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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榕价房[2021]23号”文件

热度 1已有 72 次阅读2024-3-30 11:12 |个人分类:法律评论|系统分类:财经| 文件, 车辆停放, 服务费, 车辆停放 分享到微信

伪造的“榕价房[2021]23号”文件
  思宁
  在百度搜索“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第3个结果是人人文库网IP属地江苏的上传人l***的文章,显示《福州市物价局最新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21]23号)。该通知中称:“根据省物价局《最新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21]15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公文写作常识,可以推断政府部门文件标题中,不会如此使用“最新”二字,即标题的文字是错误的,是缺乏公文常识的他人伪造的。
  再查福州市乃至福建省有关物价部门官网,并无“榕价房[2021]23号”文件,也无“闽价房[2021]159号”文件。但网上搜索历史文档,可以查到正文内容(包括收费标准表格)相同的“榕价房[2008]23号”文件《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和“闽价房[2008]159号”文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由此判断,人人文库网l***的文章是把2008年的文件年号改为2021年,并在标题上用“最新”二字替代“关于”二字来假冒为2021年的文件。
  查《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第一批定价批费文件目录的通告》(榕发改价格〔2016〕65号),其废止的第一批定价批费文件目录显示,《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即“榕价房[2008]23号”文件已经废止。
  那么,“榕价房[2008]23号”文件废止后,福州市官方是否出台相关的新文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作出新规定呢?
  经查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互动知识库栏目,对市民提问“福州市每个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是否一致?”发改委2023-09-28的答复是:“政府制定价格(含指导价)实行目录管理。‘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项目’没有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发改(价格)部门没有统一或者单独针对小区制定收费标准。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管理的具体事项(含标准和收取办法)属于《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范畴。”显然,“榕价房[2008]23号”文件废止后,不可能在2021年再出台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新规定,所谓“榕价房[2021]23号”文件纯属伪造。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范条文是: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当年物业服务市场价格行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六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事项中包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等。还有第三十七条关于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等。根据“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的精神,《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具体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管理的具体事项(含标准和收取办法),而是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来约定,唯一的限制就是参照当年物业服务市场价格行情。
  因此,“榕价房[2008]23号”文件收费标准表格中关于小车地面车位(含架空层)每月60元、地下车位每月70元、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封闭式车库每月20元的停放服务费标准,以及小车临时停放的服务费标准,还有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停放服务费标准,都已经废止。福州市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合法有效执行的就是各自小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综上,“榕价房[2008]23号”文件“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伪造“榕价房[2021]23号”文件也救活不了“榕价房[2008]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关小区还是依法参照当年物业服务市场价格行情,通过商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来规范和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吧。
  202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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