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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隐瞒安理会利比亚决议第一项制裁

已有 2100 次阅读2011-3-6 17:25 |个人分类:新闻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新华社隐瞒安理会利比亚决议第一项制裁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6491次会议2011年2月26日通过了关于制裁利比亚卡扎菲政府的第1970号决议,决议包含了四项制裁内容:一、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二、武器禁运;三、旅行禁令;四、资产冻结。
  但是,新华社在新华网和《新华每日电讯》的相关报道中,向中国读者隐瞒了第1970号决议的第一项制裁内容“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
  “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的主要决定是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利比亚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因为安理会认为“目前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的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
系统的攻击可构成危害人类罪”。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五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包括1. 灭绝种族罪;2. 危害人类罪;3. 战争罪;4. 侵略罪。该规约规定,“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谋杀;2. 灭绝;3. 奴役;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 酷刑;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 强迫人员失踪;10. 种族隔离罪;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则检察官将进行涉嫌危害人类罪的调查,决定是否向犯罪嫌疑人发出逮捕令。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对第1970号决议投了赞成票,新华社为什么要隐瞒这项制裁内容呢?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拒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但既然投了赞成
票,也未对“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的制裁内容提出保留,为什么就不能如实报道呢?难道安理会第1970号决议第一项制裁内容会是不能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吗?
  问题恐怕在于:新华社害怕中国读者知道,对危害人类罪这种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是可以进行跨国的刑事追究的。难道新华社认为中国官方有相似的危害人类罪的行为,担
心中国读者引起相应的联想吗?其实这是杞人忧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既然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该规约并不会自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效。
  从新闻专业的角度分析,新华社隐瞒第一项制裁内容的相关报道,是故意的,是假新闻的一种类型。当然,也许记者如实报道了,隐瞒真相是编辑的决定。
  中宣部部长刘云山曾经告诫说:“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这是新闻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新闻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维护新闻的
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责任和义务。不仅要真实准确地报道单个事实,而且要做到总体的、本质的真实。”(见http://gb.cri.cn/16664/2007/02/09/146@1448322.htm)《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新华社应当认真学习刘云山关于新闻真实性的讲话,学习有关新闻规章,检讨报道这类假新闻的错误,努力挽回在读者心目中本来就不良的媒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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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为安理会讨论第1970号决议的现场,出处为http://www.un.org/zh/focus/northafrica/newsdetails.asp?newsID=15106附新华社有关报道、安理会第1970号决议等新闻稿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2/27/c_121126801.htm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说利比亚当务之急是立即停止暴力 
  2011年02月27日 11:21:32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新华网联合国2月26日电(记者危玮 顾震球)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26日说,中方十分关切利比亚动荡的局势,认为当务之急是立即停止暴力,避免进一步流血和平民伤亡,
尽快恢复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通过对话等和平手段解决当前危机。
  李保东当天在联合国安理会就利比亚问题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后,作解释性发言说:“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各国在利比亚侨民的安全和利益。”
  他说:“考虑到利比亚当前极为特殊的情况和阿拉伯及非洲国家的关切和主张,中国代表团对安理会刚刚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投了赞成票。”
  安理会当天就利比亚问题一致通过决议,对利比亚当前局势表示严重关切,并决定对利比亚实行武器禁运、禁止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和其家庭主要成员等人出国旅行,并冻结卡扎菲和相
关人员的海外资产。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金当天在安理会表决后说,国际社会应维护利比亚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该国爆发全面内战,以免造成国家分裂。他同时强调,应确保在利比亚外国侨民的人
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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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202.84.17.54/content/20110228/Articel08003BB.htm
  中国代表:利比亚应立即停止暴力
  ( 2011-02-28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世界报道 


