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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议卖淫合法他家里人知道吗?

热度 32已有 90438 次阅读2014-2-17 09:55 分享到微信

在扫黄大潮面前,有人不识时务,提出“娼妓合法化”、“建立红灯区”等建议,立即遭到打压。《人民日报》理直气壮地质问道:“你这么同情卖淫嫖娼,你如此支持色情产业,你家里知道吗?” 说此话者,或许以为抓到了对方的软肋,而不知道“娼妓合法化”是一个很严肃的课题,值得考虑。不能简单地以为这和那些“东莞挺住”的叫喊属于同类,更不能以为提出这种建议的,不是妓女就是嫖客,或者是“色情狂”。

黑龙江《凤山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凤山是一位人大代表,每年开人大,他总要公开提出议案,建议
“卖淫合法化”相关信息)。若问他家里人知道吗?我相信一定知道。他已经连续坚持了9年,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家里人能不知道吗?迟凤山提出这样的议案,有他的道理,据他说,是“对人民负责”。

我认为“娼妓合法化”是一个可以认真考虑的社会现实问题,和“赌博合法化”异曲同工。大家公认赌博不好,中国法律也不允许赌博,但是改革开放之后,政府也解放思想,批准发行彩票。彩票是赌博的一种,政府从不允许到批准发行彩票,是一个曲折的过程,对此我曾亲身经历,也在其中起过推动作用。

若问“娼妓合法化”对社会有什么好处?也许有这么几条:一、保障公共健康。二、可以控制产业规模和有组织犯罪。三、消除腐败。纯粹禁止不如开放性的引导,这 得到了许多其他管制失败案例的支持。四、保护女性。主流的女权主义者积极赞同这一点,她们坚持通过提供身体服务换取报酬,也是女性权利。这个行业如果散布 在大街小巷,影响不好,设立“红灯区”,
集中起来加强管理,也未尝不可。这些理由是否成立,当然会有争议,但是赞同者未必是妓女或嫖客,反对者未必就是道德高尚。

严禁色情行业,也许可以收到一时的功效,但是公开的卖淫可以转入“地下”,只要“美容院”、“按摩院”之类的场所继续存在,社会上各种色情文化继续风行,就很难防止暗娼活动。2010年东莞扫黄,妓女被游街示众,最后仍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香港和新加坡,都允许“性交易”市场的公开存在,这样做,并没有导致社会腐败堕落,相反,这两地都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城市之一,北欧国家更是如此。

不论“卖淫合法化”是否可取,应该允许讨论,不应打压。《人民日报》作为党报,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过于轻浮,我不认同。

人大代表提议卖淫合法他家里人知道吗?_图6-1


网上资料:联合国在 《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中规定,“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随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确认: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 选择职业”的范围之内。由此,联合国文件正式确立卖淫为应该保障的职业自由。此外,联合国文献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中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1963年,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沃芬顿报告指出:“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


瑞典是第一个实施去罪化政策的国家。1999年,在西欧大肆推行性交易合法化的同时,瑞典议会通过了一部反其道而行之的法律,规定男人买春有罪,女人卖淫非罪。同时,确立了一个新的道德原则:嫖妓是对妇女的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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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09 个评论)

回复 mgzww999 2014-2-17 12:09
ksliu: 原来你也赞成打压,这一点就是你和我的分歧点了。

这位人大代表提出这个议案,已经连续9年,并非针对本次全国性扫黄,只是有记者去访问他,想知道今年人大期间 ...
我并不反对从法律和人权层面讨论问题,只是同意”现在打压“,先聚焦于卖淫背后的权力和资本犯罪问题。你引用我的话,又故意删去”如果“两个字,显然歪曲了我的意思。
回复 ksliu 2014-2-17 12:02
mgzww999: 在现实中国的环境下,我认为官方应该对这个人大代表的观点进行驳斥,如果像他这样进行混淆是非、混淆法律,以讨论为名去反对目前的扫黄行动,我认为应该打压。但 ...
原来你也赞成打压,这一点就是你和我的分歧点了。

这位人大代表提出这个议案,已经连续9年,并非针对本次全国性扫黄,只是有记者去访问他,想知道今年人大期间他是否会再提,他的答复是肯定的。
回复 mgzww999 2014-2-17 12:01
ksliu: 我并不反对从宗教和道德层面讨论问题,只是要求“暂时放开”,先聚焦于实际的社会问题。你引用我的话,又故意删掉“暂时”两字,显然歪曲了我的意思。 ...
我可能没有注意”暂时“二字,不是故意删掉或歪曲。请问,你认为这种开放可以暂时吗?暂时之后还能够收回吗?我没有歪曲,但是可能误解了你的意思。从你的回帖中判断,你只是反对打压这种讨论,也许还有赞成”暂时“使卖淫合法化,理论根据是卖淫是妇女的合法工作权利。我的理解对吗?如果不对请更正。
回复 mgzww999 2014-2-17 11:53
ksliu: 我所说的打压行为,正是针对公权力而言的。《人民日报》是党报,代表公权力。
在现实中国的环境下,我认为官方应该对这个人大代表的观点进行驳斥,如果像他这样进行混淆是非、混淆法律,以讨论为名去反对目前的扫黄行动,我认为应该打压。但是他没有违法。
回复 ksliu 2014-2-17 11:51
mgzww999: ”打压“二字只能用在公权力上,你和我都没有打压任何人的能力和权力,我是在你的博文下参与讨论、发表我的观点,连删帖的权利都没有。

