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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cer老黄发表的微博--2012年2月19日

热度 7已有 2305 次阅读2012-2-19 11:18 分享到微信

 

人工置顶,列位晚安。期待下一期《fencer通讯社小字报》

@Fencer老黄 新浪个人认证 fencer通社社第一期小字报上线,欢迎大家阅读。本报文系属娱乐,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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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cer老黄发表的微博--2012年2月19日_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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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收藏| 评论24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睡觉去啦,目前有人又开始贴大字报啦。针对律师叮嘱的,不对该人进行任何评价,不做任何答复,我认为我要补充一点。这样低层次的人,我们哪有功夫搭理。还不如我和小普渡、2普渡等人隔空聊天有层次。本来就不是一个级别的人,闻到个屁,赶紧捂住鼻子,旁的人可别熏倒了。我是百炼成钢,臭屁不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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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收藏| 评论29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这些二货整天镜像我的微博,我告诉你们,没多大用。你整理出来,无非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还是好好看好你们该看好的人,不该写的不要乱写,这难受不都是自己找的么?一帮人还跟着瞎起哄,看看你们最后帮的都是什么忙。我看,是越帮越忙。睡觉去了~我精神头大,隔三差五的我就念叨念叨你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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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1)| 收藏| 评论39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这些人说,你公布真相啊,拿出你的证据啊。这些东西,是能拿到大庭广众之下来的么?美国的法官难道就乐见你们在法庭外闹的如此不亦乐乎?所以有些人用的招数比较低级,反而对自己不利。上了庭,原被告是平等的,都可以提出观点来进行法庭辩论,如果说拿出来证据就能断案,那要法庭干什么?开派出所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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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1)| 收藏| 评论43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有些二货不了解美国司法,认为你要告人就要拿出证据,你没证据就不能告。我心中暗笑这些二货不但没有智商,而且是法盲。在美国法庭的庭审程序中,就有双方的“调查程序”“法庭辩论”,通过这些已知的证据和证言、证词已经旁证,是可以进行法庭辩论的。而且对方也可以拿出证据等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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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收藏| 评论46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首先,我在微博上不做任何律师授权外的任何形式答辩,但有一点可以告诉这些二货的是,这个诉讼之门已经开启,妄图通过舆论或者其它形式打压SL案,都是徒劳的。想看笑话的人,目前乐的前仰后合,为时尚早。至于舆论阵地嘛,给你们好了!我已经强调过多次,法庭结果是真东西,其它都送给你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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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 收藏| 评论(1)54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目前黑桑的团伙,手中2杆大旗:1、性侵案过追诉期未立案,被他们说成“冤枉好人”,导尿属于慈善行为,受法律保护,这种说法属于欺世盗名。2、说桑兰控诉中国政府集权,用政治大棒挥舞SL。殊不知SL不是律师,无法撰写某些文件,至于签字的问题,留到法庭去向法官解释。从以上2点,黑桑人觉得大局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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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收藏| 评论57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在美国的案例当中,美国体操某教练性骚扰队员,因过追诉期而无法立案。首先,我们搞清楚追诉期是何物。性侵害(性骚扰)的追诉期为最长5年,事发时间过了这个追诉期,监控方(政府监调机构)将无法突破这一限制,更无法谈及立案。但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如果地方法律系统通过相关windows法案,则无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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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收藏| 评论今天11:36 来自新浪微博

在我看来,不懂法律的人在法律事件中最容易被忽悠。所谓的“误导”,原文:根据律师准则,律师不得通过刑事案件压迫或给民事案件造成有利,这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这个误导,是职业、专业法律工作者应向客户建议的,通过刑案,压制民事案件律师首先应该阻止客户,并告诉客户有不进行刑事报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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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收藏| 评论今天11:31 来自新浪微博

有关性侵案,应该说,有人报的是一级QJ,当然了,XQ案在纽约州法律当中是有追诉期的,5年。SL的报案,其指控内容构不成一级QJ,但是足够3-4级XQ。有些人,就喜欢躲在追诉期后面,看来他们不想主动打开这个诉讼,我认为,既然冤枉了,就让律师打开这个诉讼,扔掉追诉期,可以打一打。自己都给自己旁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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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收藏| 评论今天11:28 来自新浪微博

有些人整天弄个牌子,挂着什么桑兰控告中国政府集权,这个是谁写的,为什么写上去,有待SANG VS MING的官司结束后,我不接招,你们接着给我贴,贴到中国政府请我去喝茶,把我们逮捕。更有不服的,可以继续来老套路,上访、写信。我们现在,需要向法院做答复,对这些二货没有义务。你们接着闹,庭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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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收藏| 评论今天11:25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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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5 个评论)

回复 白眉 2012-2-20 09:23
当初娘娘不懂事,刘谢不给娘娘争取利益,所以告他几个亿;
接着是海胖误导娘娘报一级强奸,娘娘不懂事,不关娘娘事;
现在是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强逼娘娘报刑事案,所以是误导;
以后是不是徐小兵忽悠娘娘继续打官司?娘娘根本就不想继续打下去?

总之,一切都人家的错,娘娘是上帝的女儿,不可能错,也不会错!
回复 庐山谣 2012-2-19 14:26
记得贱贱也是贴身护理专业的,看来也是欺世盗名之辈。
貌似还没过追诉期。
回复 庐山谣 2012-2-19 14:23
贱贱的法律本科都读到啥地方去了?
想当初苦思冥想做功课告人家QX啊,输了就说误导?
回复 忍不住说一句 2012-2-19 13:56
黄处长期酒精中毒。我们就是要在中文网上撩拨这二傻,让他说不进中文网,心里又痒痒的。
回复 磕小粉 2012-2-19 12:23
贱贱的语文水平真是惨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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