼办理见证事宜,而争议房屋现在唯一的受益人就只有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其次,即使按照《赠与书》上的时间为2012年1月12日,实际上陈国光于2012年1月15日在美国纽约的出租房内因煤气泄露死亡,从时间节点上看亦有矛盾,而且陈国光的死亡消息还是上诉人告知阙隽的,也就是说,如果真是陈国光办理该争议房屋的相关事宜,不可能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与陈国光在该段时间内毫无联系。而且被上诉人陈晓安在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办理《受赠书》的时间是2012年2月24日,而在2012年2月23日即委托妻子阙隽处理该争议房屋;最后,该香港律师楼的见证书应该是通过寄往办事机构(公证书也好,房管局也好),也就是至少有人应将武汉的办事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告知,而从庭审中可以看出,所有的与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及房管局的联系人均是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而且“恰巧”在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的档案中又缺失《委托书》,是巧合还是人为的规避法律责任。

3、在一审整个过程,上诉人多方收集证据,通过王泽威(陈晓安及陈慈川舅舅的孙子)了解,2011年6月8日,阙隽曾向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提交过公证申请,但由于资料不齐备,而未办理成功,但是也提交了林健雄律师楼的《赠与书》(编号为CA-12287),除了落款日期不一致,其他的均相同,并且委托办理人正是阙隽。

种种证据表明,该争议房屋的受益人是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香港伪造的见证书亦是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提供,目的即是达到侵占争议房屋。

三、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伪造证据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后即开始变卖房产

该争议房屋上已有多起纠纷,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取得房产后,于2012年5月8日将争议房屋以120万卖给杨婉宁、潘耀、盛茂柏【案号:(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4号】,后反悔,于2013年12月17日以85万元卖给吴国华,再次反悔,又于2014年5月9日以92.07万元卖给罗桂林【(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14号 】。据了解,阙隽在外有较大金额的赌债,因此才会铤而走险,伪造证据非法侵占争议房屋,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毁约,拒不归还他人的购房款。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以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慈川

                            二〇一六年十二二十七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慈川 女,汉族,1949年5月21日生,
  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三友路18号,9-2-10
  身份证号:51010319490521002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一: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广场B座三楼,主任:李广峰,电话:027-87363962

被告二:陈晓安(曾用名陈慈安),女,汉族,1947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戈甲营40号(老37号、39号),身份证号:420106194709152029(现身份证号420106194709082024),18120426579时常变更 

住址:由于法庭庭长只问陈晓安的地址是不是我给你联系的地址,陈晓安回答:是。王庭长的电话号码是:027-88931659. 武昌区戈甲营40号(老37号、39号)是陈晓安违章建房案判决要修复的地址,现在是荒地。

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06民初3452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06民初3452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撤消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2】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公证书。判处陈晓安伪造文书丧失继承权。
1、判令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2万元
2、本案一审、上诉,诉讼费用,维权诉讼成本费均有二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继承案的关键是真假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文件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 "Sandy Leung";<sandyleung@ytt.com.hk>;

发送时间: 2016年12月20日(星期二) 中午11:35

收件人: "红红"<hong_1949@qq.com>;

主题: RE: 回复:我当时是发了图片的



陳小姐



你好



已收到你的電郵, 亦查詢有關証明書上之資料, 現確認此文件不是由林健雄律師的簽名及出具的, 如有須要你可電郵給我們, 能否可為你解決的



謝謝

司法部关于认真执行我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加盖转递章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3-12-27

执行日期:1993-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了解,一些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自行接受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没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公证书。有的公证处甚至擅自接受非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现重申:



各公证处在办理涉港公证,特别是涉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公证时,必须依据司公通〔1991〕170号通知的规定,注意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今后在办证质量检查时,凡是接受了未加盖转递章的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的,一律按不符合办证程序处理;凡是擅自接受非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一律按错证处理。同时给予有关公证处、公证员以必要处罚。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应定期将转递情况报司法部公证司。并作为委托香港律师注册考核的依据之一。



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港公证的公证处。



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才能有效。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根据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工作程序,经盖章的公证文书(正本)交给当事人持有,副本,则由该公司负责发往使用单位,如果你持公证文书去办事情,经办部门已经有副本了,当然,你也可致电:(852) 进行查询



本来按照陈晓安的香港公证书备注的的此公证书只仅限于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房产管理办理房产相关继承更名办理产权证之用。



按照香港公证书的转递程序,这份公证书该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副本,则由该公司负责发往使用单位武汉市房产局,或者由武汉市房产局转给武昌区房产局。根本没有楚信公证处的事情。




二、 楚信公证处只是顷假的香港的公证书进行了外包装。作为湖北省司法厅原直属的楚信公证处该懂得转递程序是保证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由陈晓安手拿正副本到楚信公证处办理再公证就是给假公证伪装一下,达到诈骗作用的方便。



日前我已经与香港方面联系上,去取法院要的证明是假的证明。本该是派出所或法院的事情都由我做了。如果公证书是美国的,难道还要我到美国去一啊

三:

派出所的程序乱套后给我们添的麻烦。成都派出所回答我:先因冒充老公身份证办理假公证进行报案,派出所再侦察,然后交法院。如果先到法院立案,法院就该进行审查,审查属实写东西到派出所逮捕也行。现在是派出所不同意报案,法院不同意鉴定笔迹,就按一般性无纠纷茅盾的民事法142条给判决了,路给堵了。只有走香港了。有什么办法啊。




判决书说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判决。我认真学习了一下下。我们的继承案是民事与刑事之争。关键是真假香港假的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公证书。只要确定是假的,那就是刑事,我们相信了粮道街派出所所长的话才先到法院立案。否则,我们再穷也会打铁卖锅到香港去一下。我们是真的,真金不怕火不炼。




