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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私刻公章设骗局 国土局违规发证铸大错

已有 2449 次阅读2008-10-3 22:51 分享到微信

    开发商私刻公章设骗局 国土局违规发证铸大错

      官商勾结酿大案  几百业主家难归

     ----瓦房店市不法开发商“一房多卖”惊曝政府部门

       违法行政、政府监管缺失、行政不作为等严重问题

 

地处辽南沿海的新兴城市瓦房店,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然而,在大好形势的背后,却在热门开发、违规出让土地等敏感问题上,逐渐暴露出违法行政,诱发严重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稳定的弊端。其中,一起因市政府国土资源局与开发商暗相勾结,导致“一房多卖”,使 400多户业主无法确认产权,造成惨重经济损失,带来严重的社会隐患的公案,就是一个典型而惨痛的例证。

大连瓦房店市南苑名都是个刚开发的新型住宅小区,共有八栋楼,四百多套房子,2004年尚未竣工就违法销售,现在大部分房子已经销售出去,而许多业主满怀欣喜地乔迁新居要办理房屋产权许可证时,却意外的发现,这套倾其所有的房子竟然多了另外一个主人!因为该小区位于瓦房店市原平板厂,所以瓦房店市称之为“平板厂问题”。

    到100多套。出现如此严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商―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该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子卖给了另外一位业主。建筑方私自强占房屋抵顶工程款并且乱卖房屋,也是造成一房多卖的原因。并且因为开发商没有合法的土地手续,所有已经销售出去的房子都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现在,房主自己也搞不清楚房子到底能不能算是自己的。

目前,开发商因为涉嫌私刻公章、诈骗、偷税等诸多罪名已经躲得无影无踪。受骗的老百姓找不到开发商,回迁人手持合法土地手续和法院判决却得不到执行,回迁户、交款户、非交款户、重复购房者和私人借贷申请法院查封的,多层次矛盾都交织在一起。众多百姓屡屡上访而问题久拖不决造成的矛盾更加激化,严重的群体事件一触即发。

如今,在瓦房店市,一提到“平板厂问题”,上到政府领导,下到平民百姓,人人脑袋大,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到瓦房店市形象、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危及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

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的呢?这起载负着受骗业主和回迁人血汗和泪水的一房多卖案看似荒唐,却暴露出企业的诚信、职能部门的监管、政务信息的公开、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政府对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漠视、个别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等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重大问题。

下面我们从头来说说“平板厂问题”。

 

合同解除,欺诈土地证浮出水面

 

20027月,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原瓦房店市平板厂)与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与乙方合作开发岗店小区。并约定过户后土地证由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临时保管,在大连鑫厦房屋开发公司归还属于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建筑面积后予以返还。并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然而,由于资金不到位,大连鑫厦房屋有限公司并未按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因此,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违约为由,于2003810日与大连鑫厦房屋开发公司解除了联合开发合同。并予以公证。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开发公司已经在200288日,私刻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章,并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9339平方米,办至其名下,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其以后的一系列行为埋下了重重隐患。

 

开发商违法办证,土地部门违法行政并缺乏监管

 

私刻的公章能不能办出土地使用证书呢?让我们来看一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办理土地使用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8、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0038月,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在发现该公司土地被冒名转让后,向瓦房店规划和土地资源局提出异议并向瓦房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了案。200461日,经大连市公安局鉴定:《国有土地使用出让(租赁)呈送表》中,“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印章与印章样本比较,在内容、文字、笔画形态及其细节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反映为不同印章的本质区别。结论为,两个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2004129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这一鉴定结果以证明的方式通知瓦房店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局,说明大连鑫厦房屋开发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呈报表》中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印章系他人私刻伪造。200524日,瓦房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出撤销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批准手续及核发给该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如此明显的假公章竟然能够顺利办理出土地使用证,不免让人匪夷所思。土地使用证在初审过程中,首先是填写登记表,然后就是提原始档案。如果经过认真比对,应该不难看出印章的区别。难道土地局没有原始土地证和印样的存档,或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原始印的比对,抑或干脆省略了提档的程序?还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是否交齐了所有资料,如果交齐了资料必然包括原始土地使用证书和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据了解,该土地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一直在所有权人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人朱敬君手里,而房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竟然是在原使用权人、持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办理的。那么开发公司又是如何提供上述必备资料并且办走对方9000多平米土地的呢?难道仅凭一份空白表格,没有双方土地转让合同这个刚性的前置条件,凭一个伪造的公章就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吗?如果不是有“内鬼”,能办得到吗?

