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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热度 2已有 86540 次阅读2011-9-25 10:49 |个人分类:lawandorder先生评论分享到微信

[艾艾注:本文为第二次修改版,前次发的帖子因中文网故障而不幸丢失,感谢LAO先生再次修改重发。另外我想饶舌几句,与筒子们分享。我认为,LAO先生的帖子是难得的从法律角度的专业技术点评,侧重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职业规范,并不涉及对任何当事方的道德评判(当然更不存在漂白谁或其他任何个人动机),原因如他所说,那不是他的field。对LAO先生在繁忙工作之外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严谨点评,我十分钦佩和赞叹,也非常感谢他一直以来为大家普法,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受益匪浅。我个人没有能力从法律角度点评,于是对此案也就只从道德评判角度呐喊呐喊,但我完全赞同LAO先生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规范的立场,也从他的系列点评文章里看到了一位正直善良严谨理性的优秀律师,当然偶尔也有点小幽默:))。毫不夸张地说,LAO先生改变了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看法。桑案点评高手云集,百花齐放,像LAO先生,孙鹰先生,三原女士,曹先生,李大玖记者。。。当然还有各位酱豆和豆苗们。我常常很感慨网络的神奇,更感谢各路大侠的付出。而且我觉得,正是因为大家分析的角度和侧重方面不一样,方能全面剖析该案,也让我们看到一幅complete picture。最后想引用LAO先生曾说过的对桑案的评价,“看起来像是胡来,很可能就是胡来”,我认为堪称经典总结。]


lawandorder: 桑兰律师报案和U签证运作法律责任难以逃脱


(Saturday, September 24, 2011 重发,略有修改。 Thursday, September 22, 2011. 本文以及以前发表的法律文章只代表 lawandorder 的个人观点,不构成也不能理解为是法律见解。本人不认识任何当事方,和他们没有任何金钱或非金钱利益关系。本文由艾艾博主代发 。)

发件人: M H
收件人: fencer1818@vip.sina.com
主题: RE: re:关于莫虎
日期: 11-05-24 04:52:14
--------------------------------------------------------------------------------------------
"赶快办签证。赶快办签证。政府刑事检察官通了电话,会帮我们。如果检察官帮了我们,对我们将有利。”
--------------------------------------------------------------------------------------------
(桑兰之友, https://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99030&uid=74148)


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么着急?“我们”是谁?对“我们”有什么利? 对我们的什么“事情”有利? 为什么对“我们”的“事情”有利? 怎样有利?检查官真的有说 “会帮我们”? 检察官说的是什么? 检察官说如何"帮我们”?

纽约一级强奸案,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刑事法律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所需要的因素是什么,尤其是鲜为人知的第二条,由于身体无助无法同意进行性关系 (“2. Who is incapable of consent by reason of being physically helpless;” New York Penal Law, § 130.35 Rape in the first degree.)桑兰怎么知道的?还有,强奸不是正在进行或刚刚完成,桑兰怎么知道还可以启动报案?

U 签证移民,别说桑黄不了解,就连很多不从事移民法运作的律师也不知道其法律要求和运作, 桑兰怎么知道的?

桑兰律师9月19日呈堂证词(法庭文件号78), 第14段,针对U 签证的法律和桑兰报案的动机。 主要讲,桑兰和黄建因为某律师在刑事报案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且他们的愤恨也是和桑兰没有得到作为犯罪受害人身份获取U 签证。(“14. Sang Lan and Huang Jian vigorously complained that I have failed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assistance in their criminal complaint against the defendants, and their anger is also partially aroused from the failure to obtain a U visa for Sang Lan as a crime victim. To qualify for the U visa under Section 101(a)(15)(U)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foreign national must demonstrate that she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the prosecutor in addition to demonstrating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tal abuse from the criminal activity. The applicant must also possess "credible and reliable information that he or she has knowledge of the details concerning the qualifying criminal activity upon which h is or her petition is based." See 8 C.F.R. 214.14(b)(2). Sang Lan wished that the prosecutor will at least certify her as a crime so that she may be eligible for U visa, which can be converted to a Green Card under the law." )

