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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私以监护人身份将房屋“转赠”给自己的行为有效吗? ...

已有 160 次阅读2024-1-9 16:55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离婚后私以监护人身份将房屋“转赠”给自己的行为有效吗? ..._图1-1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本律师除了最为常见的将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折价款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将房屋赠予给孩子。由于孩子是同时是双方的后代,所以这么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争议。然而,本离婚律师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件——虽然双方在协议离婚前已经将共有房屋赠与给了孩子,但是在离婚后,男方却利用其监护人的身份,私自又把已经属于孩子所有的房屋“转赠”给了自己。对于这种行为,法律上是如何看待的呢?其法律效力又如何呢?对此,本律师决定做一番分析。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截至离婚时贷款已经还清。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协议离婚。虽然双方一致同意年幼的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跟随女方共同生活,但是双方对于该房屋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上却争执不下。最终,女方提出一个解决方案,那就是在离婚前,双方共同将房屋赠予给孩子。同时,免除男方所应该支付的抚养费。

就这样,双方先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又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四年后,女方无意中发现本来已经归孩子所有的房屋竟然又被登记在了孩子父亲的名下。这个发现让女方百思不得其解。经过本律师的一番调查后得知:早在双方离婚后仅半年,男方便利孩子的户口跟着自己,自己有扣留着房产证的便利条件,以孩子监护人的名义,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以代孩子签字的方式,签订了一份赠予协议,将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

对于男方的上述行为,本律师认为是不合法的,因为严重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身为孩子的父亲,不仅不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反而利用自己监护人的身份实施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利的不法行为。其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对于监护人的职责要求,理应被法律所否定。

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将孩子的房屋“转赠”自己的行为无效。由于其严重损害了孩子的利益,故剥夺了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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