 从判决书副件第一5页:陈晓安说:香港的赠与证明书是我二哥陈国光请人办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他是通过ems邮寄过来,这就证明是假的公证书了麻。市面上的假证都是通过快递邮寄的,来路不明。就连陈晓安也没有去香港。我们曾提供资料说明:根据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工作程序,经盖章的公证文书(正本)交给当事人持有,副本,则由该公司负责发往使用单位,如果你持公证文书去办事情,经办部门已经有副本了,当然,你也可致电:(852) 进行查询。而不是由陈晓安直接拿着正副本到楚信公证处办理。



公证我们的雄律师事务所的文件是说明:2012年1月12日我们4对放弃继承的人在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签订。同时湖北楚信公证处也在受赠书上公证证明2012年1月12日我们4对在香港办理了赠与书。实际上我与老公都是没有去过香港。我们有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签证书的证明我们两口子在这期间没有出境。




 我在网上给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联系多次,我把公证书通过QQ邮给他们,他们用国内电话告诉我的。他们是不会出具与他们无关的公证书,就昨天我也给香港的方面联系过,我很少纳闷,为什么我与香港方面的通信正常,你们法院庭长却说她们打电话都是打不通,没有办法相信我说的是真话。所以法院要我证明你妈是你妈本来就是套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美国,我们有亲戚朋友,谁会相信陈更生的夫人名字韩佳丽会变成王爱伦,陈国光的夫人叫周艾琳,在台湾,有谁相信-----。所以这份判决书只能是武昌人掩耳盗铃。




 你们多次回复我:来信人陈慈川反映公证书有错误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陈慈川可直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曾经:




法律咨询热线027-12348:打了电话。说清了我们因继承已经法院判决。提供的美国人的护照。我的姐办的一份假的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赠与书加上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原湖北省公证处的一份受赠公证书被房产局混成:赠与公证书。取得房产证。我们给法院提供的的美国的的护照号不复合。香港方面也说不是他们的。我老公是44年10月30出生和,假公证是45年6月10日。所签名也不是我们的签名,我们要报案。可以不?回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新增加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其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有权报警。但被粮道街派出所拒之门外。



我们在武汉公安局网上报警成功后,按指示前往粮道街派出所报案被拒。我们是咨询好12348的。我不想得到粮道街派出所的推斥。 网上报安成功后,027-85396316给我打电话,后-027--88738519也给我打电话。问得非常多,然后叫我让律师去粮道街派出所。还说他们先去通报一下。我告律师事后,下午他去后说没接通知。下午5点多我给-027--887385194打电话。回答是已经给粮道街派出所打电话,是一个女同志接的电话。 16号上午律师去后说我们是姊妹继承是民事,不让报案。我们是说清楚是冒用我老公假的身份证办假公证。我又给武汉027-85396316打电话.叫我等着,一会儿-88738519也给我打电话,又问了很多,叫我本人到粮道街派出所去录笔录.必须是我本人.我问是不是明后天定下来的可以录笔录.另外一个警官说本人到武汉去一下.我说要定下来要给我做录笔录我才去,具体时间要看我买的飞机票还是火车票.然后警官说:我们是做平台的,最后还是要粮道街派出所定如何做.我说我9号才从粮道街派出所回成都.周警官说叫我找房产局.警官说那你就找房产局.问我找过房产局没有?我说我找房产局无数次.叫我找公证处.公证处说叫我找房产局把赠与公证找出来.他们没有做赠与公证.只是受赠公证书。并且是为假的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一份赠与书做的受赠公证书。警官说那你就找律师.你不要管.律师程序走通了自然就通了。



我们通过我的在武汉的舅舅的孙子找到2011年的文件,都是香港林健雄律师事务所的文件。编号一样,律师专用章号一样。只是时间不一样的两个版本的公证书的副件完全不一样,我们五个继承人签字的字体一样。公证书的地方一样,只是时间一个是11年6月8日。一个是12年1月12日。我的已经像法庭提交了这两个不同版本的文件。王法官说:如果是真就吓人了,就不是我们民事的事情,我说派出所说他们没有鉴定设备,如果法院确定是假公证,我们派出所负责逮捕。



在庭上争论最多的就是这个。法官说要么两个中有一个是真一个是假,我说2个都是假。法官说该让我们报案,我说:请法官指条路,我们在什么地方报案。



不准我们的申请笔迹鉴定就是霸王法律

判决书副件14:说是做笔记鉴定对解决纠纷无意义。这就骗我们了麻。

我到武汉后,到社区了解后,社会有陈晓安的眼线告诉了不能说话的陈晓安,然后阙隽才给我打电话,实际上我还没有准备到法院去。我问阙隽他参加假公证书的签字没有,他说这说那,我说是不是你参与了,只说一个字,他回答:是。

再说4次到武汉都是被逼迫的。
第一次是我一个人,主要是到社区和公证处了解情况,是叫我去办公证书的复查申请。
第二次是发现阙隽冒充我的老公,用老公办的假公证到武昌公安局报案,住在对门。
第三次是庭前会议,由于我刚出院身体欠佳,老公73岁,患皮肤病,不能劳累,再说他也是当事人。女儿为我们拿行李。
第四次更是悲惨,我是穿的钢背心,腿上捆的帮腿,难道不该要女儿为我们拿行李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混效黑白
原审判决存在判决漏判、错判等问题,比如:公证书第12页面说:15年4月28日成都出信境签证处证明未出境。实际上是16年4月27日


武汉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慈川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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