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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热度 2已有 86543 次阅读2011-9-25 10:49 |个人分类:lawandorder先生评论分享到微信

[艾艾注:本文为第二次修改版,前次发的帖子因中文网故障而不幸丢失,感谢LAO先生再次修改重发。另外我想饶舌几句,与筒子们分享。我认为,LAO先生的帖子是难得的从法律角度的专业技术点评,侧重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职业规范,并不涉及对任何当事方的道德评判(当然更不存在漂白谁或其他任何个人动机),原因如他所说,那不是他的field。对LAO先生在繁忙工作之外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严谨点评,我十分钦佩和赞叹,也非常感谢他一直以来为大家普法,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受益匪浅。我个人没有能力从法律角度点评,于是对此案也就只从道德评判角度呐喊呐喊,但我完全赞同LAO先生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规范的立场,也从他的系列点评文章里看到了一位正直善良严谨理性的优秀律师,当然偶尔也有点小幽默:))。毫不夸张地说,LAO先生改变了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看法。桑案点评高手云集,百花齐放,像LAO先生,孙鹰先生,三原女士,曹先生,李大玖记者。。。当然还有各位酱豆和豆苗们。我常常很感慨网络的神奇,更感谢各路大侠的付出。而且我觉得,正是因为大家分析的角度和侧重方面不一样,方能全面剖析该案,也让我们看到一幅complete picture。最后想引用LAO先生曾说过的对桑案的评价,“看起来像是胡来,很可能就是胡来”,我认为堪称经典总结。]


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Saturday, September 24, 2011 重发,略有修改。 Thursday, September 22, 2011. 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 lawandorder 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本人不认识任何当事方,和他们没有任何金钱或非金钱利益关系。本文由艾艾博主代发 。)

发件人: M H
收件人: fencer1818@vip.sina.com
主题: RE: re:关于莫虎
日期: 11-05-24 04:52:14
--------------------------------------------------------------------------------------------
"赶快办签证。赶快办签证。政府刑事检察官通了电话,会帮我们。如果检察官帮了我们,对我们将有利。”
--------------------------------------------------------------------------------------------
(桑兰之友,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99030&uid=74148)


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么着急?“我们”是谁?对“我们”有什么利? 对我们的什么“事情”有利? 为什么对“我们”的“事情”有利? 怎样有利?检查官真的有说 “会帮我们”? 检察官说的是什么? 检察官说如何"帮我们”?

纽约一级强奸案,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刑事法律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所需要的因素是什么,尤其是鲜为人知的第二条,由于身体无助无法同意进行性关系 (“2. Who is incapable of consent by reason of being physically helpless;” New York Penal Law, § 130.35 Rape in the first degree.)桑兰怎么知道的?还有,强奸不是正在进行或刚刚完成,桑兰怎么知道还可以启动报案?

U 签证移民,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移民法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其法律要求和运作, 桑兰怎么知道的?

桑兰律师9月19日呈堂证词(法庭文件号78), 第14段,针对U 签证的法律和桑兰报案的动机。 主要讲,桑兰和黄建因为某律师在刑事报案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且他们的愤恨也是和桑兰没有得到作为犯罪受害人身份获取U 签证。(“14. Sang Lan and Huang Jian vigorously complained that I have failed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assistance in their criminal complaint against the defendants, and their anger is also partially aroused from the failure to obtain a U visa for Sang Lan as a crime victim. To qualify for the U visa under Section 101(a)(15)(U)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foreign national must demonstrate that she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the prosecutor in addition to demonstrating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tal abuse from the criminal activity. The applicant must also possess "credible and reliable information that he or she has knowledge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the qualifying criminal activity upon which h is or her petition is based." See 8 C.F.R. 214.14(b)(2). Sang Lan wished that the prosecutor will at least certify her as a crime so that she may be eligible for U visa, which can be converted to a Green Card under the law." )

首先,该律师再次泄漏当事人和解除代理不相关的保密信息,是该律师纪律不轨行为和违反纽约法律的新证据。(Just read it, you should know where this is from: “However, the lawyer’s right to respond under paragraph (b)(5) does not arise until a client, former client or third person makes an accusation of such wrongdoing and the lawyer reasonably believes that an action or proceeding making such a claim will be brought.”) 第14段陈述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把他的责任全部推到当事人身上,但是该律师和桑兰报案和U 签证运作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某律师证词讲是《移民国籍法》101条 , a 小条, 15款, U小款 101(a)(15)(U), 法律如下: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 101(a)(15):

