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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沈阳中院偷换概念残杀夏俊峰

热度 7已有 3613 次阅读2013-9-28 11:39 分享到微信

 

    各位读者,请先看一看沈阳中院如何解释他们残杀夏俊峰的理由,然后再看我对沈阳中院的驳斥。

 

   【人民网北京928电】 今天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发布相关解释,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全文如下:
    
    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沈阳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自发生以来一直备受各界媒体和网络的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宣判和死刑执行完毕的同时,媒体和网络的各种声音亦随之达到高峰。这里感谢社会公众和广大网友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监督!我们也非常愿意对该案的相关法律问题更好地向公众释明,以期公众对该案件能够做出客观、理性的思考和认识。
    
    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51610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营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旭东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路164-1号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旭东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伟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
    
    对上述认定的事实,网民反映比较集中的是夏俊峰是否遭受殴打,其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该根据现有的证据加以评判。
    
    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上看: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暂扣夏俊峰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对其有无殴打行为一节,辩护人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曹阳、祖明辉、夏俊峰之妻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法庭对此节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对此节详细地讯问了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去解决问题。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故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在此时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关于被害人在警务室内是否殴打夏俊峰一节,辫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勤务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辫护人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为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被刺2刀,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被刺5刀,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综上,结合案发时双方的体态、力量的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网友们反映比较集中的本案的死刑适用问题。本案在已经查明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有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别严重,且始终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其适用死刑。
    
    案件回放:2009516,沈阳小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159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925,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我对沈阳中院的驳斥:

 

      一、沈阳中院偷换概念,把“乱划拉”偷换成“刀划”,进而为夏俊峰定罪。

 

       懂北方话的人都明白什么是“乱划拉”。例如,某人夜里在桌上乱摸,称作“乱划拉”;写字不专心、潦草,也称作“乱划拉”。“乱划拉”意指没有准确定位的无序动作,是一句俗语。“乱划拉”跟人们通常说的“用刀划”没有直接关系。“用刀划”是一个特定的动作。

 

       沈阳中院先把夏俊峰所说的“乱划拉”里面的“划”字取出来,用“划”偷换了“乱划拉”这个概念,进而编造出“划伤”这个词,说被杀城管身上“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沈阳中院起草判决书的那几个人可谓用心歹毒的刀笔吏,偷换概念之后,就把故意杀人罪强加到夏俊峰身上了。

 

      那么,夏俊峰所说的“乱划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夏俊峰自己对辩护律师陈有西的描述:

 

      “我进门后脚跟还没站稳,后车下来一个人就很重地打我后脑勺和耳朵,我当时就蒙了。我想往外跑,打我那人堵在门口,现在知道那人叫申凯。一米八以上的。我推他想从门边跑,他一仰靠桌上,屁股靠桌上。这时张旭东从后边拽我衣领向后仰脖,我的脸已经朝门外,张抓住我后衣领,我仰脖子,申凯就一脚踹到大腿根处,很重,我一下就跪地上了。申凯从桌上拿着一个将近十几厘米的白色不锈钢杯,往我脑袋上砸。砸了好多次,不停地砸。张旭东也从后边打我,用折叠椅从后边打。我用手臂挡我脑袋,胳膊被打伤。一瞬间的事。我就急了。也碰巧,我刚出摊,还没卖货,身上带的一把折叠水果刀,还在裤兜里没用过。踹我后,我一直单膝跪地上,他们俩从上边打我。”

        陈有西律师问:“捅的时候他们还在打吗?”

       夏俊峰回答:“两人一直压着打的,一个在前,一个在后。我就没看,往上捅,乱捅,眼睛也没睁。他们向下,我往上。他们用铁茶杯、椅子、拳头打我,我用水果刀往上乱捅。”

 

       读者朋友们,看到这里,你们一定明白了夏俊峰所说的“乱划拉”是什么意思了,就是他在面临被杀、生命危殆、情急之下的“乱捅”,并非有预谋地故意去捅那两个城管的心脏。

 

       二、夏俊峰该不该杀死两个城管?

 

       两个城管都比夏俊峰高大强壮,当他们猛击夏俊峰的后脑勺和耳朵时,已是意图谋杀,夏俊峰有权当即以任何自卫手段杀死他们。各位知道,后脑勺和耳朵都是人体要害,猛击这两个地方有可能致命。在武术和拳击比赛中,凡是攻击对手这两处要害的选手都会被红牌判罚下场,说明这两处要害是不能打的。城管对准夏俊峰的两处要害实施打击,杀人意图再明显不过了。

 

       两个身高体壮的人攻击单人,力量对比悬殊,被攻击者生命危殆,为了保命,有权杀死攻击他的人,无论是刺穿心脏还是割断喉咙,都是各国法律支持的正当自卫。当年女服务员邓玉娇用刀捅死而不是划死强暴她的共党干部,就是一个行使正当自卫权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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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7 个评论)

回复 中间偏左 2013-9-28 12:18
何哲: 你认为夏俊峰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第一刀肯定不是,第二刀可能不是,第三刀应该就是了,我说的是感觉哈,法律上应该有更严格的认定,我还说感觉哈,前胸的可能是乱划拉但后背的就是追杀了。
回复 中间偏左 2013-9-28 12:01
背部也是乱划拉。。。
回复 zhangyabo 2013-9-28 12:00
夏应该是“正当自卫“!!!
回复 何哲 2013-9-28 11:55
随笔: 问题是现在只有夏一面之词,没有法医鉴定,没有旁证能不能成立?
你认为夏俊峰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回复 随笔 2013-9-28 11:52
何哲: 嗯
问题是现在只有夏一面之词,没有法医鉴定,没有旁证能不能成立?
回复 何哲 2013-9-28 11:51
随笔: 你认为夏是“正当自卫”?
回复 随笔 2013-9-28 11:46
你认为夏是“正当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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