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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书

已有 1129 次阅读2018-6-10 06:46 |个人分类:司法|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申请强制执行人陈慈川,女,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工艺美术公司退休职工,住四,成都市,三友路18号-9-10。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4905210022

被制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住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广场B座3楼
法定代表人:李广峰,主任。

被制执行人陈晓安,女,194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市塑料八厂退休,户籍所在地武汉武昌戈甲营40号,现住武汉市光谷新世界恒大华府13楼1单元2601,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4709082024。

执行依据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106民初4317号。
武汉市武武昌区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2017》鄂0106民初4317号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付申请人人民币269212.23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从2018年5月16日至实际执行日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
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强制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本案于2018年4月22日已经判决了2016年立案,并且由中院反回区法院重新判决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106民初431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被执行人用假的香港公证书加上楚信公证处的外包装就把我们价值2000万元的国民时 代工艺雕刻的一套小洋房《室内有井》被破坏成废墟。庭长按被告2姐姐的要求分5分之1的陈晓安所卖的部分房产的钱给我,还要我出诉讼费。

本该按民事诉讼期发现有刑事案件的该转到公安部门的事也说是民事庭只管民事给踢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慈川  2018年6月10日

附:
1: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106民初4317号。
2:武汉市武武昌区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2017》鄂0106民初4317号
3:申请执行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楚信公证处的社会信用号在判决书上没有。只有地址。
5:我的支付帐号:hong_1949

申请强制执行书_图1-1

申请强制执行书_图1-2

申请强制执行书_图1-3

申请强制执行书_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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