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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法一再审行政案件被告证据乌龙

已有 1412 次阅读2015-11-27 23:59 |系统分类:文学| 吉林省, 行政, 证据, 乌龙 分享到微信


          吉林省高法一再审行政案件被告证据乌龙 

                联系人 沐亚忠 136 9430 9739  

     20151124日,吉林省高级法院116审判庭进行的(2015)吉行再字第2号 — 长春净月开发区新湖镇新兴村岭上屯52户村民诉长春净月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土地确权纠纷一案再审中,出现被告净月管委会多份证据遭非法排除申请,更有甚者净月管委会向上级部门请示的证据--吉林省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关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湖镇新兴村岭上屯村民上访问题的建议》现乌龙事件。

在该建议中主张畜牧场的一切资产归该屯所有,包括兴办的企业、营造在该屯周边的70公顷松树、20公顷杨树、果园、葡萄园、厂房、办公楼和生产设备等归该屯所有;该屯与当时大南公社共同造林应按投资投劳份额确定产权,更是对确权的大甸子耕地进行物权的界定---“关于该屯大甸子耕地性质”的阐述。

在庭审中原告方申请对净月管委会和新湖镇政府在做出土地确权后私自搜集的证据,以及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程序上的非法证据排除,对净月管委会以档案室工作人员休假非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法定延期举证理由进行了质疑,对净月管委会农林水发展局的调查处理意见因无证明效力进行质疑。对硕果仅存的省经管站建议予以采信,经过对该证据内容的部分宣读导致全场哗然。被申诉方净月管委会未予浏览申诉方岭上屯出示全部证据原件,只对再审提交新证据进行了不予认可的无效质疑。

主审法官询问了岭上屯现有土地状况,得知如果加上被确权的耕地平均分给该屯村民,该屯人均耕地仍然低于同村其他屯组的状况。

总结时申诉方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依法改判大甸子22公顷水田地归岭上屯52户所有。

    另外该省经管站的对岭上屯村民上访问题的建议基本全部支持上访人诉求,这令净月管委会至今仍未解决岭上屯访民集体访求更陷入舆论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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