首先,该律师再次泄漏当事人和解除代理不相关的保密信息,是该律师纪律不轨行为和违反纽约法律的新证据。(Just read it, you should know where this is from: “However, the lawyer’s right to respond under paragraph (b)(5) does not arise until a client, former client or third person makes an accusation of such wrongdoing and the lawyer reasonably believes that an action or proceeding making such a claim will be brought.”) 第14段陈述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把他的责任全部推到当事人身上,但是该律师和桑兰报案和U 签证运作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某律师证词讲是《移民国籍法》101条 , a 小条, 15款, U小款 101(a)(15)(U), 法律如下: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 101(a)(15):

(U) (i) subject to section 214(p), an alien who files a petition for status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if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determines that--

(I) the alien has suffered substantial physical or mental abuse as a result of having been a victim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possesses information concern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III) the alien (or in the case of an alien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the parent, guardian, or next friend of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to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prosecutor, to a Federal or State judge, to the Service, or to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ies investigating or prosecu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and 

(IV) the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clause (iii) violate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ccur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in Indian country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or the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iii) 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torture; trafficking; incest;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assault; abusive sexual contact; prostitution; sexual exploitation;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being held hostage; peonage; involuntary servitude; slave trade; kidnapping; abduction; unlawful criminal restraint; false imprisonment; blackmail; extortion; manslaughter; murder; felonious assault; witness tampering; obstruction of justice; perjury; or attempt, conspiracy, or solicitation to commit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rimes; or

该法条同时涉及《移民国籍法》214(p)条.

214(p)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SECTION 101(a)(15)(U) VISAS-
(1) PETITIONING PROCEDURES FOR SECTION 101(a)(15)(U) VISAS- 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This certification may also be provided by an official of the Service whose ability to provide such certification is not limited to information concerning immigration violations. This certification shall state that the alien "has been helpful, is being helpful, or is likely to be helpful" in the investigation or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

本人不熟悉移民法上如何运用这条法律已得到法律提供的移民利益。但从最普通的法律运作上,以上法律至少要求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1. 按照101(a)(15)(U)(iii), 这条法律要求的“罪” 的定义是违反联邦, 州或当地刑法的犯罪,列举第一个罪就是强奸。(“the criminal activi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at involv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or any similar activity in violation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inal law: rape; ...")

2. 按照101(a)(15)(U)(i) (I) - (IV) 要求, 这个外国人必须证明以下要求:

(I) 由法律定义的罪行导致这个外国人受到了巨大的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II) 这个外国人(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拥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的信息;

(III) 这个外国人 (16岁以下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过去曾经,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3. 按照214条 p 小条 (§ 214(p)), 要获得U 签证, 犯罪受害者在申请签证时必须递交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主管人,检察官,法官,或其他联邦,州,或地方调查犯罪活动的部门提供的一个认可书, 任何101(a)(15)(U)(iii) 中认可的犯罪。(“The petition filed by an alien under section 101(a)(15)(U)(i) shall contain a certification from a Federal, State, or local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prosecutor, judge, or other Federal, State, or local authority investigating criminal activity described in section 101(a)(15)(U)(iii) .")

从纯粹的法律解析和运用的角度, 有如下看法: 

第一,为满足移民要求的这个“罪" 的移民里立法目的特出的要求,要有一定的美国利益擒拿重大凶犯维护社会治安的大众意义。

第二, 一个外国人利用U 申请移民,先要证明“罪,” 然后证明 “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然后要有对执法部门调查或检察官起诉犯罪有帮助的信息。

第三,关键的问题,就算报案成功,桑兰并不一定得到U 签证,因为她必须要得到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的认可证书。

至此出现的的问题如下:

第一,桑兰是怎样知道的这个U 签证?

第二,为什么一个联邦,州,地方执法部门会轻易对13年前的犯罪有兴趣, 何况说这个被指控的 “犯罪者” 已经脱离美国国籍,不再接受联邦或州的管辖?

