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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1431 次阅读2011-8-25 00:22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美国司法趣谈
美国的司法体系如同它的法律一样庞杂。联邦与各州之间,两条体系相互并存,互不干预;州与州之间的司法关系,更是以“本国”和“外国”相称,相互排斥。一州可以不承认、甚至不执行另一州法院的判决。一个废除死刑的州,可以拒绝将可能的死刑罪犯“引渡”到另一个保留死刑的州。

如 此一来,给当事人提供了用之不竭的司法资源。从理论上说,如果民事当事人不服判决,你可以将诉讼(官司)无休止地打下去,东家打了西家打,一州打了另一州 再打,直到你善罢甘休为止。从这一点上看,美国的司法体系可谓是当事人的“出气筒”。你有多少怨气、恶气,尽管出。只要你给力,没人拦你!

有人统计:每一个美国人在一生中,至少要进一次法院或法庭。英文中 法院和法庭都是一个词“Court”。有时你是主动告官告民,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时是遭到指控,你要去申辩。如被开交通罚单,你不服,可到交通法庭据理力 争;受到有关税法或移民法的指控,可分别到税务法庭或移民法庭进行反驳。总之,只要你想“讲理”,一定会有一扇门为你开着。

正是上述原 因,美国人给人留下“爱打官司”的印象。其实不然。应该说一般美国人只是权利保护意识比较强。因为在美国,法律上禁止“Frivolous pleadings” (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如果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诉讼,法院会拒绝受理。如果由律师提出,情节恶劣的,将受到纪律处分。因此,不是你想打官司就可以打的。比 如,一个美国名人针对中国发 表了“侮辱性”的不逊言论,激起了国人极大的愤怒。我们可以声讨抗议,可以断绝与其来往。但不可以代表所有国人到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律师与客户之间 的关系由代理协议确立,并在法院备案;第二,诽*谤*罪被侵犯的客体是个人,而非群体,更不是民族;第三,法律上的诽*谤*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存 在,缺一不可。一般而言,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为,(1)在第三人“可能听到”的情况下,(2)发表了有关当事人道德品质,或者专业能力,或者生理缺陷的 (3)不实言论。因此,提起一个合理的诉讼,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那么,赢得一场官司靠什么呢? 靠的是过硬的证据。证据在诉讼中极为重要。因为证据决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可能是丧失钱财或某些权利和自由;而在刑事案中,可能丧失 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死刑)。鉴于民事和刑事审判的结果,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责任不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证据认定的标准是“毫无疑问 (without doubt)”;而在民事案件中,证据的认定只要求“令人信服(convincing)” 即可。这个区别在举世瞩目的前球星辛普生的谋杀案中体现的最为突出。他在刑事案审理中,所有证据指向他杀了人。但关键物证“血手套”的证据链脱节,使其绝 地逢生---陪审团只能认定他“无罪”。然而,在接踵而来的民事诉讼中,他就没那么幸运了。在这里,证据有疑点没关系,只要“令人信服”就好。陪审团一致 认定他杀了人。于是,他被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前不久发生的“凯西涉嫌杀女案”,被告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再一次表明了人们对事实的“合理判断”与法律上 的证据之间的区别。

在美国,法官的作用很重要,因为有一些法律由这个群体来制定,称之为“判例法”。但陪审团的作用更不容忽视。因为它来 决定诉讼事实的真伪以及存在与否。陪审员来自民间。担当陪审员是每一个成年的美国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每隔若干年,你就会收到当地法院的通知,参加陪审 员的遴选。如果逃避,将面临罚款甚至牢狱之灾。当然,你去了,也不一定被选中。挑选陪审员的标准因案而异。比如一个屋主和租户之间的诉讼,你既不可以是正 在出租房屋的屋主,也不可以是正在租房住的租户。因为,你的身份可能带来偏见,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在挑选过程中,最不受欢迎的,莫过于律师。你 被认定曾打过同样的官司,且既代理过屋主,也代理过租户。你的偏见显而易见!

尽管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是每一个当事人受到宪法保护的权 利。但由于挑选陪审员以及陪审团参与的审理费时费财,所以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审理前具结放弃这项权利。这就涉及到一项司法原则:“节省开支”。不仅 要节省法院的开支,也要节省当事人的。如在各基层法院中设立“小额法庭”(Small Claim Court),以解决大量发生的民间小额债务纠纷。诉讼费用很低,也不会占用你上班时间:通常是晚上开庭。这里的“法官”都是在当地临时聘请的资深律师。 没有审理,只是调解。当然,调解不了的,“法官”可以做出“裁决”。“裁决”是最终的,不可以上诉。

在刑事诉讼法中,为了节省“纳税人的 钱”,专门设立了“认罪协议”(Plea Bargain)的机制,即犯罪嫌疑人可以承认一项比控告要轻的罪,来换取较轻的处罚。这样一来,可以节省审理阶段需要花费的大量人力物力,直接判处刑 罚。Plea Bargain也适用于行政法庭。虽然,英文同是一个词,但中文讲究拿捏“词”的准确性。在行政法庭,只能称为“认错协议”。这种情况发生最普遍的是在交 通法庭。如果因超速或闯红灯吃了罚单,但不希望增加你的违规点数,你可以到交通法庭与控告你的警察协商,认个“没有用安全带”或“违规停车”等小错。罚点 钱了事。

一个美国人可以不懂法,但一定会了解司法。因为你不仅会被司法,还必须参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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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班长姐妹 2011-10-15 14:37
喜欢你的头图,多可爱的大猫头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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