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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引咎辞职(图)

已有 8611 次阅读2011-3-6 11:28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督促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引咎辞职

170位网友参加讨论会,批判姜瑜“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的反动言论

督促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引咎辞职(图)_图1-1

  思宁的搜狐博客(http://sining88.blog.sohu.com)2011年3月6日讯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论引起了许多网友的愤慨。3月5日晚上,哲学讲师、法学聘任副教授思宁在is语音聊天室3681467频道主持网上讨论会,批判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的反动言论。约170位网友在线参与讨论会。
  思宁介绍了姜瑜答记者问的新闻背景,即发生在2月27日的中国警察殴打扣留境外记者的事件。
  思宁根据第537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分析指出,姜瑜关于“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的说法违反了该采访条例,违背了中国政府对外国记者
在华采访权益的法规承诺,误导公众舆论,在国内外造成了中国政府无视法治、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印象,严重损害了中国政府本来不良的国际形象和在中国公民中的形象。
  思宁介绍分析了马克思关于“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观点、《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规定,说明法律在保护公民自由权利上的重要作用,驳斥了姜瑜所谓“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的谬论。
  思宁认为,姜瑜所谓“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反动,是对中国共产党法治宣示的反动,是对民主法治普世价值的反动,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反动言论。姜瑜这
种反动言论,反映了网友讽刺的“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耍流氓”的现象,是对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否定,是对全国法律人的侮辱。
  思宁分析,姜瑜的“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论并非一概否定法律的挡箭牌作用,而是认为只有政府有权运用法律武器对付公民,公民则无权运用法律武器对付政府的非法或越权的行为。
这说明,姜瑜根本不懂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政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思宁认为,鉴于姜瑜所谓“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中国政府的形象,监察机关应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提出问责建议,责令
姜瑜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并可以责令辞职、免职。如果姜瑜是中共党员,纪委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思宁认为,姜瑜已经不适合从事外交部发言人的工作,应当敦促姜瑜引咎辞职。姜瑜可以到北京大学拜法学教授贺卫方为师,接受贺卫方教授的训诫,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
  在与网友讨论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时,思宁指出,传统教科书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观点并非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下的定义,而是来自苏联学者维辛斯基的歪曲。对“统
治阶级意志”论应当予以否定。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律人应当特别注意区分“法律实际是怎样”和“法律应该是怎样”。
  3681467频道今天已经遭遇和谐。但思宁将安排播放本次讨论会的录音。播放录音的时间、网址将在本博客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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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为qq群上网友广泛流传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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