(U) (i) subject to section 214(p), an alien who files a petition for status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if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determines that--

(I) the alien has suffered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ntal abuse as a result of having been a victim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possesses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prosecutor, to a Federal or State judge, to the Service, or to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ies investigating or prosecu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and 

(IV) the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violate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ccur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in Indian country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or the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iii) 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torture; trafficking; incest;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abusive sexual contact; prostitution; sexual exploitation;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being held hostage; peonage; involuntary servitude; slave trade; kidnapping; abduction; unlawful criminal restraint; false imprisonment; blackmail; extortion; manslaughter; murder; felonious assault; witness tampering; obstruction of justice; perjury; or attempt, conspiracy, or solicitation to commit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rimes; or

该法条同时涉及《移民国籍法》214(p)条.

214(p)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SECTION 101(a)(15)(U) VISAS-
(1) PETITIONING PROCEDURES FOR SECTION 101(a)(15)(U) VISAS- 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This certification may also be provided by an official of the Service whose ability to provide such certification is not limited to information concerning immigration violations. This certification shall state that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in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

本人不熟悉移民法上如何运用这条法律已得到法律提供的移民利益。但从最普通的法律运作上,以上法律至少要求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1. 按照101(a)(15)(U)(iii), 这条法律要求的“罪” 的定义是违反联邦, 州或当地刑法的犯罪,列举第一个罪就是强奸。(“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

2. 按照101(a)(15)(U)(i) (I) - (IV) 要求, 这个外国人必须证明以下要求:

(I) 由法律定义的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II) 这个外国人(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拥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的信息;

(III) 这个外国人 (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过去曾经,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3. 按照214条 p 小条 (§ 214(p)), 要获得U 签证, 犯罪受害者在申请签证时必须递交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主管人,检察官,法官,或其他联邦,州,或地方调查犯罪活动的部门提供的一个认可书, 任何101(a)(15)(U)(iii) 中认可的犯罪。(“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从纯粹的法律解析和运用的角度, 有如下看法: 

第一,为满足移民要求的这个“罪" 的移民里立法目的特出的要求,要有一定的美国利益擒拿重大凶犯维护社会治安的大众意义。

第二, 一个外国人利用U 申请移民,先要证明“罪,” 然后证明 “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然后要有对执法部门调查或检察官起诉犯罪有帮助的信息。

第三,关键的问题,就算报案成功,桑兰并不一定得到U 签证,因为她必须要得到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的认可证书。

至此出现的的问题如下:

第一,桑兰是怎样知道的这个U 签证?

第二,为什么一个联邦,州,地方执法部门会轻易对13年前的犯罪有兴趣, 何况说这个被指控的 “犯罪者” 已经脱离美国国籍,不再接受联邦或州的管辖?

第三, 桑兰的 “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是提供给执法部门一个13年前发生过的事情,被指控的“凶犯” 现不纽约,对这样的“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和起诉, 美国的国家和大众利益在那里?

推理和结论如下:这里的罪是13年以前所说的那么多事,就算路平所得都是事实,一个正常人很难想到这构成强奸,尤其是路平的证词中也没有明确指控说那次性活动桑兰是否有没有同意(consent)。如果没有律师见解的话,任何正常人都不会想到还可以报案,还可以拿U 签证移民。 同样,任何一个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律师都能分析判断,一个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不会对这个案件感兴趣,在这些是事实上几乎完全没有可能会报案成功或者U 签证移民。关键的是,桑兰没有在报案中明确指控移民法U签证要求的“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同时, 移民法上这个“强奸罪” 没有要求一定是纽约刑法一级强奸,所以桑兰在纽约报案指控一级强奸有和U签证有不相关的其他法律运用的目的。(比如以前讲过的复活纽约南区民事诉讼的诉讼期和对被告施加刑事法律责任压力。)因此,桑兰报案缺少U签证明确要求的因素之一(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同时报案一级强奸罪也不是U 签证一定要求的因素。