第三, 桑兰的 “现在正,或有可能将来会对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等针对调查或起诉法律定义的犯罪活动有帮助的信息” 是提供给执法部门一个13年前发生过的事情,被指控的“凶犯” 现不纽约,对这样的“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和起诉, 美国的国家和大众利益在那里?

推理和结论如下:这里的罪是13年以前所说的那么多事,就算路平所得都是事实,一个正常人很难想到这构成强奸,尤其是路平的证词中也没有明确指控说那次性活动桑兰是否有没有同意(consent)。如果没有律师见解的话,任何正常人都不会想到还可以报案,还可以拿U 签证移民。 同样,任何一个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律师都能分析判断,一个联邦,州或地方执法部门不会对这个案件感兴趣,在这些是事实上几乎完全没有可能会报案成功或者U 签证移民。关键的是,桑兰没有在报案中明确指控移民法U签证要求的“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 同时, 移民法上这个“强奸罪” 没有要求一定是纽约刑法一级强奸,所以桑兰在纽约报案指控一级强奸有和U签证有不相关的其他法律运用的目的。(比如以前讲过的复活纽约南区民事诉讼的诉讼期和对被告施加刑事法律责任压力。)因此,桑兰报案缺少U签证明确要求的因素之一(身体或精神的巨大虐待),同时报案一级强奸罪也不是U 签证一定要求的因素。

桑兰律师如果有建议桑兰去报案,轻则民事失职 (律师建议失误和由此产生的按照纽约司法 (Judiciary Law) 刘谢薛直接寻求律师责任的权力),重则刑事犯罪 。 如果没有建议桑兰去报案,也是律师见解失误,因为他没有提供有力的建议,做到阻止桑兰去报案,已避免报案不成功后的损失和后果。从5月24日的电邮中能看到该律师要急迫报案, 完全没有任何有劝阻桑兰不去报案的事实。无论如何,该律师和桑兰报案以及报案和U 签证关系的运作两个问题上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Lawand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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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76 个评论)

回复 maomao1 2011-9-26 20:41
To: jsnh 你曾经说:
像桑兰这样的案例美国有类似。请网上朋友查一下,如果受伤的是一个美国女孩13年前应该赔多少钱?
如果受伤的是一个美国女孩,她在这个保险里的赔偿与桑兰是一样的。但很有可能她还有其他的保险,这些其他的保险可能来自她的家庭,可能来自美国体操协会。不要把不同的保险混为一谈!
回复 mgzww999 2011-9-26 20:03
需要指出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事实,桑兰至今没有撤案,也没有说起诉刘谢是受了海明的误导,也没有说报性侵案是受海明的指使。她所说的仅仅是5月4日海明报案她没有同意也不知道,她与海明的分歧只是报案时间和方式问题,而不是是否报案。后来她将案件从性侵升级到一级强奸案并亲自报案的事实表明,我们可以合理的猜测,她认为是海明在她没有编制好伪证的情况下过早报案,使她的阴谋没有得逞。

在桑兰自己都不承认受海明误导的事实面前,一些法律人士一定要证明是海明误导、引诱了桑兰,这才是一种对桑兰的诱导,诱导她诬陷海明、推卸责任。只是桑兰比这些专家还愚蠢、还固执。
回复 mgzww999 2011-9-26 19:43
(修改版)
LAO朋友,刚刚有时间仔细阅读。我不得不遗憾的说,这是您所有分析文章中内容最空洞无物、主观判断最多的法律分析文章。虽然引用了许多法律条文,但是基本没必要,甚至根本不相关,仅仅是为了给读者一种海明罔顾法律的印象而已。

首先,海明自作主张报性侵案这件事您已经说过很多次,虽然多数网友不同意桑兰不同意的说法,但是大家基本承认海明是有主要责任的,再次拿出来说就没有什么意义。特别是用了一连九个质问,“作为律师为什么要这么着急?“我们”是谁?对“我们”有什么利? 对我们的什么“事情”有利? 为什么对“我们”的“事情”有利? 怎样有利?检查官真的有说 “会帮我们”? 检察官说的是什么? 检察官说如何“帮我们”?”企图给人们一种海明出卖桑兰,为自己的某种目的的印象,其实答案很简单,海明是在为桑兰争取打赢官司,“我们”当然是指桑兰的团队。