  据新华社联合国2月26日电(记者危玮 顾震球)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26日说,中方十分关切利比亚动荡的局势,认为当务之急是立即停止暴力,避免进一步流血和平民伤亡,尽快恢复社
会稳定和正常秩序,通过对话等和平手段解决当前危机。
  李保东当天在联合国安理会就利比亚问题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后,作解释性发言说:“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各国在利比亚侨民的安全和利益。”他说:“考虑到利比亚当前极为特殊的情况
和阿拉伯及非洲国家的关切和主张,中国代表团对安理会刚刚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投了赞成票。”
  安理会当天就利比亚问题一致通过决议,对利比亚当前局势表示严重关切,并决定对利比亚实行武器禁运、禁止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和其家庭主要成员等人出国旅行,并冻结卡扎菲和相关人
员的海外资产。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金当天在安理会表决后说,国际社会应维护利比亚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该国爆发全面内战,以免造成国家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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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1/s1970.htm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70(2011)号决议  2011年2月26日安全理事会第6491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严重关切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谴责暴力和对平民使用武力,
  斥责严重、有系统地侵犯人权,包括镇压和平示威者,对平民死亡深表关切,并明确反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最高层煽动对平民的敌意和暴力行为,
  欢迎阿拉伯联盟、非洲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谴责正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注意到2011年2月26日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常驻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欢迎人权理事会2011年2月25日A/HRC/S-15/2号决议,包括决定紧急派遣一个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调查据称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发生的所有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确定这些行为和
所犯罪行的事实和背景,并在可能时确定应负责任者;
  认为目前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的针对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有系统的攻击可构成危害人类罪,
  关切那些被迫逃离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暴力行为的难民的困境,
  还关切据报缺乏治疗伤员的医疗用品,
  回顾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有责任保护其人民,
  着重指出必须尊重和平集会和言论自由,包括媒体自由,
  强调必须追究那些应对袭击平民事件,包括由其控制的部队袭击平民的事件负责者的责任,
  回顾《罗马规约》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安全理事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法院不得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
  关切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外国人的安全及其权利,
  重申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铭记《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
  1. 要求立即停止暴力,并呼吁采取步骤,满足人民的合理要求;
  2. 敦促利比亚当局:
  (a) 保持最大克制,尊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立即允许国际人权监测员通行;
  (b) 确保所有外国国民及其资产的安全,协助希望离开该国的外国国民离境;
  (c) 确保人道主义和医疗用品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和工作人员安全进入该国;以及
  (d) 立即解除对所有形式媒体的限制;
  3. 请所有会员国尽可能开展合作以撤离希望离开该国的外国国民;

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

  4. 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
  5. 决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必须根据本决议与法院和检察官充分合作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在确认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并不承担《规约》规定的义务的同时,敦促所有国
家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与法院和检察官充分合作;
  6. 决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以外的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的国民、现任或前任官员或人员,要为据说是安理会规定或授权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采取的行动引起的
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行为或不作为,接受本国的专属管辖,除非该国明确放弃这一专属管辖权;
  7. 请检察官在本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并在其后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根据本决议采取的行动;
  8. 确认联合国不承担因案件移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与案件移交有关的调查或起诉费用,此类费用应由《罗马规约》缔约国和愿意自愿捐助的国家承担;

武器禁运

  9. 决定所有会员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从本国境内或通过本国领土或由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供应、出售或转让任何类别军火或相关军用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项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或与提供、维修或使用任何军火和相关军用物资,包括提供武装雇佣军(无论是否源自本国境内)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财政及其他援助,并决定这一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由下文第24段所设委员会事先批准的专供人道主义或防护之用的非致命军事装备用品,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训练;
  (b) 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主义人员和开发工程人员及有关人员临时出口到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仅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c) 事先由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军火和相关军用物资的出售或供应、或提供的援助或人员;
  10. 决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应停止出口所有军火和相关军用物资,所有会员国均应禁止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采购此类物项,无论这些物项是否
源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
  11. 促请所有国家,特别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邻国,根据本国的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相关的国际民用航空协议,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本决议第9或
第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移或出口的物项时,在其境内,包括在其港口和机场,检查进出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所有货物,以确保此类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2. 决定授权所有会员国并决定所有会员国应在发现本决议第9或第10段所禁止的物项时,没收并处置(例如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移交给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置)本
决议第9或第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应与这些努力合作;
  13. 要求任何会员国在按照上文第11段进行检查时,立即向委员会提交初步书面报告,特别是说明检查的理由、这些检查的结果以及是否获得合作;如果发现禁止转的物品,则进一步要
求这些会员国在晚些时候,向委员会提交后续书面报告,提供检查、没收和处置的相关细节和转移的相关细节,包括对物项、其来源和预定目的地进行描述,(如果初次报告中没有这些信息);
  14. 鼓励会员国采取步骤,大力劝阻其国民不要前往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参与为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开展的很可能会有助于侵犯人权的活动;