桑兰律师如果有建议桑兰去报案,轻则民事失职 (律师建议失误和由此产生的按照纽约司法 (Judiciary Law) 刘谢薛直接寻求律师责任的权力),重则刑事犯罪 。 如果没有建议桑兰去报案,也是律师见解失误,因为他没有提供有力的建议,做到阻止桑兰去报案,已避免报案不成功后的损失和后果。从5月24日的电邮中能看到该律师要急迫报案, 完全没有任何有劝阻桑兰不去报案的事实。无论如何,该律师和桑兰报案以及报案和U 签证关系的运作两个问题上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Lawand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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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76 个评论)

回复 南海渔人 2011-9-28 04:55
jsnh关心有关赔偿和保险是有原因的,看他的名字是黄健桑兰名字的组合变体,不过没组合好,音不好。
回复 xiangrikui 2011-9-28 00:07
To: jsnh 你曾经说:
答案会有的。谢谢!
不知道你找到答案没有。我反倒觉得,就算有或者没有,关键在于,桑兰摔倒和场地、运动器材有关吗?如果和这些有关,事情就大了,主办方美国体操协会都难逃干系。而且如果和场地有关,为什么参会的运动员,就摔了这么一个桑兰?不知道当年官方的结论是社么呀?
回复 Nathan 2011-9-27 22:36
To: 随笔 你曾经说:
lawandorder:

看到了您在我博客里的留言,抱歉没有及时回复.

我认真看了您的留言,但只能遗憾地说,在这个问题上,我无法和您达成共识.

我想也许是因为我们看问题的出发点不一样.您是搞法律的,会更痛恨法律界的败类,就象我们中国人更痛恨中国的败类;或者您更多是从法律条文出发考虑问题.

而我是根据我在桑兰案中我看到的事实(不否认会有主观因素)得到的我的结论,并由此产

“每个人都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力”,但是当‘贪婪’用法律发扬自己的‘贪婪’时,受伤的就一定会是‘善良’。
‘善良’愿意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但‘善良’能承受多久被贪婪无度索取的时日呢?当所有的‘爱心’和‘同情’变为理所当然,善良就没有生存空间了。
桑兰们必须为他们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 秀雨 2011-9-27 22:20
lawandorder: 是否开博,哪里发博,无人有权质疑。如果为此成为“颠覆人类文明者,” 你随时 “打击。” “羞羞搭搭、阴阳怪气,” 太手下留情,让我觉得你 “不三不四,不男不女。” 你再说 一次 “某女网友,” 中文网 “某男网友“ 将立刻取替。

Second the motion.
回复 Nathan 2011-9-27 22:15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先赞一个,另外从文风上看,你很像‘漂泊未还家’,不知道是不是?
漂泊兄是我非常敬重的人。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27 19:56
To: 真遗憾 你曾经说:
其实这也是我的心情,我从来没有认为LAO在法律上的解释有错的地方,但近来我是在反对的观点上,原因是我不希望因为单纯的普法,而让桑之流多一些恋战的希望,他们本来就是大贪的人,一直在寻找任何可以对他们有支持可能,而此时的普法变相成了对桑黄的启发(请注意我没有讲LAO的意图是这个),其实从现实看,法律无法对桑进行实质的打击,所以桑才有恃无恐,而桑的得意结局恰恰将是我们大众网友的耻辱(这么说过分吗,也许会挨骂)
赞成真遗憾网友的发言,我也不认为LAO先生的关于法律的发言有任何错误,问题的关键在于,譬如在房租风波问题上,LAO一直在强调和维护租客的权利,尽管非常正确,适用法律得当,但是总觉得有失公允。假如桑兰是房东,海明是房客,我想LAO先生会不厌其烦长篇大论的强调房东的权利而有意忽视房客的权利。引用法律的正确不一定能确保赢得官司,其实那些在无法解决争端最后导致走上法官审和陪审团审的案件在开始的法庭审的时候,肯定控辩双方的律师都有精彩的表现,都在引经据典的引用着正确的法律,可是世间充满矛盾,法律概莫例外,正确的法律和正确的法律之间也有矛盾和互相掐架的地方。就像前面我举出的LAO先生和乔磊关于网络发言是否可以成为被起诉对象的问题,双方都有相关的法律解读和令人信服的案例。从情感而言,我完全支持LAO先生的发言,可是要是从通俗易懂传播法律知识角度来看,无疑乔磊更甚一筹。
感谢LAO先生讲授法律知识,但是如果让我不违心的实话实说,我会说,我从海明那里得到的美国法律方面的知识比LAO先生那里学到的法律常识多得多。譬如,我知道了美国和中国不同,不是按照诉讼标的收费而是固定的法庭费用,所以诉讼标的可以狮子大开口,所以才有了耸人听闻的21亿美元的热络话题。我知道了在美国民事诉讼可以自己写完告票自己送去,若是放在国内,此举会跌下满地的眼珠子。还有,我知道原来在美国递交起诉书之后还可以修改两次,如果对方同意,甚至还可以有N次修改的机会.....,总之,我可以实事求是的说,在海明那里学到的美国常识是极大丰富的。这和他是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和有没有违规没有关系。
回复 tobuto 2011-9-27 18:10
To: 真遗憾 你曾经说:
其实这也是我的心情,我从来没有认为LAO在法律上的解释有错的地方,但近来我是在反对的观点上,原因是我不希望因为单纯的普法,而让桑之流多一些恋战的希望,他们本来就是大贪的人,一直在寻找任何可以对他们有支持可能,而此时的普法变相成了对桑黄的启发(请注意我没有讲LAO的意图是这个),其实从现实看,法律无法对桑进行实质的打击,所以桑才有恃无恐,而桑的得意结局恰恰将是我们大众网友的耻辱(这么说过分吗,也许会挨骂)
无法理解更不能赞同你的逻辑。
回复 随笔 2011-9-27 17:30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1。我主观臆断,说桑黄不知道U签证,实际上他们知道。 (随笔网友代表)

