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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旨在能让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和美国国家利益豁免移民(NIW)的申请人能看到更多的真实案例。
May会着重选取近年来被美国移民局拒绝的失败案例,从科学、商业、教育、艺术及体育这五大领域的众多不同职业的申请人中挑选出最具代表性的案例逐一剖析,通过抽丝剥茧找出这些案例失败的根本原因,让申请人更加直观地了解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的审件准则,从而通过吸取这些前人的经验教训,绕过可避免的失误,顺畅地通过审核拿到美国永居绿卡。
申请人背景:中国法学家 所属领域:科学
【案件详情】:
这位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声称自己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具有杰出才能,并认为自己满足移民法规中给出的10个参考条件中的以下3个,由此向美国移民局提交了杰出人才移民的I-140申请。
美国移民局德克萨斯中心认为他不符合申请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资格,拒绝了他的申请。申请人对移民局的审核结果不满,由此向移民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简称AAO)提出上诉,请求AAO重审。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AAO是如何判决的。
【一、申请人声称自己满足十个参考条件的第一个:获得过国际级或国家级的奖项。理由:曾获得过研究生奖学金和博士后研究的助学金。】
申请人称自己获得的奖学金是“一个非常具有竞争性的卓越奖项,特别是在于社会科学研究方面”, 并声称只有“最好的大学的教员”才能申请这个奖学金,该奖学金的甄选标准包括:申请人要有“潜力”和“可证明的学术贡献”。
AAO观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申请人的确获得了这个奖项,但没有证据证明获得这份奖学金的授予依据是以获得者在专业领域内的杰出表现,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此奖学金具有国际级或国家级声誉。
申请人声称自己还获得过一份补助金用于博士后研究,并提供了一份网上截图说明此事。审核官员希望看到该补助金的甄选标准,发出了补件函。申请人补充了另一份网上截图,上面写到 “直到现在,有超过1000个来自于亚洲的教员获得了该补助金,超过300个博士学生在在该学院的资助下获得了学位…..这个奖学金是提供给年轻的博士和博士后的”。
AAO观点:申请人没有递交任何显示自己的确收到了这份补助金的证据。这份补助金是提供给年轻的博士和博士后的,这也就可以反推出:有经验的和有成就的学者是没有资格去获得补助金的。尽管申请人声称该奖项并没有将有成就的教授排除在外,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此言。
再则,尽管提供的截图提到了该补助金的类型和目的,但没有显示出该补助金的颁发依据是获得者在行业领域内的杰出表现,也没有显示出该补助金具有国际级或国家级的声誉,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除了该学院的相关的人之外有其他人了解这份奖学金。
由此,AAO认为申请人不满足此项条件。
May解析:高学历的、获得过奖学金的申请人常会问:奖学金可否算作奖项呢?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是算的,但该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它的授予依据是获得者在专业领域内的杰出表现;
2)它已达到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程度,有着很高的声誉。
如果要证明自己满足“荣获奖项”这一条件,除了要提供已获奖的证明,还需要提供诸如主办方简介、参赛人数/规模、评奖规则、评委介绍、媒体报道(若有)等,以供审核官员参考。
奖项对参选者是否有限制也是审核官员考量的一点,本案例中提到奖学金是提供给“年轻的博士和博士后的”,若有这样的限制,就达不到国家级或国际范围的标准。
【二、十个参考条件的第四个:曾经以个人或组员身份担任评委,对其专业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作品进行评审。】
申请人并没有申辩自己符合此条,但AAO看到申请人提交的一份出版物清单里有一本申请人作为主编的书籍。在呈请信中,申请人也重申他曾经作为某本书的主编,但没有提供该书籍。
AAO观点:申请人没有提供作为主编的证据,由此不符合此条件。
May解析:申请人如果要证明自己满足“曾担任评审”这个条件,须提供资料证明已实际完成了主编的工作,另还需证明该书籍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三、申请人声称自己满足十个参考条件的第五个:对专业领域做出了意义重大的独创性贡献。理由:发表过学术文章及书籍,并获得了一定数量的搜索、下载和引用。】
申请人声称有两位教授曾引用自己的文章,并提供了一张网上截图显示学术文章获得了133次搜索查询和245次下载。
AAO观点:申请人并没有提交这两位教授的文章作为证据,即便真的有两位教授引用了,也无法用这么低的引用量来证明申请人的学术文章对行业领域有着意义重大的贡献。
申请人提供的网上截图显示了133次被搜索和245次下载,但申请人没有进一步提供资料显示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无论如何,下载的次数不能证明下载者的资格,下载者可能是同行,可能来自相关行业,甚至可能是非专业人士。
另外,申请人也没有证据显示每一次下载都源自于一个独立的下载者。不管是低引用量还是来自网上的这张截图的内容都不足以构成申请人的工作对行业领域有着重大贡献的证据。
申请人声称文章是发表在美国的、中国的、国际上的权威期刊上的,申请人提交了一定数量的中文资料并声称这是他在中国发表的文章(没有提供翻译件)并提交了材料证明刊载文章的刊物是行业内的重量级刊物。
AAO观点:没有翻译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刊物具有高影响力,并不能由此证明刊物里刊载的每一篇文章具有高影响力。
申请人声称自己于2004年参加了一个论坛并发言,提交了网上截取的参会者清单,证明自己是参会者之一并向论坛提供了自己的学术文章的摘要。
AAO观点:参加论坛和会议,类似发表学术文章和出版书籍,是证明申请人的研究被得以传播的证据。若想申辩“参加论坛并发言”就是对领域作出了意义重大的独创性贡献,申请人必须展示出在参加了此次论坛之后,其工作对行业带来的影响和贡献。申请人没有提交这类证据。
如果要符合此条,申请人需呈现出他的贡献既是原创的同时在行业领域内有着重大意义。“原创”意味着要显示出是做此项研究或工作的第一人或第一批人之一;“在行业领域内有着重大意义”指他的研究或工作从本质上改变了或重大的推动了行业的发展,还意味着他的工作已经巨大的影响了行业。若仅仅只是学术文章或书籍,证明不了这些文章和书籍对行业的影响,是不能满足此条件的。
May解析:对于申请人的学术文章/书籍/学术会议上的发言,是否对行业领域构成了“重大意义的贡献”,考量的是学术文章/书籍出版后或发言后对行业的影响。若文章/书籍/发言引起了广泛的评论或受到了大量的引用,那么就可被视为对行业领域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可作为证据的材料包括:被高引用的证明、媒体的报道、行业内专家的证言、推荐信以及这里提到的被搜索、被下载的网上截图。但需进一步提供资料证明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搜索者和下载者的资历。
【四、申请人声称自己满足十个参考条件的第六个:在专业刊物、主要商业出版物或其它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学术文章。理由:曾在权威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数篇学术文章并出版过学术类书籍。】
AAO观点:申请人符合此条。
结论:
证据显示申请人从XX大学获得了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发表了一定数量的学术文章。尽管如此,基于以上的缘由,AAO同意移民局审核官员的判断:申请人并没有符合10个参考条件当中的3个。并认为申请人没有显示出已在专业领域里具有非凡的能力且已经上升到了行业的顶层位置,也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明自己对专业领域有着的重大贡献并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另外也没有表明来美后会继续从事本领域的工作并将持续利益美国。
2015年5月26日,AAO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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