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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宗教”的发展演变及社会影响

已有 1716 次阅读2014-8-13 02:09 | 新兴, 影响 分享到微信

        在当今全球现代化的过程中,有一个持续不断、引人注目的世界性现象,这就是新兴宗教的风起云涌。学界称之为“新宗 教运动”。据权威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统计,全球宗教信仰者约占世界总人口的79%。其它21%是非宗教人士和无神论者。宗教信仰者中大多为传统宗教基 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的信众。然而,特别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一方面从与传统宗教有关的教派中不断分化出许多新的宗派,另一方面,又有许多与传统 宗教无关的信仰团体层出不穷,盛衰变幻,共同构成了“新宗教运动”的气象大观。可以说,全球范围内的新兴宗教,不仅吸纳着为数众多的人群,也对各国政治、 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安全产生着不可忽略的影响。研究分析现代化过程中的新兴宗教,已成为国际学术界的一个重要领域。

  一、“新兴宗教”的复杂多面性

  “新兴宗教”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它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表现出真实的复杂多样性。 从它产生的原因来说,多方面反映出对社会状况和文明结构的某种怀疑和不满;从它出现的面貌来说,有的是对正统宗教的改良,有的是对传统宗教的否定,有的是 从根本理念上变革,有的是从方法手段上创新;从它演变的过程来说,极少数生命期很长,实际已转变成正统宗教教派,大多数是出现快、发展快、消亡也快,有几 十年的存活期是很少见的。

  最为复杂多样的是它们的社会功能、社会作用。一方面,作为对现存社会结构缺陷的怀疑和不满,它表征或孕育了某 种改革的因素;另一方面,作为对社会现状的补充和完善,它的活动空间相当广泛——有对人的生活、情感、理想的关怀;有对人权、人性的呐喊;也参与到反战运 动、生态保护的社会活动中;……它们以自己特有的视角和眼光观察社会和人生,观察文化传统和政治现实。

  如果说,新兴宗教在给部分人群提供某种可接受的生存意义和价值,帮助一些人从心理上化解社会不平等造成的伤 害,给人们提供群体归属感,有助于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较积极的作用外,作为双刃剑的另一面,在一定条件下,它也具有社会负功能,有时甚至会造成极大的社会 动荡和伤害。从世界范围内看,新兴宗教的一部分在演变的过程中,逐渐走向极端,发展成为cult。(这里cult一词与中文语意最接近的是“膜拜团体”或 “邪教”。

  二、“新兴宗教”的极端部分及社会影响

  在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邪教(cult)是由当代新兴宗教蜕变或衍生而成,它们是新兴宗教中的极端部分。我 国在处理邪教问题时,曾经提出过“邪教不是宗教”的命题,主要是考虑到在实践中有利于将邪教逐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圈,也有利于宗教界人士批判邪 教。随着治理邪教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已经认识到邪教具有宗教性,并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这种与国际学术界共同的认识,既有利于看清邪教的欺骗性、复杂 性,也有利于做好信众的教育工作。虽然邪教在当代新兴宗教中只占少数,但它的绝对数量以及危害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并日益成为国际学术界的热点。 据美国专门研究邪教问题的机构“国际膜拜问题研究会”估计,在全世界较活跃的邪教组织有3000-5000个,在过去和现在已经裹挟了至少数千万人。另据 有关资料的不完全统计,美国有1000多个具有邪教倾向的团体组织,不少震惊世界的邪教惨案发生在美国。在西欧和南欧18个国家中,有1317个狂热教 派,英国有604个。法国内政部情报司的调查表明,法国有邪教团体173个,其中的40余个具有危险性。西班牙全国有200个“具有破坏性”的邪教组织, 其信徒约近1万人。许多邪教组织的活动已经超越国界,成为跨国组织,成为国际安全的一大隐患。例如总部设在美国的科学教派,其分支遍及欧美和南非,在世界 65个国家建立了700个以上的活动据点。文鲜明在韩国创立的“统一教会”,在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00多万信徒。美国9·11事件的发生,也 使人们更加明确地看到极端宗教对国际安全的危害性和对其研究的紧迫性。