旅行禁令  15.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决议附件一所列或下文第24段所设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16. 决定,上文第15段所述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经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此类旅行是合理的;
  (b) 为履行司法程序必须入境或过境;
  (c) 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予以豁免将促进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实现和平和民族和解的目标和该区域实现稳定的目标;
  (d) 一国逐案审查认定,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促进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和平与稳定所必需的,且有关国家随之在作出此一认定后的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委员会;

资产冻结

  17.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毫不拖延地冻结其境内由本决议附件二所列个人或实体,或由按下文第24段设立的委员会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向本决议附件二所列个人或实体或以这些个人或实体为受益方,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18. 表示打算确保把按照第17段冻结的资产在稍后阶段提供给,并用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人民:
  19. 决定,上文第17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相关会员国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公用事业费,或完全用于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
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所应收取的规费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把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接到此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b)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或
  (c) 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如属此种情况,则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于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
不是根据上文第17段指认的人员或实体,且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20. 决定,会员国可允许在已依照上文第17段规定冻结的账户中存入这些账户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据这些账户受本决议各项规定制约之前订立的合同、协定或义务应该收取的付款,
但任何此种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须受这些规定的制约并予以冻结;
  21. 决定,上文第17段中的措施不应妨碍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根据他们在被列名前签订的合同支付应该支付的款项,条件是相关国家已认定该项付款不是直接或间接付给根据上文第17段
指认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已在批准前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其进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为此目的批准解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了委员会;

指认标准  22. 决定,第15和17段中的措施应适用于委员会分别根据第24(b)和(c)段指认的以下个人和实体:
  (a) 参与或合谋下令、掌控或以其他方式指挥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的人施行重大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参与或合谋计划、指挥、下令或进行违反国际法的针对平民和民用设施的袭击
,包括用飞机进行轰炸者;或
  (b) 为(a)分段所述个人或实体或代表他们或按他们的指示行事者;
  23. 大力鼓励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交符合上文第22段规定标准的人的名字;

新的制裁委员会

  24. 决定根据安理会暂定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开展以下工作:
  (a) 监测第9、10、15和17段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
  (b) 指认受第15段规定措施约束的个人,审议根据上文第16段提出的豁免申请;
  (c) 指认受第17段规定措施约束的个人,审议根据上文第19和20段提出的豁免申请;
  (d) 视需要制定准则,以协助执行上文规定的措施;
  (e) 在三十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一次报告),并在此后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提交报告;
  (f) 鼓励委员会同有关国家,特别是该区域的会员国,开展对话,包括邀请这些会员国的代表同委员会一起讨论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
  (g) 从所有国家获取它认为对这些国家采取行动有效执行上文规定措施有用的任何信息;
  (h) 审查关于据说有违反或不遵守本决议所列措施行为的情报并采取适当行动;
  25. 呼吁所有会员国在本决议通过后12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为有效执行上文第9、10、15和17段采取的措施;

人道主义援助

  26. 呼吁所有会员国一道努力,并与秘书长合作采取行动,协助和支持人道主义机构返回,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有关援助,请有关国家定期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根据本段所采取行动的进展,并表示愿意考虑视需要另外采取适当措施,以实现这一目标;