其次,海明拿U签证说事的目的是为了逃脱刑事压民事的责任,这很明显,基本没人相信,他的支持者也不相信。在法律上,您只要指出无论桑兰的意向如何,作为一个律师在桑兰提供的证据面前,最后报了案,律师也难逃责任。但是您却用大量篇幅试图证明U签证的建议是海明给出的,这在事实上没有根据,你说桑兰“根本不可能知道”更只是猜测,有失公允。更重要的是,谁先提出来并不重要,即使海明先提出来,作为律师咨询也是正常的。拿出复杂的法律条文试图证明桑兰不可能知道U签证,是在误导读者。桑兰不可能知道U签证的复杂细节,但是并不能证明她不知道U签证的存在和它的性质。我们都不知道爱因斯坦相对论的细节,但是我们几乎都知道相对论的存在,有什么奇怪吗?

大家都知道,现在性侵案最重要的问题是桑兰是否报了假案,涉嫌刑事犯罪。让人费解的是,您对这样重大问题不但只字不提,更有甚者,在文章中还企图把伪证的责任嫁祸给海明。如果仅仅看您的文章,我这样说还仅仅是一种猜测,但是在后来给网友的回复中,您自己证实了我的这种猜测。在回答网友质问您是如何知道桑兰的证词是伪证时说,“海明自己说过两个证词必有一假”。您自己也应该知道,海明知道有两份不同的证词是在收到桑兰警局证词之后,而不是在之前。即使他可能在报案前已经知道,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证据。

我必须说,这是一份很失水准、很不公正、没有新意、涉嫌误导,甚至有对海明栽赃嫌疑的文章。非常抱歉,因为我非常失望。
回复 mgzww999 2011-9-26 19:33
LAO朋友,刚刚有时间仔细阅读。我不得不遗憾的说,这是您所有分析文章中内容最空洞无物、主观判断最多的法律分析文章。虽然引用了许多法律条文,但是基本没必要,甚至根本不相关,仅仅是为了给读者一种海明罔顾法律而已。

首先,海明自作主张报性侵案这件事您已经说过很多次,虽然多数网友不同意桑兰不同意的说法,但是大家基本承认海明是有主要责任的,再次拿出来说就没有什么意义。

其次,海明拿U签证说事的目的是为了逃脱刑事压民事的责任,这很明显,基本没人相信,他的支持者也不相信。在法律上,您只要指出无论桑兰的意向如何,作为一个律师在桑兰提供的证据面前,最后报了案,律师也难逃责任。但是您却用大量篇幅试图证明U签证的建议是海明给出的,这在事实上没有根据,你说桑兰“根本不可能知道”更只是猜测,有失公允。更重要的是,谁先提出来并不重要,即使海明先提出来,作为律师咨询也是正常的。拿出复杂的法律条文试图证明桑兰不可能知道U签证,是在误导读者。桑兰不可能知道U签证的复杂细节,并不能证明U签证的存在和性质。

现在性侵案最重要的问题是桑兰是否报了假案,涉嫌刑事犯罪。让人费解的是,您对这样重大问题几乎只字不提,在文章中还企图把伪证的责任嫁祸给海明。如果仅仅看您的文章,我这样说还仅仅是一种猜测,但是在后来给网友的回复中,您自己证实了我的这种猜测。在回答网友质问您如何知道桑兰的证词是伪证时说,“海明自己说过两个证词必有一假”。您自己也应该知道,海明知道有两份不同的证词是在收到桑兰警局证词之后,而不是在之前。即使他可能在报案前已经知道,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证据。