  在我国,也有一些打着传统宗教幌子,实际已经严重变异的邪教教派或新兴教派,如法轮功、全能神、观音法门、灵 灵教、门徒会等。在新疆及西藏地区,宗教极端势力的恐怖活动或自焚事件也时有发生,近年来更有波及更广泛地区的趋向。一些西方舆论指出,“自焚是一种受到 蛊惑的宗教狂热行为”,“往往是无知或被洗脑而产生的狂热宗教意识造成了自焚,与伊斯兰极端主义倡导的自杀式袭击本质上无异”。而恐怖暴力活动更是受到普 通大众和国际舆论的反对。

  邪教问题是世界性的,也更是各国如何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此,1993年世界人文主义 与道德联合会强调,“要对全世界具有破坏性质的邪教和教派给予深切的关注。” 欧洲共同体(EC)1982年和1996年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宗教和信仰自由,防止邪教犯罪的决议。法国是走在反邪教斗争前列的国家,2001年5月其国民 议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反邪教法》。其它一些国家也以不同方式对那些具有危险倾向的cult团体或组织进行管理和限制。

  三、对“新兴宗教”的调控与平衡

  虽然世界各国都公认处理好宗教及邪教问题对于社会安全及和谐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如何在保护宗教自由与防 止邪教犯罪之间进行把握调控,对各国都仍然是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并存在着很多争议。例如法国《反邪教法》的公布,虽然得到法国人民的普遍拥护,却遭到某些 cult组织的激烈反对,多次向一些国际人权机构控告法国政府,要求撤销有关法案。美国、欧洲议会、以及法国的天主教和基督教领袖也不赞成这项法律,认为 它危害了人民的基本自由。其它国家在对有关邪教问题进行处理时,也遭到各种压力和争议。

  一般来说,西方国家所说的邪教,主要是对新兴宗教中那些已经触犯了刑律的教团,从其具有反社会的恐怖活动,危 害人的身心健康等犯罪行为上来定性的,而不是把信仰内容和组织形式当作定性的尺度。对此,专门研究邪教问题的“国际膜拜问题研究会”的原则也是,关注事 实,而不是教义;达到教育的目标,而不是贴标签。然而,如何把握这其中的尺度,哪些是应该限制或打击的,哪些是基本人权应该允许存在得到保障的,不同国 家、不同文化背景之间,政府控制与个人自由的边界是不相同的。这其中既有各国国情不同的原因,也有发展阶段不同的原因、以及对特定规律认识不同的原因。作 者认为,把握这个问题的原则至少应该考虑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作为个人或微观来说,人权(包括宗教自由权利)不只是单纯以己为中心的主张或要求,而更是人和人之间、 群体和群体之间相互的关心和责任。在主张和实施个人权利的时候,同时要关心不影响到他人和整体的利益,不能因自己的主张和目的就随心所欲甚至超越于法律之 上。个人或小团体的人权应该是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二)作为政府或宏观来说,人权是顾及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当各种群体、各个阶层的利益相互发生矛盾冲突 时,如何最大限度地平衡与照顾到最广大民众的利益是政府的责任。如果有某些团体或组织的权利主张和行为超越限度,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政府有责任对其 进行限制与调控。

  (三)无论个人、政府或国际社会,在面对复杂问题或紧迫问题时,都有可能出现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两种倾向。例 如各国在对待邪教问题时,有时会过于宽松,以至于邪教泛滥,对信教人群本身和社会安全都造成伤害,甚至酿成重大悲惨事件;有时会反应过度,损害了人民信仰 自由的基本权利,也带来消极的后遗症。因此要清醒地意识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规律、不断纠正偏差,是个人也更是政府和国际社会的重大责任。

  (四)在建立安全和谐社会的共同理想之下,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处理相关问题的理念原则、边界界 限、方式方法,应该进行充分的交流讨论。一方面,各国互相尊重,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和认识强加给别人,另一方面,各国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充分了解 和学习别国有益的实践经验和先进理念,才能不断进步,共同走向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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