”放开道德或宗教层面的 ...
我并不反对从宗教和道德层面讨论问题,只是要求“暂时放开”,先聚焦于实际的社会问题。你引用我的话,又故意删掉“暂时”两字,显然歪曲了我的意思。
回复 ksliu 2014-2-17 11:48
mgzww999: ”打压“二字只能用在公权力上,你和我都没有打压任何人的能力和权力,我是在你的博文下参与讨论、发表我的观点,连删帖的权利都没有。

”放开道德或宗教层面的 ...
我所说的打压行为,正是针对公权力而言的。《人民日报》是党报,代表公权力。
回复 mgzww999 2014-2-17 11:44
ksliu: 我知道你会提出这个问题,实际上,反对卖淫合法化的大有人在,理由很多。

我这篇博文的主旨,在于:不论“卖淫合法化”是否可取,应该允许讨论,不应打压。也就 ...
”打压“二字只能用在公权力上,你和我都没有打压任何人的能力和权力,我是在你的博文下参与讨论、发表我的观点,连删帖的权利都没有。

”放开道德或宗教层面的观点“讨论卖淫合法化问题,这不是在说笑话吧?如果没有道德和宗教,你认为男女之间的性关系还需要讨论吗?离开了宗教和道德,人就是动物,讨论动物卖淫还有意义吗?美国讨论类似问题时有那一个不是从道德和宗教的层面讨论的?我涉及的道德和宗教层面仅仅是一带而过。
回复 ksliu 2014-2-17 11:35
mgzww999: 【一条建议】:中共中央办公室的二十四字真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应该再加两个字:卖淫。因为按照博主引用并认可的那个人大代表的观点,妇女卖淫是妇女选择工 ...
我知道你会提出这个问题,实际上,反对卖淫合法化的大有人在,理由很多。

我这篇博文的主旨,在于:不论“卖淫合法化”是否可取,应该允许讨论,不应打压。也就是说,我主张允许讨论,并不等于我已经同意卖淫合法化,更不等于我在鼓吹卖淫合法化。

我主张允许讨论,是因为看到了两个事实:一是合法化的确有可能带来某些好处(香港、新加坡、北欧);二是世界各国的总趋势是越来越合法化。

因此,要讨论这个问题,最好暂时放开道德或宗教层面的观点,聚焦于具体的实质性问题,例如对于控制性病,合法化是否会带来好处?
回复 mgzww999 2014-2-17 11:10
【一条建议】:中共中央办公室的二十四字真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应该再加两个字:卖淫。因为按照博主引用并认可的那个人大代表的观点,妇女卖淫是妇女选择工作权利的普世价值,禁止卖淫是剥夺了这种权利,违背了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公约。

【一点疑惑】:如果那个人大代表的妻子或者其她女性亲属也选择这种职业,他是否会阻止?如果他阻止是否是侵犯了对方工作的权利?

【一个观点】:卖淫合法化的实质是国家组织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卖淫!因为国家收取了税收和其它费用,这违背联合国公约的第六条: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一切适当措施,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几个问题】:请问博主,嫖妓和春节燃放鞭炮那一个是陋习?为什么一个要禁止、一个要开放?基督徒对卖淫是采取什么态度,摩西十戒对此是怎么规定的?一个基督徒去卖淫或者嫖娼,他认为是合乎上帝旨意还是需要忏悔?

【一个判断】:中国卖淫合法化的结果就是使妇女的肉体成为官僚、资本和黑社会勾结牟利的工具。

【一个感觉】:这个人大代表就是一个白痴!首先,他不知道不属于刑事犯罪和法律限制的区别。他所引用的联合国文件的条款即使是真的,也只是说明对女性出卖肉体不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和国家保护甚至支持这种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他的混帐逻辑,自由世界的老大美国是否也剥夺了妇女工作的天赋人权呢?

中国现在的扫黄之错不是剥夺了卖淫女的正当工作权利,而是打错了对象。对卖淫女不应该进行处罚,被处罚的应该是那些经营卖淫生意的酒店和其它场所:罚款、关张、追究刑事责任!他们是组织卖淫的非法组织。但是现在的情况恰恰相反,组织卖淫者无罪。为什么?因为他们后面有政治和资本势力的支持,甚至直接参与牟利。如果卖淫合法化,这些人就可以和政府勾结,共同出卖女性肉体牟利。广东官场腐败盛行,非法卖淫盛行,光天化日之下制造全国四分之一的毒品,三个光天化日之下的罪恶横行,前任官员却可以飞黄腾达!难道这仅仅是一些基层官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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