我必须说,这是一份很失水准、很不公正、没有新意、涉嫌误导,甚至有对海明栽赃嫌疑的文章。非常抱歉,因为我非常失望。
回复 tobuto 2011-9-26 19:28
To: 对岸的灯 你曾经说:
“恐惧,来自潜意识深处的恐惧!也许是恐惧我们的孩子在阳光明媚的日子里,被二傻的追随者、仿效者们无端的伤害;也许是恐惧我们的孩子在朗朗的读书声中被二傻这样的榜样所同化;也许是恐惧在金钱的诱惑下亲人、朋友横眉怒目拔刀相向。扪心自问,俺的确有些恐惧。“
这也是俺关注桑兰案,声讨桑黄海的原因啊。

同感。
也许这也是北美华人更关注海受到何种惩罚,大陆华人更关心桑黄何种下场的深层心理。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1-9-26 19:06
To: cindy197233 你曾经说:
吼兄,这你就有所不知了,你不在纽约吧?Flushing属于皇后区,你说朱丽叶的律师事务所和海明有竞争我可能还有点相信,因为他的地址离FLUSHING不远,业务或许有交叉,但FLUSHING上百家律师事务所,打掉一家就能多很多业务吗?
我认为以LAO的业务水平,他的客户群和海明根本没有任何交叉,所以昨天我猜测他根本不在FLUSHING执业也得到了证实,海明的律师事务所以办政治庇护和房屋过户买卖为主,还有房东房客纠纷和离婚案,说

把问题简单化最好,LAO博文提出的根据宪法和法律,在网络上无论是署名还是匿名涉及他人的言论都是无法被起诉的,乔磊的博文认为无论是否署名都是可以被追究责任的,相关的运营商也有义务协助查找匿名用户的真实身份,两人观点截然相反,一个是法律权威,一个是媒体人。从感情上来说,我认为LAO说的是对的,可是从理智上说,我觉得乔磊说的有道理有根据,而且举出了多个翔实的案例,你认为他们谁说的正确?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9-26 17:33
To: 磕辣椒粉 你曾经说:
自关注“二一案”以来,俺多少次的问自己:是闲极无聊起哄架秧子吗?显然不是,因为平常就连吃饭睡觉都觉着浪费时间;是为了公平正义而行侠仗义吗?显然也不是,因为道貌岸然的打酱油做俯卧撑早已成了习惯。再看看中文网热血沸腾、口诛笔伐的朋友,好像和自己也差不多。

终于有一天,偶尔去到pollyzixin女士的博客,读到了一个善良女性的泪水:
“。。。就像现在,我一边写着这封信,眼泪就哗哗地往下流,我

“恐惧,来自潜意识深处的恐惧!也许是恐惧我们的孩子在阳光明媚的日子里,被二傻的追随者、仿效者们无端的伤害;也许是恐惧我们的孩子在朗朗的读书声中被二傻这样的榜样所同化;也许是恐惧在金钱的诱惑下亲人、朋友横眉怒目拔刀相向。扪心自问,俺的确有些恐惧。“
这也是俺关注桑兰案,声讨桑黄海的原因啊。
回复 排队等船票 2011-9-26 15:13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这个证据是海明他自己在博客上说的,说桑兰有两分证词,一份比假。
桑黄的证词“草案”海明是知道的,如果海明“误导”,也是根据这份“草案”,指导如何报案;在检察官办公室的报案,是检察官现场采集的,海明并不知道——至少在形式上是这样的,尽管海明可能知道(基本可以确定),但没有证据支持——桑海之间没有刑案的委托,海明只是车夫。
回复 岳东晓 2011-9-26 14:24
海明到处咬人,但是往往把自己的想象当成事实。他说桑兰希望通过U签证移民,但如果你看他面对记者采访时候说的,就知道那只是他自己的想象,没有任何根据。那段视频里记者特意问了,他有什么根据。他立刻变得很defensive,说各种目的都可能有。这样一个说话毫无可信度的家伙,被谁碰上都是要吃亏的。
回复 jsnh 2011-9-26 12:44
To: jsnh 你曾经说: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就你聪明?什么叫有保险?保险是买的!桑兰的保险是友好运动会给买的。当时花那个钱,就买到现在这个水平。桑兰的父母和监护人有什么办法?要说不作为,那是中国政府不作为。
答:中国政府代表就是当时的体协主席啊。。。。。。监护人啊。。。。。主办方保险是一件事,场地自己有保险啊。。。。。器材也有保险啊。。。。没让你出钱请一个律师去谈啊。。。。。你谈了吗?????没谈就说没谈