承诺进行审查

  27. 申明安理会将不断审查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的行动,并准备审查本决议中的措施是否得当,包括根据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当局遵守本决议相关规定的情况,随时视需要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28.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附件一:旅行禁令  1. Al-Baghdadi,Abdulqader Mohammed 博士
  护照号码:B010574。出生日期:1950年7月1日。
  革命委员会联络处主任。革命委员会参与了对示威者使用暴力。
  2. Dibri,Abdulqader Yusef
  出生日期:1946年。出生地点:利比亚,胡恩。
  穆阿迈尔・卡扎菲私人卫队长。负责政权安保。曾指挥对持不同政见者施行暴力。
  3. Dorda,Abu Zayd Umar
  对外安全组织负责人。政权的效忠分子。对外情报机构负责人。
  4. Jabir,Abu Bakr Yunis 少将
  出生日期:1952年。出生地点:利比亚,贾卢。
  国防部长。全面负责武装部队的行动。
  5. Matuq,Matuq Mohammed
  出生日期:1956年。出生地点:胡姆斯。
  公用事业秘书。政权高级成员。与革命委员会有牵连。曾参与压制不同政见和参与暴力。
  6. Qadhaf Al-Dam,Sayyid Mohammed
  出生日期:1948年。出生地点:利比亚,苏尔特。
  穆阿迈尔・卡扎菲的堂兄。1980年代,Sayyid参与刺杀持不同政见者的行动,据说对欧洲的几起死亡负责。据说他也参与军火采购。
  7. Qadhafi,Aisha Muammar
  出生日期:1978年。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女。与政权关系密切。
  8. Qadhafi,Hannibal Muammar
  护照号码:B/002210。出生日期:1975年9月20日。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
  9. Qadhafi,Khamis Muammar
  出生日期:1978年。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其指挥的军队曾参与镇压示威。
  10. Qadhafi,Mohammed Muammar
  出生日期:1970年。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
  11. Qadhafi,Muammar Mohammed Abu Minyar
  出生日期:1942年。出生地点:利比亚,苏尔特。
  革命领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要对下令镇压示威和侵犯人权行为负责。
  12. Qadhafi,Mutassim
  出生日期:1976年。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国家安全顾问。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
  13. Qadhafi,Saadi
  护照号码:014797。出生日期:1973年5月25日。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特种部队司令。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其指挥的军队参与镇压示威。
  14. Qadhafi,Saif Al-Arab
  出生日期:1982年。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
  15. Qadhafi,Saif Al-Islam
  护照号码:B014995。出生日期:1972年6月25日。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卡扎菲基金会董事。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发表煽动性的公开声明,鼓励对示威者施行暴力。
  16. Al-Senussi,Abdullah 上校
  出生日期:1949年。出生地点:苏丹。
  军事情报部门负责人。军事情报部门参与镇压示威。包括涉嫌参与Abu Selim监狱的大屠杀。因空运联盟航班被炸被缺席定罪。穆阿迈尔・卡扎菲的姐夫(或妹夫)。

附件二:资产冻结  1. Qadhafi,Aisha Muammar
  出生日期:1978年。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女。与政权关系密切。
  2. Qadhafi,Hannibal Muammar
  护照号码:B/002210。出生日期:1975年9月20日。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
  3. Qadhafi,Khamis Muammar
  出生日期:1978年。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其指挥的军队参与镇压示威。
  4. Qadhafi,Muammar Mohammed Abu Minyar
  出生日期:1942年。出生地点:利比亚,苏尔特。
  革命领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要对下令镇压示威和侵犯人权行为负责。
  5. Qadhafi,Mutassim
  出生日期:1976年。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国家安全顾问。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
  6. Qadhafi,Saif al-Islam
  护照号码:B014995。出生日期:1972年6月25日。出生地点:利比亚,的黎波里。
  卡扎菲基金会董事。穆阿迈尔・卡扎菲之子。与政权关系密切。发表煽动性的公开声明,鼓励对示威者施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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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un.org/zh/focus/northafrica/newsdetails.asp?newsID=15106
  安理会一致通过决议 严厉制裁利比亚卡扎菲政权


