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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网络人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已有 1000 次阅读2010-4-8 21:32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曾被称为“虚拟社会”的互联网,如今在我国却成了公民享受人权权利的一种实践平台。公民在现实社会中难以享受到的人权权利,却以“网络人权”的形式,在“虚拟社会”的互联网上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因此,“虚拟社会”的互联网事实上已经不再“虚拟”。

人权概念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也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直到2004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才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并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原则。然而,由于“特殊国情”缘故,虽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被认为是我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鉴于我国的宪法还不具有可诉性(缺乏违宪追究制度安排)的原因,所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民的人权享受,事实上并没有太大的发展。假如说把我国的人权概念界定在生存权、居住权、发展权、健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一系列公民权利还觉得较为抽象的话,那么,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对于人权的规定,就是简单易懂的具象条文。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关人权权利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民究竟享受到了多大程度和多大自由,想必无需笔者牢骚怪论,各位公民各自心中有数。不过有意思的是,现实生活中难以享受到的人权权利,反而在“虚拟社会”的互联网上以“网络人权”的形式得到了比较多的体现。君不见,“网络言论、网络出版、网络集会、网络结社、网络游行、网络示威”这些自由的人权享受,不正是实实在在的体现出来吗?第一:“网络言论”,只要不是恶意攻击政党、政权、政府的言论、只要不是故意分裂国家、民族、社会的言论,不论有多少善意的批评、批判、批驳言论,通常都是公民能够享受人权的言论自由; 第二:“网络出版”,这种“出版”自由主要体现在各种各样的以文章形式(或者图片形式)传播的网络栏目中,其中最具个性的“网络出版”体现在博客以及类似的其他表现形式上; 第三:“网络集会、网络结社、网络游行、网络示威”这几种自由在“网络人权”的体现中意义非常重大,其主要表形式现为――网络QQ群、网络社交群、网络议事群、网络学习群、网络写作群、网络专题群、网络慈善群、网络互助群、网络协作群、网络救助群、网络爱好群……,等等等等各种各样的社会群体在网络中的“集合”。姑且不论这种网络中的“集合”现象很多都会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表现出来,至少不能忽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难以表现出来的“网络集会、网络结社、网络游行、网络示威”的人权享受和“人权力量”。

最近几年来,发生在网络上的“反思改革开放”、“批评体制弊端”、“控诉三座大山”、“怒斥贪污腐败”、“批判权力滥用”、“叱责官商勾结”、“声讨血汗工厂”、“声援弱势群体”、“呼唤社会正义”、“赞扬时代英雄”、“歌颂社会新风”、“欢呼国家成就”、“支持正确决策”、“构建社会和谐”、“谋划民族复兴”、建言国家大政、献策国家大计……,等等等等网络中的“集合”表现形式,几乎都体现出了“网络集会、网络结社、网络游行、网络示威”的人权享受和“人权力量”,而其中不少的人权享受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难以体现出来的,只能在“虚拟社会”的互联网上得以体现,这不能不说又是一种人权享受的遗憾。

笔者“网络人权”的观点也许有点怪异,但在“特殊国情”面前难以让公民充分享受人权的情况下,让公民享受“网络人权”,事实上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而且这种标志性的“网络人权”反映出来的“人权力量”,有可能最终会推动我国公民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充分享受宪法保护的所有人权,但愿如此。

                      20104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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