像桑兰这样的案例美国有类似。请网上朋友查一下,如果受伤的是一个美国女孩13年前应该赔多少钱?
回复 cindy197233 2011-9-26 12:42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LAO先生横空出世的时候,我也是佩服的五体投地,引经据典的法律条文和娓娓道来的理论比索引派考证《红楼梦》还要细微,当海明要扬言要起诉十五名酱豆的时候,LAO先生不失时机的发出博文,认为根据美国法律和宪法,海明是不能起诉网友的,此文一出,看戏党群情振奋,就像抗战中的中国军民听到说日本被扔了原子弹。美国几天挺桑的侨胞副总编辑乔磊发表了一篇博文,《从桑兰案看网络诽谤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d68c10
纽约曼哈顿(华埠除外)的律师和海明的律师事务所都不存在竞争关系。他们的客户群没有任何交叉。
回复 jsnh 2011-9-26 12:39
To: 真实话语 你曾经说:
就你聪明?什么叫有保险?保险是买的!桑兰的保险是友好运动会给买的。当时花那个钱,就买到现在这个水平。桑兰的父母和监护人有什么办法?要说不作为,那是中国政府不作为。
答:中国政府代表就是当时的体协主席啊。。。。。。监护人啊。。。。。主办方保险是一件事,场地自己有保险啊。。。。。器材也有保险啊。。。。没让你出钱请一个律师去谈啊。。。。。你谈了吗?????没谈就说没谈。。。。。。别推谢责任
回复 cindy197233 2011-9-26 12:35
To: 吼完继续向前走 你曾经说:
LAO先生横空出世的时候,我也是佩服的五体投地,引经据典的法律条文和娓娓道来的理论比索引派考证《红楼梦》还要细微,当海明要扬言要起诉十五名酱豆的时候,LAO先生不失时机的发出博文,认为根据美国法律和宪法,海明是不能起诉网友的,此文一出,看戏党群情振奋,就像抗战中的中国军民听到说日本被扔了原子弹。美国几天挺桑的侨胞副总编辑乔磊发表了一篇博文,《从桑兰案看网络诽谤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d68c10
吼兄,这你就有所不知了,你不在纽约吧?Flushing属于皇后区,你说朱丽叶的律师事务所和海明有竞争我可能还有点相信,因为他的地址离FLUSHING不远,业务或许有交叉,但FLUSHING上百家律师事务所,打掉一家就能多很多业务吗?
我认为以LAO的业务水平,他的客户群和海明根本没有任何交叉,所以昨天我猜测他根本不在FLUSHING执业也得到了证实,海明的律师事务所以办政治庇护和房屋过户买卖为主,还有房东房客纠纷和离婚案,说白了就是一个低级律师,他的客户大都是偷渡客和非法滞留的或新移民(不会英文的多),忽悠了几个有点名像赵静案子都被他吹上了天。可惜也打输了。他一个政治庇护收费6000美元,你觉得像莫虎LAO等层次的律师会接这种小儿科吗?从他的收费标准你就能看出来,他一小时200美元,莫虎应该是他的5倍。在美国律师的收费标准决定了他的执业水平,LAO应该和莫虎是一个水平上的。只是莫虎是主攻刑事案,LAO是民事。和莫虎合作的那个被告代理张律师也是个民事案专家,在美国律师执业领域分类很细。像海明那种忽悠什么都能干的只是个小律师而已。我们网友没有法律专家的高度,只能从道德方面来谴责桑黄海,如果站队,只有正义和邪恶之分,我们不去选择站在海明一方或桑黄一方,因为他们都代表邪恶,当然即使是杀人犯他也都有自己的法律权利。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得到支持,像你提的海明收取租金的权利。我认为他可以和国内律师合作向桑黄追讨。
回复 磕辣椒粉 2011-9-26 10:38
To: 方枪枪 你曾经说:
混在底层又如何。说海明怎么样,可能以往的事件中,他不道德,但是在这起案子中,单另的看,首先要把他当成一个普通的人来看,再来根据透露出的事去看现实。不能先假定他就是个道德败坏的人再来看事实。因为人是最说不准的,好人可以做一天的坏人,坏人也可以做一天的好人。