  2011年2月26日 在经过一整天的密集磋商之后,安理会在2月26日晚8时通过了制裁利比亚卡扎菲政权的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对卡扎菲及其主要家庭成员和同伙的资产予以冻结并实
施旅行禁令;对利比亚实施武器禁运,并将利比亚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处理。
  由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武器禁运、资产冻结和旅行禁令四个方面组成的制裁利比亚卡扎菲政权的安理会决议草案2月26日晚间在安理会获得一致通过。决议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利
比亚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并请检察官在本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向安理会报告根据本决议所采取的行动;决议决定所有会员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从本国境内或通过本国境内或由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利比亚供应、出售或转让任何军火或相关军用物资;决议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决议所列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决议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毫不拖延地冻结其境内由本决议所列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向受制裁的利比亚个人或实体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受到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影响的个人包括:参与对示威者使用暴力的利比亚革命委员会联络处主任、负责政权安保的卡扎菲的私人卫队长、对外情报机构负责人、国防部长、武装部队最
高统帅、军事情报部门负责人及其与政权关系密切的卡扎菲的几名子女。
  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赖斯在决议通过后发言表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这一制裁利比亚的决议是一份强有力的决议,它史无前例地迅速和一致决定将一个国家的人权局势提交国
际刑事法院进行处理。决议向卡扎菲政权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杀戮必须停止、责任者个人必须得到追究。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大使在发言中表示,中国呼吁立即停止暴力,避免进一步的流血和伤亡,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通过对话解决危机并确保各国侨民的安全和利益。他表示,考虑
到中东和非洲国家的关切,中国决定对决议投赞成票。
  在日前刚刚公开宣布同卡扎菲政权一刀两断的利比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在安理会的发言中感谢安理会通过这一决议,并呼吁利比亚武装部队人员反戈一击,同人民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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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un.org/chinese/News/fullstorynews.asp?newsID=15140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正式宣布立案彻查利比亚境内发生的危害人类罪行
 
  2011年3月3日 3月3日,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奥坎波(Luis Moreno-Ocampo)在荷兰海牙总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对自2月15日以来由于卡扎菲当局武力镇压和平示威民
众而可能犯下的危害人类罪进行立案调查。这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在向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通缉令后第二次对主权国家在位领导人提出指控。
  在安理会的强力支持和授权之下,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奥坎波此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采取行动,仅在几天之内便迅速决定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及其亲信展开立案调查。他表示,此
举意在警告利比亚当局立即结束针对无辜民众的屠杀和暴行。
  奥坎波称,经初步调查确认,一些拥有实权的人被指控犯有不法罪行他们是奥马尔•卡扎菲,他的亲信和他的几个儿子等。如果据调查他们确实下令对反政府示威者实施武力镇压,他们对
此将承担刑事责任。
  奥坎波表示,在接下来的几周时间里,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将全力收集相关人证、物证,在汇总后将调查结果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审议以确定最终的嫌疑人名单,并根据事实证
据来决定是否向嫌疑人发出逮捕令。
  奥坎波就此呼吁那些在利比亚当局武力镇压反政府示威期间亲身经历或亲眼目睹各种危害人类罪行的当事人能够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相关的视频或图片证据,以协助将肇事者尽快依法问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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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un.org/chinese/News/fullstorynews.asp?newsID=15153
  国际刑警组织就卡扎菲等16人向各成员国发出橙色通告 
  2011年3月4日 3月4日,国际刑警组织表示,该组织决定向其188个成员国发出橙色通告,要求对包括卡扎菲在内的总共16个人实施旅行禁令,并对其中6人实施资产冻结等措施。
  安理会在2月26日通过了制裁利比亚卡扎菲政权的第1970号决议,要求对卡扎菲及其主要家庭成员和亲信实施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对利比亚实施武器禁运,并将利比亚问题移交国际刑事
法院进行处理。
  国际刑警组织表示,这些人的身份信息已经被输入到该组织的数据库中,并被散发给各国边防检查官员等一线执法人员。
  该组织将与各个成员国相关机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及时分享情报,防止卡扎菲等人规避旅行禁令和冻结财产令。该组织还将为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利比亚问题提供有关信息。
  国际刑警组织创立于1923年,宗旨是保证和促进各成员国刑事警察部门在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合作。该组织签发的国际通告共有七种类型,其中橙色通告一般用于提醒各国警惕伪
装武器、邮包炸弹及其他危险材料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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