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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父子有无对桑性侵?

热度 18已有 3533 次阅读2012-3-10 22:20 分享到微信

我相信没有;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界定的性侵定义。所以桑去报案才会无果而终。

桑在警察局说的事,有无实际发生?

我认为是有发生的。但如上,发生的事,并不构成犯罪。只是年轻人两情相悦时自然发生的耳鬓厮磨。

我还认为,当时发生的过程,桑是喜欢的,自愿的。有两人相偎的报纸照片为证。

只是今天在黄的撺掇下,桑认为她吃亏/受辱或为了助攻民事诉讼,总之改变了看法,才声称那是违背她意志的侵犯行为。 

我认为,桑现在的做法,歪曲了当时的真实, 尤其经黄海在网上和记者会上的大肆宣扬,因此是错误的,可耻的。

我的结论:桑的陈述,并不是撒谎;但也同样不构成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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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7 个评论)

回复 广告 2012-3-10 23:27
桑寄生: 大意就是:一个身体状况不允许进行性活动的人,即使她/他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人就犯了一级强奸罪,不受时效限制。桑兰执意要告,就是为了以最严重的罪名来指 ...
我认为有亲密行为。

我不认为真的发生了XXX行为。根据是,桑自己陈述也没有实际说出双方真有XXX行为,她只是描述了感觉。

所以没有根据说发生了X活动。那是你说的。不是我说的。

退一步说,即使真有X活动,也是两情相悦自然行为。 13年后再改口说是强迫侵犯,难怪检方不信。

桑有权告状。如同你一样的权利。她有权有理今天改口认定受到了侵犯(‘那时还小不懂事’)。但官方是否采纳,是官方的事。 我个人的看法是,她的改口没道理,XQ不成立,是正确的决定,所以官方没失职。
回复 tobuto 2012-3-10 23:24
广告: 你是傻X啊? 我又不是做论文,没兴趣没必要给你一个完整。

只要把我的意思能讲清,就够了。难道你的意思是不同意我的结论?


刘掀毛毯摸肚子,甚至导尿,也都 ...
奉还给你:
你是傻X啊?

看来你真的走出那一步了。
没有必要再谈了。
回复 180pig 2012-3-10 23:24
广告: 那个第二条,原文是什么?

我没看过

嗯, 官方可能会失职;他们失职不是一次两次了。

还是老话:我认为桑的陈述是真实的,但当时她是自愿和愉悦的。 今天她又说 ...
所以,女性在这方面占用先天优势。怎么证明,是桑兰的事。顺便提一句,抖泥丸网友,你总是对你不认可的想法扣以“臆想”的帽子。我在这里复述一句广告词:人类失去联想,世界将会怎样?这句广告词熟悉吗?我们网友不是法官,我们都在讲述自己的看法,刘光头同样在这么干,他说某人是“XX狂”,他刘光头又不是精神科的医生,算不算你说的“臆想”?
回复 明月娘 2012-3-10 23:23
一个丑瘫子让你性侵你干吗?倒贴给你钱呢? 失去了关爱心什么都可以想歪啦。
回复 douniwan 2012-3-10 23:23
用一个伪命题,贩卖私货,自我发泄,您不觉得这是小儿科的把式吗?
回复 桑寄生 2012-3-10 23:21
纽约刑法关于一级强奸的第二条规定:“一个男人或女人与一因身体状况不允许进行性活动的人发生性关系即犯一级强奸罪。”
回复 douniwan 2012-3-10 23:20
广告先生,如果我也玩玩臆想,来点偏执,发起“刘父子有无对广告性侵?”的讨论,您又有什么感觉呢?
回复 桑寄生 2012-3-10 23:17
广告: 那个第二条,原文是什么?