另外,我觉得看戏党的宗旨不应该完全是海明和桑兰。这都是建立在刘谢无任何过错或责任的基础上的,事实上我们也不知道内情。


自关注“二一案”以来,俺多少次的问自己:是闲极无聊起哄架秧子吗?显然不是,因为平常就连吃饭睡觉都觉着浪费时间;是为了公平正义而行侠仗义吗?显然也不是,因为道貌岸然的打酱油做俯卧撑早已成了习惯。再看看中文网热血沸腾、口诛笔伐的朋友,好像和自己也差不多。

终于有一天,偶尔去到pollyzixin女士的博客,读到了一个善良女性的泪水:
“。。。就像现在,我一边写着这封信,眼泪就哗哗地往下流,我不得不手里拿着一块小毛巾随时擦擦眼睛,不然我都无法看清电脑屏幕。。。。,我为我在中文网的这两个月的所作所为没有后悔过,同时我很欣慰。。。,我问心无愧尽了我应尽的责任。。。.说再见真的不忍心,我舍不得你们每个人,但我很清楚目前已经没有我再留在中文网的必要了。。。,我相信有一天我会回来的,当桑兰案的大剧谢幕,当中文网回复平日的轻松温暖的时候,我想以一种轻松愉快的新面貌和大家再重聚,那时我们可以分享一下做女人,做妈妈的体会,交流一下在教育孩子培养孩子过程中的心得,更可以传授一下我们自己的私家好美味。。。”;

在pollyzixin女士给另一位朋友的博客留言中,又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母亲的担忧:
“。。。。。我决定走出桑案了,总之有一些无奈,我好像被搞糊涂了,我不知我再怎样身在其中了,有一些无助,更多是糊涂了,就用郑板桥的那句话安慰一下自己吧--难得糊涂。。。。,【 欲海情魔】一直折磨着我,我没买到盘,你可以告诉我,从你的观点分析上这位妈妈在对待爱女的成长的教育上,非常失败在哪几方面吗,我很想以此为鉴,随时警醒自己的方法言行。。。”。

我好像突然明白过来些什么,恐惧,来自潜意识深处的恐惧!也许是恐惧我们的孩子在阳光明媚的日子里,被二傻的追随者、仿效者们无端的伤害;也许是恐惧我们的孩子在朗朗的读书声中被二傻这样的榜样所同化;也许是恐惧在金钱的诱惑下亲人、朋友横眉怒目拔刀相向。扪心自问,俺的确有些恐惧。