主要问题出在这句话:“U 签证移民,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移民法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其法律要求和运作, 桑兰怎么知道的?”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个句子会被扯开读 -- 不了解的宾语是“其法律要求和运作。”如果表达不清,请原谅, 但不是有意识的。你们所说,以随笔为代表,全部都是在证明他知道这个U-签证。这和我说的“法律要求和运

lawandorder:

看到了您在我博客里的留言,抱歉没有及时回复.

我认真看了您的留言,但只能遗憾地说,在这个问题上,我无法和您达成共识.

我想也许是因为我们看问题的出发点不一样.您是搞法律的,会更痛恨法律界的败类,就象我们中国人更痛恨中国的败类;或者您更多是从法律条文出发考虑问题.

而我是根据我在桑兰案中我看到的事实(不否认会有主观因素)得到的我的结论,并由此产生的我对桑兰的看法.正因为我不相信法律一定事事公证,所以不想追寻法律条文去违背我自己的良心.

我只是一个普通的网民,不想捍卫法律,只想为我认为的正义发言.

尽管如此,我还是很佩服您的法律知识和认真的态度.
回复 永远的罗兰·加洛斯 2011-9-27 16:41
To: 永远的罗兰·加洛斯 你曾经说:
LAO先生有关情与理的感人之言, 让人不禁联想起电视剧, 刚正执着的商秧为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而抛开个人情感, 甚至抛开个人安危, 毕生追求和捍卫着法的严肃, 严谨和公正, 在法和情理之间毅然决然的坚持自己的信念, 秉承着法理无情和执法如山的理念, 最后甚至以生命为代价捍卫了法的尊严.
电视剧“大秦帝国“王志飞饰商秧.
回复 排队等船票 2011-9-27 15:51
To: 真遗憾 你曾经说:
其实这也是我的心情,我从来没有认为LAO在法律上的解释有错的地方,但近来我是在反对的观点上,原因是我不希望因为单纯的普法,而让桑之流多一些恋战的希望,他们本来就是大贪的人,一直在寻找任何可以对他们有支持可能,而此时的普法变相成了对桑黄的启发(请注意我没有讲LAO的意图是这个),其实从现实看,法律无法对桑进行实质的打击,所以桑才有恃无恐,而桑的得意结局恰恰将是我们大众网友的耻辱(这么说过分吗,也许会挨骂)
多虑了。
依海明浸淫纽约律师行业多年的经验积累,此次仍会有惊无险,惩罚应该会有,执照应该不会丢。即便(假设)LAO操刀上阵,结果也必如此。
如果桑黄寻找律师顺利,半个月内就会初见分晓,最终形成的证据链,绝不会象一些律师、装律师的非律师分析的那样海明罪行累累。
不客气地说,“文人相轻”的弊病,“同行相轻”而已。
回复 永远的罗兰·加洛斯 2011-9-27 15:45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999 好兄弟: 读着你肺腑之言,我极力不让自己的眼泪流下来,毕竟是,中国大男人, 但无能做到,眼含热泪,叫一声好兄弟, 等待本案完结,烟消云散,你我日月潭,北京,或纽约相见。 擦干眼泪,告诉好兄弟,情是情,理是理, 情理不一; 德是德,法是法,道德法律不一,保持你尖锐的思辨,即使你我情同手足,法理无情。


