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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财害命的楚信公证处张颖宏和陈晓安》

已有 927 次阅读2017-6-27 07:10 |个人分类:司法|系统分类:健康养生分享到微信

今天下午,我已经向我的女儿和我养母家的女儿发出了加急短信:
我就是俩被告收到文件时天天被毒的。2号立案。5天内被告收到文件。现在是他们准备答辩的时候。15个工作日后,我才能收到开庭传票。估计是下月初。被告是要毒死我后他们就不坐牢了。他们用的都江堰的烂肠散毒的。每次这种毒都是这个情况。当毒痛到小肚子时就慢慢下去了。咋晚痛苦了一夜。今天白天仍然痛。我都准备到医院的。一个人不方便。白天才睡几分钟.我大量喝水后,好一点了。但是站起来就痛。所以做饭。你爸还没回家。他早上说的吃他咋天的黑心包子。还有咋天的饭。我是早上下了一合面条。啥子都没有放.不痛时就吃点。


关于武汉妈妈房产被姐姐非法伪造假的香港公证书一案已经一年多了,我们已经近8次前往武汉。,并且在香港取得公证书,证明了陈晓安的香港公证书是假的。我们已经提交刑事案件的新证据。

从一开始,此案就受到当地黑势力的保护。本来派出所,法院,都是说如果是假的公证书就是刑事案。法院该依法查明事实,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以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特发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以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武汉市武昌区(2004)武区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民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均确定上诉人对戈甲营40号房屋拥有合法继承权。被上诉人陈晓安之子阙隽多次给上诉人打电话告知,该房屋未出售,未变更产权。但2016年2月22日上诉人通过向武昌区房管局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该局工作人员杨劲松调查核实,该房屋早在2012年由被上诉人陈晓安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民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2】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公证书》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产权确定为被上诉人陈晓安所有。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伪造证据实施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出具【2012】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公证书》时未尽基本的审查义务,对此犯罪行为起到了莫大的推助作用,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
1、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第二条“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规定可知,内地公民委托香港办理公证事宜需要与香港有关联性,而本案中公证事务的主体、标的、法律行为均与香港无关,本案的公证事宜不属于香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作为内地公证处对此规定应该是明知,也是能够核实的。
2、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程序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的规定: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而且是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直接发往内地使用单位,正如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的香港律师楼的声明书一样,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而本案中,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均承认直接手持正副本前往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二审中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也表示是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前往办理,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未经任何审核程序即办理公证事宜。
3、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审查下列事项:(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等规定,对于公证中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应该审核的,特别是涉及房屋不动产等对家庭有重大影响的财产产权的变更内容,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本案中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仅仅对编号为CA-12287《赠与书》通过电话向出具的香港律师楼核实、或者稍加注意核对《赠与书》中何义全身份证号、或者按照规定落实《赠与书》原件只能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转送,以及香港林健雄律师的委托办理公证的编号均可发现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提供材料是伪造的。但从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处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当天即完成受理到制作《公证书》,而且对于该伪造的《赠与书》中的必要附件《委托书》缺失都未予以核实,正是由于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未尽基本审查义务,对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莫大的推助作用,上诉人有合理理由猜测公证员张颖宏可能牵涉其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正是由于被上诉人陈晓安及其子阙隽伪造材料,被上诉人楚信公证处未经基本审核义务,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公证员张颖宏在武汉公安系统有人。


戈甲营40号房屋早在2012年由陈晓安凭【2008】武民终字第76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2012】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赠与公证书》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产权明确为陈晓安所有。现陈晓安处置其房产的行为符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去了年3月我给湖北省司法厅写信后,司法厅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171号汉街总部国际A座湖北省公证协会。打电话说:

1:到公证处复查【2012】鄂楚信证字第4171号《赠与公证书》,复查书要书面的,要盖红章。

2:将,复查书,【2008】武民终字第76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我所有的资料邮寄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171号汉街总部国际A座12楼1205湖北省公证协会

都是楚信公证处的事。不该他公证的他要公证。公证的又是授赠。当我要听公证协会的话复查时,到了武汉,公证处说没有房产局回复我的赠予公证书。要我到房产局調档案。到了房产局说我没有权利調。要请律师。请了律师的后,又转另外一个律师,结果又转一个律师。我是给了第二个律师转发了司法厅回复我找公证协会的地址。要的资料。并说盖红章的复查书。换成第三律师后。说资料是转给律师了的。结果律拿到复查书后就说要起诉。我在没有拿到复查书前律说要起诉,我都回答要等拿到复查书后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根本不解决,不撤消楚信公证处的张颖宏为姐姐所办的公证书。


现在不不容易从武汉中院返回区法院。估计他们两个被告收到文件,正在准备答辩。就在这个月,特别是近十多天来,我天天不睡觉。天天痛苦,从头痛到脚丫。今天白到立案文件,按照时间,知道他们两年已经得知并且要开庭,所以蒙财害命,安排黑手对我进行下毒。都江堰的烂肠散毒的。

《蒙财害命的楚信公证处张颖宏和陈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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