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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结婚,离婚时能否适用当年的婚姻法律吗?

已有 163 次阅读2023-11-29 16:35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三十年前结婚,离婚时能否适用当年的婚姻法律吗?_图1-1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中的某些规定会逐渐落后。尤其是那些规定了具体问题的法律条文,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对于某些法律条文的修改,乃至重新制定法律在现实中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婚姻法。

1949年以来,婚姻法经历了数次重新制定与多次修改。在此期间还出现了众多的司法解释。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律,在目前起诉离婚时能否适用自己当年结婚时的婚姻法来解决问题呢?比如今天本离婚律师遇到了这样一位女性当事人。她是在三十年前,也就是1993年登记结婚的,现在想要离婚。根据当年的婚姻法律的规定,登记结婚后经过八年,原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便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在婚前有一套位于北京的四合院,其目前的市场价值已经接近一亿元人民币。这位女士想——如果能够适用当年的法律规定,则该四合院早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自己在离婚时便能够获得巨额财产补偿。事实果真能如这位女士所愿吗?

要想回答上面的问题,我们需要首先了解一个与法律适用相关基本的法律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所谓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当新法与旧法对于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有冲突时,以新法为准。比如在上述这位女士的案件中,根据最高法院曾经在其1993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200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又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便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法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为准。而之前所谓的“经过8年、4年就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文应该被视为已经废止。

目前婚姻法律问题应该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为准。凡与之相冲突的此前法律,均应不再被适用。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方婚前所拥有的那套四合院仍然是其个人财产,那位女当事人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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