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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勒死传销打手案也该判正当防卫

热度 1已有 1176 次阅读2018-9-7 13:07 |个人分类:普评制点评|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小伙勒死传销打手案也该判正当防卫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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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勒死传销“打手”案,也该判正当防卫


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当他知道被骗后,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一起走进卫生间,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近日,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6日《环球时报》)


几天前,我在《昆山反杀案激活“无限防卫权”,意义重大》一文中曾分析,激活“无限防卫权”,就是要把正当防卫权还给民众,鼓励正义力量对不法侵害实施反击!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人们对法律在维护防卫行为方面的认识,引导人们向不法侵害作斗争,不管是为别人还是为自己,合法没有向不法让步的必要!看到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股悲哀涌上心头。首先,是悲哀我和其他网友的相同观点文章算是白写了,对司法机关没有起到促进应有的“明是非”作用,至少没有起到我所说的“判例”作用。其次,我对某些司法人员的情商表示怀疑。因为惩恶扬善是法律的最原始职能。“昆山反杀案”所引发的全民共振,乃至判当事人正当防卫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正面影响,为昆山司法增了光,添了彩,甚至为中国司法加了分,可楚雄司法机关缘何就不懂得借鉴呢?


我不同意该文作者将死者王某称为传销组织的“监工”,因为监工是指负责使一队工人如期完成工作的监督者。王某的职责是看管、监督传销人员,没有一股蛮劲,没有明显的恶人相,不是心狠手辣,都难以胜任。这种人,实质上就是传销组织豢养的“打手”,具有典型的“黑恶势力”属性。警方打掉该传销组织后,看管张某的那些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如果王某不死,无疑也会涉嫌同样的罪名。非常明显,小伙张某在勒死该传销组织“打手”王某的时候,王某正在对张某实施非法拘禁。从这一点看,张某反抗王某具有天然的正义性。特别是在王某威胁其“完不成业绩就要废了他”,“张某提出可以给王某1万元,请求放他逃走回家过年,遭王某拒绝,王某将他推到卫生间的墙角,用力掐住他的脖子”时,张某的任何反击动作都是出于年轻人的本能,具有原始的正当性。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对比该案与“昆山反杀案”的共同之处,笔者较为赞同。刘昌松律师分析:一、两者都是死者的过错行为在先,过错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事实,符合防卫起因条件;二、两者都同死者素不相识、无冤无仇,行为的目的在于免受不法侵害的伤害,符合防卫意图条件;三、两者都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的动作,昆山警方认定于海明“一直处于暴力威胁之中”,本案中张某面临非法拘禁,理论上即称为“持续犯”,符合防卫时机条件;四、都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行为,符合防卫对象条件。但是,刘昌松律师认为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不是一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观点,我是坚决不能认同。一个年轻人,在被收走手机和身份证后无所事事,整天处于被看管、被威胁之下长达20天之久,又正值“春节”来临前夕,不能与家人团聚,心理早已崩溃,在被威胁“废了他”,并被推至墙角且被掐脖子后,奋起反抗是人的本能。而反抗所造成的冲突升级,谁也保证不了其人身安全不会受到严重危及。此外,张某勒死王某并非事先谋划,完全是冲突瞬间升级所致。“张某用所穿羽绒服帽檐上的带子缠绕王某的颈部,用力拉扯两端”,致王某失去反抗能力,我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必须有的一步。如果张某中途放手,王某恢复反抗能力,或者呼叫同伴,死的可能就是张某了。该案又出现了一个有悖于社会情理,难以令社会接受的现象。那就是非法拘禁他人导致“反被杀”的传销组织“打手”家属,竟然有脸向遭受非法拘禁的受害人索要64万元赔偿损失,而遭受非法拘禁的受害人张某竟然表示“将尽最大能力给家属赔偿”,真是不可思议。我相信张某绝对不是真心愿意赔偿,而仅仅是迫于检方指控其故意杀人罪而带来的压力。如果检察机关起诉张某“防卫过当”,张某也没有必要赔偿王某亲属,至多是给予死者亲属少量钱款以示安慰。如果检方认定张某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赔偿”一说了。


传销组织本身就涉及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这也是我一直呼吁查处传销,应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原因。一个普通公民被骗入传销组织,被非法拘禁20天,云南楚雄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们可以换位思考一下,看看你们想离开的迫切感究竟有多强?这里我还想提醒楚雄警察、检察官、法官们百度一下“不退让法”。虽然该法不太符合中国国情,但借鉴作用应该还是有的。该词条显示: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不退让法”。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张某“反杀”传销组织“打手”王某,直接端掉了一个罪恶累累的传销组织,可以说是为国立功,为民除害,司法机关理应对其褒奖。如果判张某有罪,尤其是判张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就会给传销组织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号:法律偏袒传销。窃以为,无论是从打击传销还是扫黑除恶角度看,都应该判张某无罪!判张某无罪!判张某无罪!

新闻链接:小伙陷传销勒死监工报警 检方:故意杀人 辩方: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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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7 个评论)

回复 普评制 2018-9-9 03:09
强国社区>深入讨论 (原创首发)小伙勒死传销打手案也该判正当防卫
普评制.blog 阅读(202) 回复(1)  2018-09-08 01:07:54
http://bbs1.people.com.cn/post/2/1/1/169001447.html
回复 普评制 2018-9-9 03:09
强国社区>深入讨论 (原创首发)商人当众敢打县委书记耳光是一条重要线索
普评制.blog 阅读(180) 回复(0)  2018-09-08 00:57:32
http://bbs1.people.com.cn/post/2/1/1/169001438.html
回复 普评制 2018-9-9 03:08
强国社区>深入讨论 (原创首发)商人当众敢打县委书记耳光是一条重要线索
普评制.blog 阅读(180) 回复(0)  2018-09-08 00:57:32
http://bbs1.people.com.cn/post/2/1/1/169001438.html
回复 普评制 2018-9-9 02:54
强国社区>深入讨论 (原创首发)小伙勒死传销打手案也该判正当防卫
普评制.blog 阅读(202) 回复(1)  2018-09-08 01:07:54
http://bbs1.people.com.cn/post/2/1/1/169001447.html
回复 Lmd 2018-9-7 22:36
传销本身就有绑架强索的暴烈性!
回复 普评制 2018-9-7 13:12
【新加坡前卫政治《普评制》】小伙勒死传销打手案也该判正当防卫       
普评制 2018-9-8 阅读 4
http://www.lee-philosophy.org/viewthread.php?tid=21314&extra=page%3D1
回复 普评制 2018-9-7 13:09
【博客中国】小伙勒死传销打手案也该判正当防卫
2018-09-08 01:06:06栏目:普评制点评
http://mayc53.blogchina.com/841121833.html#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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