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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居亚军”“失去金牌”报道有违奥林匹克精神

已有 2091 次阅读2012-8-2 02:50 |个人分类:新闻评论|系统分类:时尚天地| 金牌, 奥林匹克, 屈居, 奥运会 分享到微信

“屈居亚军”“失去金牌”报道有违奥林匹克精神

  中国媒体在报道伦敦奥运会中国运动员表现时,经常出现有违奥林匹克精神的用语,例如新闻报道中使用所谓“屈居亚军”“失去金牌”的用语。
  所谓“屈居亚军”“失去金牌”,意思是冠军(金牌)本来是或应该是中国运动员的,外国运动员得了冠军(金牌),中国运动员就受委屈了,就是丢失自己的金牌了。
  “屈居”,通常解释成因为某些原因而没有达到或取得应有条件的状态。但“屈居”的词义重点在“屈”字,即“冤枉、冤屈导致委屈”的意思。“屈居亚军”就是冤枉、冤屈导致运动员委屈地只得到第二名的意思。
  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体现在比赛规则和裁判规范中。谁“更快、更高、更强”,是按照比赛规则和裁判规范认定的。任何运动员都应当尊重和坚持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服从比赛规则和
裁判规范。冠军就是冠军,亚军就是亚军。在正确适用比赛规则和裁判规范时,亚军不存在被冤枉、被冤屈的问题,不存在“屈居”之说。同理,在决赛结果出来之前,金牌的所有权在理论上也不是哪位参赛运动员本来就拥有的,而是等待运动员通过公平竞争去争夺的。比如,比赛过程中,你本来得分领先,但不能说你已经得到了金牌;别人后来得分超过你,位居第一,不能说你丢失了到手的金牌,只能说别人得到了金牌。本来就不是你的,何来“失去”?亚军只能理解为没有得到金牌,不能理解为将已经拥有的金牌失去。即使亚军是上届的金牌得主,上届的金牌也不代表本届的金牌。本届的金牌不存在本届的亚军“失去”的问题。
  “屈居”只能用于确实被冤枉、被冤屈的情形,例如裁判故意或过失地误判,其他运动员故意或过失地干扰亚军的比赛且规则无法补救。没有这类情形,就不能说“屈居亚军”“失去金牌”。
  事实上,本届奥运会中国运动员没有得到金牌的项目的比赛中,至今没有发现中国运动员被冤枉、被冤屈的情形。中国媒体没有质疑裁判故意或过失地误判而导致中国运动员“屈居亚军”“失去金牌”,也没有关于其他运动员故意或过失地干扰中国运动员的比赛的报道。
  可见,在中国运动员没有被冤枉、被冤屈的情形下,不宜使用“屈居亚军”“失去金牌”这类混淆视听、有违奥林匹克精神的用语。中国媒体及新闻人应当向读者和观众宣传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而不是传达狭隘民族主义的情绪。
  代替“屈居亚军”“失去金牌”用语的正常表述应当是“获得亚军”“赢得银牌”“与金牌擦肩而过”“失去夺金的机会”之类。
        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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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为伦敦奥运会奖牌,图片出处为
http://baike.baidu.com/view/62111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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