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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庭确认选举主任有权DQ“港独”

已有 415 次阅读2019-11-24 16:38 |个人分类:普评制点评|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港法庭确认选举主任有权DQ“港独”

最近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特别强调了下面这段话:

实事求是、辩证法、螺旋上升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

曼德拉指出:

我反复提醒大家,解放斗争并不是一种反对任何一个团体或种族的战斗,而是反对一种压迫制度的斗争。

普评制认为,人类社会所犯的一切严重错误都是世袭官僚制、终身官僚制、科举官僚制、普选官僚制、委任官僚制所造成的。 换句话说,我们所反对的是世袭制、终身制、普选制和官僚制,而不是因为这些制度而犯错误的个人、团体或种族。这里面当然包括政党、执政党。而

一个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实行真正负责任的民选民评制。也就是要把基层领导干部的评判罢免权交给被他们领导的普通群众——这样一种最带根本性的组织用人制度,也就是普评制,老百姓的普评制,而不是继续交给他们的上级领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毛主席所说的: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五--一零九六页 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习近平关于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当然,首先要用家庭联户代表制或者走婚登记制建成家庭命运共同体,然后,才能建成国家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

以上都是老生常谈,另外,还有一句老生常谈:

在老百姓没有评判罢免权的情况下,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有可能出、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可能出,而且是层出不穷!没有这么多鲜活的例证加以证明,你们说,我这老生常谈还能谈得下去吗?!!!可是,这鲜活的例证又是多么的令人痛心疾首啊!本不想多谈,但又不能不说。我一个退休老工人,仅仅是希望有一天,关键的少数能够看到、理解、落实这些老生常谈,救民众于水火。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下面请看

港法庭确认选举主任有权DQ“港独”
2019-09-03 09:18 星岛环球网

星岛环球网消息:《大公报》报道,香港众志”成员周庭去年报名参选立法会港岛区补选,选举主任指该组织主张的“民主自决”抵触基本法,裁定提名无效,周庭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选举呈请,昨获判胜诉,但亦令区诺轩的当选或将变成无效。高院判词指出,选举主任未有给予机会让周解释,有违程序公义;不过,法官认为即使周庭有机会解释,也或会被拒绝参选,因为选举主任有权决定是否接纳周的解释。若政府在14个工作天内不上诉,区诺轩将失去议席,或要再举行补选。

周庭去年参选时已签署声明,声称确认自己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政府,但本案答辩人即时任选举主任邓如欣认为,支持“自决”的周庭已显然非真诚拥护,因此认为不需再询问周庭有无辩解。高院法官周家明昨颁判词反驳邓的理据,指出邓的职责虽是确认参选人的声明出自真诚,但做法违反程序公义,邓不给予合理机会让周庭解释及“获聆听”,变相剥夺了基本法保障的参选权,对她不公平,因此接纳选举呈请,同时裁定在该次补选中获胜的区诺轩不是“妥为当选”。

“自决”之说不符基本法

不过法官重申,基本法列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自决之说不符合基本法,提倡的人不可能真诚拥护基本法。虽然周庭指自己支持的自决,只会用无约束力的“公投”凝聚民意及向政府施压,以争取香港获得更大的“自治权”,但法官指香港法例从来都没有公投机制,若倡议透过公投使香港独立成为“选项”之一,亦不符基本法的原则。

基于这基础,法官认为即使邓听取了周庭的解释,仍会认为周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很可能会维持提名无效之裁决,但法官认为,是否接纳周的解释应由选举主任而非法庭判断。

另一方面,法官又再次确认,参选人须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政府,不应只是形式上的拥护,并非单凭签署声明便满足有关要求;不过法庭要如何根据参选人的资料判断其只是“形式上拥护”,仍有待日后的相关案件再商榷。根据立法会条例,高院就选举呈请作裁决后,须在14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诉,其间裁决暂缓生效。

周庭回应称,今次是“惨胜”,法官再次确立选举主任有权基于政治立场,取消参选人的参选资格。她预计,任何支持“独立”或自决的人士日后难以入闸参选。区诺轩面对议席即将不保,激动落泪,声称判决标志其议员生涯告一段落,已知胜诉会付出代价,扬言议席不属于他一人。他又称,未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回应称,会研究判词并征询法律意见,以考虑如何跟进。当局相信,选管会会留意相关司法程序的最新情况,在有需要时按法例要求及实际情况安排立法会补选。政府注意到裁决再次确认参选人须于提名表格内示明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的规定,是参选的法定规定和先决条件,亦确认选举主任在公共选举中有权力决定有关提名是否有效。

立法会表示,根据立法会条例,原讼法庭在聆讯选举呈请时,裁定任何人并非适当地当选议员,有关人士就不再是议员,而议席出缺日期为原讼法庭发下书面判决当日。如果有关人士提出上诉,他就继续拥有议员身份。

刘小丽曾因宣誓案被DQ 呈请未必胜诉

周庭今次获得胜诉,她形容是“惨胜”,因为选举主任仍然有权决定是否接纳参选人的解释,仍然有权DQ,但法庭同时宣布补选胜出的区诺轩不是“妥为当选”。有政界人士认为,刘小丽同样在未有机会申辩的情况下被DQ,其选举呈请有胜诉机会。若然刘小丽胜诉,去年11月在九龙西补选胜出的陈凯欣的议席可能会受影响。不过,刘小丽的选举呈请仍在排期当中,加上刘小丽曾因宣誓无效被DQ,与周庭案的情况不同,因此,现时难言刘小丽是否有机会获得胜诉。

对于周庭胜诉,民建联主席李慧琼表示,按照法庭判决,作为立法会参选人必须拥护基本法,并且需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体现不是签一份确认书就代表完成,所以选举主任是有权和有责任核实和了解每个参选人的态度。她认为,选举主任在程序上的确有不足的地方,但会吸取经验和教训。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郭伟强认为,今次裁决是提醒有关部门在程序上以免重复犯错,他尊重法院裁决。

法律界:判词有正面作用

在立法会港岛区补选被DQ的“香港众志”周庭提出选举呈请获胜诉,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周庭获胜是因为选举主任当时没有给予周庭答辩的机会,违反程序公义,但判词同时提到,是否接纳参选人解释以及考虑是否DQ,决定权在选举主任。换言之,法庭再次肯定选举主任的权力。今次判决亦不会增加“港独”或“自决”人士,在区选或立法会选举入闸的机会。

经民联立法会议员、城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梁美芬认为,今次判词其实有正面的作用,因为判词肯定选举主任有权判断参选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政府。梁美芬又认为,无论政府是否上诉,选举事务处都有责任制定清晰指引,让选举主任可以根据清楚指示作出决定,而有关指引要在11月区议会选举前完成。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认为,选举主任所作的是行政决定,而决定时可以考虑其他因素。法官在判词提到,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只是形式上的要求,并非单靠签署声明就能满足。这样即是容许选举主任有责任确认参选人的声明是否出于真诚。至于选举主任如何决定,这是建基于不同的因素。马恩国指,周庭胜诉不会增加“港独”或“自决”人士未来参选入闸机会。周庭胜诉主要是因为选举主任违反行政程序,没给予参选人答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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