按照规定,土地证书的颁发还必须经过现场调查,并且需要主管局长亲自签字审批,在这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就没有人对此产生疑问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在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朱敬君就该事实向瓦房店市土地局提出异议后,土地局是否有责任及时展开调查,纠正失误呢?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土地局又为何没有及时予以公告撤销该土地证,而是在几个月之后才公告撤消呢?

20047,大连公安局的鉴定结论出来后的第二个月,瓦房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姜洼村农民集资楼西一单元18户险房安置合同》。而当时即使鉴定结论尚未送达,土地局在明知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还与之签订安置合同。

而后土地局以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为由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土地局胜诉,查封了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南苑名都十八套房子。据悉,瓦房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姜洼村农民集资楼西一单元18户险房安置合同》中的姜洼村农民集资楼西一单元的18户至今尚未入住。

土地部门因为土地出让金问题起诉开发商,首先反映出的是土地部门的违法行政。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在开发商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自然不会有这个诉讼的产生;该次诉讼虽说可称之为“亡羊补牢”,但土地部门在明知已经出现如此重大问题的情况下,置群众利益于不顾,只简单想着保证自己负责的土地出让金有着落,为自己开脱责任,这种行为已经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先是行政作为的过头到违法行政,后是行政不作为,我们的政府部门怎么样才能体现出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本质呢。

 

手续不合法房屋却获签发预售许可证,谁来监管

 

2004817,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利用私刻公章办来的土地使用证,在瓦房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又为后来的房屋预售以至一房多卖获得了一个“合法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不令第95号)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由此可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前置是土地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许可证。然而在预售审批时,开发公司私刻公章获取土地许可证一事已经过鉴定确认,开发公司也并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在审查期间,如果建设管理局能够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是否就能发现开发公司存在的问题?而作为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土地局又是否应当履行及时告知该事实的义务呢?

 

用收据代替发票违法骗售四百套住房,

销售过程偷漏税几百万

 

20058月,瓦房店市税务局对大连鑫厦房屋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稽查发现,大连鑫厦房屋开发公司应纳税款高达119万多元。大连鑫厦房屋开发公司在2005816日提交的纳税计划中表示,因无力纳税,经公司研究计划在20051030日前,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如逾期不能以现金缴纳,将以查封商品房方式抵顶。并附商品房与预收款发票使用及纳税明细一份。然而开发公司并未按照计划纳税,至今欠税多达一百多万。据悉,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只在税务机关领取了两本发票,而在两本发票用完之后并未领取,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用收据代替发票,先期交纳了税费26万元,后期再未交纳一分钱。时隔一年,在这场房地产高额欠税事件中,地方税务机关在做什么?

令人不解的是,在大连鑫厦房屋开发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与预收款发票使用及纳税明细表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有一房多卖的房屋存在;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开发公司明确标明商品房预售价格在每平米1500元至2000元之间。开发公司却最低卖到了600800元每平米,价格反常。而且,开发商超低价所卖的这些“廉价”房,都卖给谁了?

在该表中还可以看到 ,2号楼是合同规定指定面积的回迁安置专用房,不得随意侵占、买卖,也被开发公司擅自作为商品房出售。而该楼按照<全省房地产案件专题研讨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人朱敬君,享有回迁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对于该房屋优先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

任何政府部门都应该对如此严重违法的问题有向政府反映的义务和责任,更何况廉价售房尤其是在发票上标明更有逃税的嫌疑,税务部门更有检查处置的权力和责任,可是,这一切应该做到的,应该发现该问题的税务部门都没有做到。如果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能够对上述问题引起应有的注意和重视,并且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怎么会有今天的一房多卖多达上百套的事情发生?

 

回迁人合法判决得不到执行,原因何在?

 

2004628,经过协商,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又与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动迁补偿合同书》,合同明确规定,前期土地证公告作废,办好土地证先由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公司保管;合同签订后以新章为准,开发公司同意赔偿因前期的原因给矿山冶金轴承公司带来的损失;开发公司归还回迁面积总数为5721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支付拆迁厂房面积损失和土地费用(其中2号楼面积为5000平方米,余下不够面积从耳朵房面积中分割)。并且规定,如果开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给对方搬迁费及补偿费,对方有权不予倒场搬迁并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公司承担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在开发公司未向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公司支付搬迁费和补偿费的情况下,大连矿山冶金轴承公司朱敬君将鑫厦房屋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200511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败诉。

20051230,被动迁人朱敬君申请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开发公司新建的南苑名都部分房屋进行查封,并于2006929日指定大连市甘井子法院执行。据申请执行人朱敬君反映,当甘井子法院正式发出执行公告,启动执行程序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暗中给甘井子法院下达了中止执行裁定书?。时至今日,大连市甘井子法院执行局没有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中止执行裁定书。也没有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中止执行的原因。