感谢Karl 真切的理解和支持。感谢所有支持者和理性反对者。



LAO先生有关情与理的感人之言, 让人不禁联想起电视剧, 刚正执着的商秧为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而抛开个人情感, 甚至抛开个人安危, 毕生追求和捍卫着法的严肃, 严谨和公正, 在法和情理之间毅然决然的坚持自己的信念, 秉承着法理无情和执法如山的理念, 最后甚至以生命为代价捍卫了法的尊严.
回复 why_so_long 2011-9-27 14:54
To: 真遗憾 你曾经说:
其实这也是我的心情,我从来没有认为LAO在法律上的解释有错的地方,但近来我是在反对的观点上,原因是我不希望因为单纯的普法,而让桑之流多一些恋战的希望,他们本来就是大贪的人,一直在寻找任何可以对他们有支持可能,而此时的普法变相成了对桑黄的启发(请注意我没有讲LAO的意图是这个),其实从现实看,法律无法对桑进行实质的打击,所以桑才有恃无恐,而桑的得意结局恰恰将是我们大众网友的耻辱(这么说过分吗,也许会挨骂)
而且打掉一个海明,也许还有其他更坏的害民填上的。
回复 真遗憾 2011-9-27 14:44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999 好兄弟: 读着你肺腑之言,我极力不让自己的眼泪流下来,毕竟是,中国大男人, 但无能做到,眼含热泪,叫一声好兄弟, 等待本案完结,烟消云散,你我日月潭,北京,或纽约相见。 擦干眼泪,告诉好兄弟,情是情,理是理, 情理不一; 德是德,法是法,道德法律不一,保持你尖锐的思辨,即使你我情同手足,法理无情。


感谢Karl 真切的理解和支持。感谢所有支持者和理性反对者。



其实这也是我的心情,我从来没有认为LAO在法律上的解释有错的地方,但近来我是在反对的观点上,原因是我不希望因为单纯的普法,而让桑之流多一些恋战的希望,他们本来就是大贪的人,一直在寻找任何可以对他们有支持可能,而此时的普法变相成了对桑黄的启发(请注意我没有讲LAO的意图是这个),其实从现实看,法律无法对桑进行实质的打击,所以桑才有恃无恐,而桑的得意结局恰恰将是我们大众网友的耻辱(这么说过分吗,也许会挨骂),面对一个猖狂的我是坐轮椅的我怕谁的人物,并且是穷凶极恶的态势,没路还在闯路,此时的这样普法,也是在给桑黄扫盲,对他们的规劝他们不回去听,因为他们从没想过要撤,要认输,但他们一直在找一切可以钻的机会,就算他们找一个个律师,每一个律师的智慧和着眼点不同,那么发现的点也不尽然准确和到位,而恰恰是本着中立观点的专家,可能却一针见血地看到实质,点到命门,可这对桑黄来说是如获至宝的,我想这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想看到的,我真的不愿意看到LAO的文章被借力。而在此刻,我却也像在与LAO交流一个观点,就算海让人无比痛恨,但在时下,相比桑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而言,谁有对社会有一些贡献呢,桑兰像一个蛀虫,一直在拼命地索取,拼命地绞尽脑汁敲诈盘剥来满足自己的荣华富贵,他为这社会除了捐献了微笑外,还付出贡献了什么呢。
大家现在都抓住了海明不放,可是海明在支撑着一个律师事务所。就算很小,他也给了几个人的就业机会,他也在纳税,他没有申请救济,他也在为国家的财政在做着贡献,他也在帮自己的国家减少着就业负担,当大家都兴奋地希望打掉海明的律师执照的时候,大家是否想过海明的律师楼倒了,同时连带的几个无辜的人也失业了,可能会连带的几个家庭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同时加重了国家的救济负担吗!!!!当然如果海明真的到了十恶不赦,罪大恶极的地步我们另说,但海明现在还不至于到这份上吧。
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从海明的角度出发,多为海明想想突破口呢,最起码帮海明突围了,保住了律师楼,也算帮了那几个无辜的职员吧,现在事业的人员那么多,工作很好再找吗
当一件事不是已经到了极端不能容的地步,我都真心希望大家能帮海明求求情,希望莫虎再给海明以深刻教训的情况下放海明一马,撤销R11,给害命一条活路,看在那几个有可能因此会失业的员工份上
今天把这些话说出来,真的是压在我心里真真切切的心态,如果今天美国的经济好得不得了,老百姓分容易找到工作,国家福利没压力,我都不会这么极端地反对一件事情,进而得罪我实在不想得罪不想伤害的人
在国家利益面前,我们是否可以两害取其轻呢
回复 cindy197233 2011-9-27 13:21
To: lovebirds 你曾经说:
说得真好!谢谢lawandorder!
谢谢LAO先生!也谢谢lovebirds的辛勤劳动,我们又看到了三原老师的评论和提供的还原真相的宝贵资料。
回复 elba 2011-9-27 13:17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999 好兄弟: 读着你肺腑之言,我极力不让自己的眼泪流下来,毕竟是,中国大男人, 但无能做到,眼含热泪,叫一声好兄弟, 等待本案完结,烟消云散,你我日月潭,北京,或纽约相见。 擦干眼泪,告诉好兄弟,情是情,理是理, 情理不一; 德是德,法是法,道德法律不一,保持你尖锐的思辨,即使你我情同手足,法理无情。


