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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出轨应否赔偿?

已有 130 次阅读2024-1-21 10:23 |系统分类:家庭生活分享到微信

离婚冷静期内出轨应否赔偿?_图1-1所谓离婚冷静期乃是我国民法典施行后的一项新的离婚制度。其大意是: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需要首先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顾名思义,该制度旨在给离婚的男女双方一个冷静思考、慎重决定的机会。然而,在本离婚律师看来,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好,而且还容易额外生出其它问题来。比如本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男方在冷静期内出轨的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虽然已经三年,但是夫妻感情一直不够融洽,并最终走到了感情破裂的地步。在分居了半年后,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离婚。为此,双方于20232月共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此后双方继续分居,并等到三十天期满后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然而,女方无意中通过女儿的口中得知“有个阿姨和爸爸正住在一起”的消息。经过对质,男方承认自己已经和婚外异性同居数月的事实。然而,男方同时也认为双方不仅分居已经半年多,而且也已经做了离婚申请的登记。所以未对女方造成伤害。然而,女方根本不能接受男方婚内出轨的行径。于是决定放弃协议离婚,转而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虽然双方已经做了申请离婚的登记而处于离婚冷静期,但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仍是夫妻。既然是夫妻,忠实义务便存在。男方不仅违反了忠实义务,而且已经到了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地步,系严重过错。因此,女方在请求判决离婚的同时,提出离婚赔偿的诉讼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责令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赔偿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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