被动迁人朱敬君的1.5万平方米土地全部被开发,拆迁厂房面积7000余平方米。按照《动迁补偿合同书》的约定,朱敬君应得到5712平方米的回迁安置。但现在他什么也没有得到,他拿着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奔赴在大连市中院和辽宁省高院、全国人大有关单位。很显然,他的回迁安置问题不解决,他就不可能交出真的土地使用证,而没有土地使用证所有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就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事情就卡在这里。  

由于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一房多卖案正处于中止阶段。然而一房多卖的情形真的无法解决吗?辽宁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省房地产案件专题研讨会纪要》第22条对解决一房二卖纠纷中买受人*全利冲突的标准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原则上优先于无效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均为有效的,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已接受出卖人交付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均未接受卖出人交付的,合同签订在先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见南苑名都一房多卖案的解决还是有法可循的,那么为什么迟迟得不到解决呢?

屡屡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 群众质疑反衬政府部门、执法部门的严重不作为问题,政府应该勇敢承担责任

 

针对平板厂问题,广大市民群众纷纷质疑:

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私刻伪造公章骗取土地使用证,公安局为何不抓人?诈骗百姓钱财,检察院为何不查?涉及偷税漏税近百万元,税务局为何不补不查?三罪事实清楚,逍遥法外。

    几年来,被动迁人朱敬君及受害房主屡屡上访到国家、省市等各部门,但是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局违法行政、违规办理土地征和由此造成开发商“一房多卖”问题,一直拖延没有得到解决。

经国务院、全国人大信访部门和北京有关新闻单位干预后,在2007620日,大连市委,市政法委决定,由瓦房店市委、市政府成立整顿房地产专案组,瓦市政府牵头,法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了专案组,对该小区楼房的购买、占住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专案组拟定出解决该问题的三种方案上报瓦市委。时至今日,瓦市委政府迟迟未拿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案。

专案组成立近一年来,使该小区近500户购房百姓至今办不了房屋产权证,喊天叫地,多次上访,听说回迁人的房屋面积也被抢占,一房多卖,回迁安置得不到补偿,因此回迁人不交出真的土地使用证,“500户”百姓办不了房屋产权证的主要“原因”。请问政府领导为何回迁人补偿安置的房子和补偿款拖着老不给解决,政府能否给动迁人补偿房子和款快点解决,老百姓办产权证就有希望。政府既然能给开发商垫了近一千多万元的款完成水电暖等工程,再拿出点款给动迁人也不算过分,老百姓要求政府尽快解决“违规办证,一房多卖”问题,购房群众也能尽快办产权证,这个要求算过分吗?更何况,平板厂问题的出现,与政府相关部门是有着直接责任的,政府应该为自己的责任埋单。

按照刑法规定,依法处理,涉嫌三罪是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究竟谁为开发商取保候审,该人与开发商人有何种关系?群众反映,开发商捅出这么大的事情与瓦房店市委前任个别领导有直接关系,该领导只会讲空头承诺,拖着不解决实际问题,造成了全市人民对小区一房多卖的混乱局面强烈反映。这其中是否存在严重的腐败、以权谋私?

2008年两会期间,被动迁人又进京上访,向全国人大、信访部门反映本案情况。在今年4月末,经全国人大督办,要求瓦房店市政府派员到北京汇报动迁房屋一房多卖问题,瓦市政府派瓦市法院副院长刘喜文同志进京汇报了此案,把解决问题的意见向人大信访同志做了汇报,刘院长回瓦后,动迁人听说政府部门开过会研究过此案,已经拿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可还是拖着不给解决,被动迁人等多次挂电话找负责城建工作的刘明智副市长,可是他不接待,说他很忙,拖着不办。

老百姓拿出辛苦苦赚来的钱,本来只想买一套安身立命的房子。可开发商却欺骗他们,使他们出了钱,却拿不到房子。这不仅严重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事情发生的原因首先是开发商缺少最基本的诚信,但如果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得力,也不会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如果相关部门在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能够环环依法按规办事,此种情况就不会发生,购房者的权益就不会被随意侵犯!

群众利益无小事,更何况是涉及到百姓房子的大问题,这是涉及群众身家性命的大问题,如果不尽快处理,势必会导致问题的进一步严重化,严重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市委市政府应该尽快确定解决方案,尽早解决问题,为瓦房店市的和谐社会建设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另外,从各种情况来看,大连鑫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声名显赫”的公司,只是显赫的都是不怎么样的名声。大连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局通报的十起房地产交易秩序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该公司名列其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单位和个人,该公司名列其中。在平板厂案件中,该公司更涉嫌私刻公章骗取土地使用证、一房多卖诈骗群众、偷税等重大问题,有关部门更有责任彻底调查,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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