法律是冰冷的,人性是温暖的。二一案发展到今天,中国式的普法运动实在是没有多大意义,是原告打死被告、还是被告搞掉原告,也实在不是俺们能干预的。诸位文笔锦绣的专家有时间真不如就“二一案”做一篇道德文章,可能也比成天把玩僵硬的法条来的温暖!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9-26 09:58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各位支持者反对者, 我就要关机了,有问题请留下,我争取明天晚上回答。
不知道丢失的留言是否能恢复,如果恢复了,请先生为我解惑,如果没有恢复也没关系,我看您的其他回复就明白了。我实在是不喜欢再敲一遍字,呵呵。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9-26 09:51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多谢指点和关心。不管是什么新律师出来,有法律问题照样在中文网揭露。
前几天有貌似喜乐律师行的女发言人出现,称他们的律师正在为黄健桑兰按进行评估。
回复 对岸的灯 2011-9-26 09:44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多谢老友理性理解。
mgzww999说出了我的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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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担心的:您会由于反对和/或误解而离开,那我就失去一个学习机会。现在不担心了。感谢。
我必须反复提醒自己的: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
我自己坚信的:日久见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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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排队等船票 2011-9-26 09:24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多谢G.B.S., 不过这里除了共和国其他大都理性发言,共和国我们俩有前科,已经揭示了, 我已经把专家称号交出去了。
作为专家,“前科”一次用的很不专业。看来,专家也会不专业。
美国汉语与中国汉语有多少区别不知道,但或许,用江湖术语结过“梁子”更合适吧?
回复 方枪枪 2011-9-26 08:34
To: 磕辣椒粉 你曾经说:
阿Q就是扛起枪,也断然不会朝着父母兄弟、恩人朋友开枪!
混在底层又如何。说海明怎么样,可能以往的事件中,他不道德,但是在这起案子中,单另的看,首先要把他当成一个普通的人来看,再来根据透露出的事去看现实。不能先假定他就是个道德败坏的人再来看事实。因为人是最说不准的,好人可以做一天的坏人,坏人也可以做一天的好人。

另外,我觉得看戏党的宗旨不应该完全是海明和桑兰。这都是建立在刘谢无任何过错或责任的基础上的,事实上我们也不知道内情。

真正的看戏党应该是呼吁媒体去采访客观事实,包括体育总局,体操队,美国体操协会,保险公司,检控官,北大,星空电视,刘谢,莫虎,以及桑兰肖像权问题。

如果刘谢真有不如法的地方,也是应该假设会有这种情况的。像三原的贴很好,还原当时的情况。但是有一点,如果能建立在刘谢是普通人,不是恩人的基础上去找能说明事实的问题更好。比如当年的移民法,当年照政策是否能留在美国。

至于U签证,海明,黄建,桑兰都有可能提出。他们三人的话只能听百分之五十,具体的要看信件往来。冲黄建费死力的研究法律条文又敢于实施的劲来看,不排除他提出来,然后海明觉得也行,加上如果桑兰吹吁过有强硬的后台与关系,加上媒体配合,海明不无可能觉得是一次扬名的机会,一拍即合的可能不是没有。至于反脸,要从那次海明说一切都是黄建与他一起商量,没有桑兰什么事看起,个人估计是不是两万美元留住了海明不撒手的心,结果发现到不了手,立刻反脸了,从而开始网上去查刘云山等资料。这方面艾艾分析得很多了,我赞同。
回复 方枪枪 2011-9-26 08:23
To: 磕辣椒粉 你曾经说:
胖子从来就是个无耻卑鄙的小人,但小人他也还算个人吧!?哈哈哈,海明本来就是阿Q麻!你我偶尔有时也是阿Q,阿Q可比明火执仗、泼粪报恩的二傻们要好很多的!
我觉得胖子为了钱什么都干得出来。他与桑黄的区别只是。他明知不道德他也去做,但是他知道那是不道德的,他也知道哪些人是好人,是善良人,他心里有是非标准,只不过当利益到来时,他不见得管那些是非了。如果帮别人去敲诈什么的,成功了,心里顶多自嘲一句,又敲了个好人,实际上他对敲诈的人也是非常瞧不起的。比如黄有什么要求,就算是坏的,他也去做,只要给钱,但是心里瞧不起,也不愿意交这样的朋友。

而我认为桑黄是不知道什么是不道德的,甚至不道德的事也认为是应该的。也许还会觉得敲诈的人真TM了不起。从那个博文可以看出来。而且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只能说胖子比桑黄认识高点。可能在一念间还做点好事。至少知道自己不是个好人,知道哪种女孩凭劳动吃饭是很纯将的的,自己的孩子把钱存起来不用,很有品德也不贪心,他也知道要教育孩子做个什么样的人才是个好人,也希望自己的孩子成为一个自食其力不贪心品格好的孩子。

有的人就是写文章都透露着世界观完全是错的。起码海明知道个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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