我没看过

嗯, 官方可能会失职;他们失职不是一次两次了。

还是老话:我认为桑的陈述是真实的,但当时她是自愿和愉悦的。 今天她又说 ...
大意就是:一个身体状况不允许进行性活动的人,即使她/他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人就犯了一级强奸罪,不受时效限制。桑兰执意要告,就是为了以最严重的罪名来指控薛伟森和刘国生,妄图把他们关进牢房。其恶毒之意,才是她内心的最真实表示。
回复 广告 2012-3-10 23:11
桑寄生: 如果你认为桑兰所述是实,按纽约一级强奸规定第二条,你就是认为构成了一级性侵。因此,既然你认为桑兰没有撒谎,那你就是认为纽约检方和警方失职。 ...
那个第二条,原文是什么?

我没看过

嗯, 官方可能会失职;他们失职不是一次两次了。

还是老话:我认为桑的陈述是真实的,但当时她是自愿和愉悦的。 今天她又说是QJ。变的,是她的看法。

男女之间的这种把戏很常见。
回复 桑寄生 2012-3-10 23:06
如果你认为桑兰所述是实,按纽约一级强奸规定第二条,你就是认为构成了一级性侵。因此,既然你认为桑兰没有撒谎,那你就是认为纽约检方和警方失职。
回复 广告 2012-3-10 23:04
douniwan: 靠臆想,靠感觉,就敢对某件事情言之凿凿,充大个的,是不是“明月城”的阴魂不散,在博主您身上附体啦?
以上,是我的分析判断

往难听的说, 不错, 也可以说是臆想感觉

谢谢
回复 douniwan 2012-3-10 23:01
靠臆想,靠感觉,就敢对某件事情言之凿凿,充大个的,是不是“明月城”的阴魂不散,在博主您身上附体啦?
回复 广告 2012-3-10 22:55
害人害己又海明: 桑兰和他人麻脖子是她的自由,但是这么恶毒的控告他人的一级强奸,那么就是诬告他人的犯法行为了,不管她是不是被人误导与否。     ...
这就是我的公正之处的又一闪光点了。

桑去警察局陈述,并不能构成‘诬告’。

她不过是回忆经过,但该事件的性质程度,是否构成QJ罪,这是检方的决定。

我扇了孙刘一耳光不假, 我也认。但这个构成assault, 还是自卫,要由法庭定了.

加一句: 在检察官尤其是法庭定性之前, 黄海就大肆先定性为QJ, 这才是污蔑, 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回复 害人害己又海明 2012-3-10 22:49
桑兰和他人麻脖子是她的自由,但是这么恶毒的控告他人的一级强奸,那么就是诬告他人的犯法行为了,不管她是不是被人误导与否。
回复 180pig 2012-3-10 22:45
桑兰说,她当年不懂事。如果正如桑兰所说,那么利用别人的无知继而借助某些条件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强奸罪。或利用某些“好感”,“报恩”之类发生性关系,则是顺奸。这取决于女性当时的意愿与否。桑兰不做声,是最大的失误。至于警察所的证词,有一部分可能没有透露出来,毕竟这种事还要考虑到报案人的声誉,或者,桑兰在美国警察所的报案,没有细说某些事情的经过,这也是桑兰最大的失误。
回复 广告 2012-3-10 22:45
tobuto: 你可以认为任何你愿意认为的事情。

不过,你并没有全文引用桑在报案时的完整陈述,也没有引用警方的评论。
可见,你的“认为”没有什么基础哦。 ...
你是傻X啊? 我又不是做论文,没兴趣没必要给你一个完整。

只要把我的意思能讲清,就够了。难道你的意思是不同意我的结论?


刘掀毛毯摸肚子,甚至导尿,也都没构成性侵。确实有些不合适,但当时的条件就这样已经不错了,黄不高兴也没办法。 桑当时没说什么,今天觉得有问题,不满,是可以理解的,但那也没构成性侵。所以黄经纪打这牌,是很愚蠢很失败的。桑白闹了一场,什么好处没得到,反而坏了自己名声被说成是恶毒陷害恩人。活该了。
回复 tobuto 2012-3-10 22:39
你可以认为任何你愿意认为的事情。

不过,你并没有全文引用桑在报案时的完整陈述,也没有引用警方的评论。
可见,你的“认为”没有什么基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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