感谢Karl 真切的理解和支持。感谢所有支持者和理性反对者。



太感人了,谢谢你。
回复 mgzww999 2011-9-27 13:08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999 好兄弟: 读着你肺腑之言,我极力不让自己的眼泪流下来,毕竟是,中国大男人, 但无能做到,眼含热泪,叫一声好兄弟, 等待本案完结,烟消云散,你我日月潭,北京,或纽约相见。 擦干眼泪,告诉好兄弟,情是情,理是理, 情理不一; 德是德,法是法,道德法律不一,保持你尖锐的思辨,即使你我情同手足,法理无情。


感谢Karl 真切的理解和支持。感谢所有支持者和理性反对者。



“律师有泪不轻弹,只是不在法庭流”,不是调侃,我也感动。我不能保证我今后说的都是对的,但是保证我说的都是我当时认为是对的。网人背后是真人。
回复 lovebirds 2011-9-27 13:04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999 好兄弟: 读着你肺腑之言,我极力不让自己的眼泪流下来,毕竟是,中国大男人, 但无能做到,眼含热泪,叫一声好兄弟, 等待本案完结,烟消云散,你我日月潭,北京,或纽约相见。 擦干眼泪,告诉好兄弟,情是情,理是理, 情理不一; 德是德,法是法,道德法律不一,保持你尖锐的思辨,即使你我情同手足,法理无情。


感谢Karl 真切的理解和支持。感谢所有支持者和理性反对者。



说得真好!谢谢lawandorder!
回复 tobuto 2011-9-27 12:57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999 好兄弟: 读着你肺腑之言,我极力不让自己的眼泪流下来,毕竟是,中国大男人, 但无能做到,眼含热泪,叫一声好兄弟, 等待本案完结,烟消云散,你我日月潭,北京,或纽约相见。 擦干眼泪,告诉好兄弟,情是情,理是理, 情理不一; 德是德,法是法,道德法律不一,保持你尖锐的思辨,即使你我情同手足,法理无情。


感谢Karl 真切的理解和支持。感谢所有支持者和理性反对者。



支持
回复 jsnh 2011-9-27 12:40
To: 忍不住说一句 你曾经说:
你到处提这个问题,我也到处回答。。。

场地保险和器材保险是场地和器材受到损害后对场地和器材的赔偿,就像你驾车出事故,车撞坏了,人撞伤了,你的车由你去车保的保险公司处理,你的身体伤由你的医疗保险承担费用。而且还要看你投保的范围是什么,投了多高的保。如果你想得到“下半辈子生活不愁”的赔偿,那你投的保一定极高,而且所谓生活不愁也是一个按当地生活水平保证基本生活。请不要忘记了,保险公司实为金

谢谢!
回复 jsnh 2011-9-27 12:38
To: xiangrikui 你曾经说:
这个不知道,期待你弄懂,告诉大家,让众网友学习。谢谢!
答案会有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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