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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江南 //www.sinovision.net/?71727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To reach a port we must sail, sometimes with the wind, and sometimes agains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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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又是 2013-8-28 09:36
不见留言功能。只好看完你的连接后,此处留言。
你说的非常准,尽管没必要说到全部。说事情的人杂多,都有嘴的呢。说事啊,还得看语出者的站位、水准和高度。否则没有多说的必要。他们说事就让他们说去,贬低别人,空话天下大事的话,就得在他肩膀上拍上一下。 问好!
钢丝 2012-2-28 17:09
春节期间回国转了一圈,挺开心的。

老夫子过年怎么样?问个好!
随笔 2012-2-3 13:49
海明是阿Q: 如果理性辩论,我不认为这种分裂有什么坏处。观点不同才能辩论出真理。一言堂多没意思。至于对和解的理解,我观点不变,还是以前博文里的观点,尊重刘谢的选择。 ...
谢谢你的回贴,刚刚看了999给我的回贴。你们两人理智的回贴令我受益匪浅,这两个回贴让我看到了你们不同的一面。谢谢
随笔 2012-2-3 00:30
谢谢你此时对我的支持,我收到Polly的留言,对她讲,我已经萌生退出的想法。我到不是怕和别人争论,但不希望网友分裂。我不会对一个伪君子妥协,但坚持又好像是反和解。我现在甚至不知这种和解是好是坏。反正最终就要看刘谢的态度了。如果她们希望就此结束此案,那么所有的人也就无事了。包括桑兰,海明,路平,大陆无耻的记者,徐也可以继续行骗了。
钢丝 2012-1-20 11:52
为神马不能回复了?!

年夜饭打算吃什么?咱可是从小就爱过年,这会儿正唱着“喜羊羊”开始做春节准备呢,老夫子也听听吧,哈哈哈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gZhQnjhGQ8&feature=related

最后,祝龙年大吉大利,精神抖擞,万事如意!
礁石 2012-1-19 23:14
海明是阿Q: 多谢了,从此欠你一份情,尽管吩咐。
不客气。总有互相帮忙的时候。
礁石 2012-1-19 23:06
《Bridge Over Troubled Water》给你做好了。你的博客不能回复?
请到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9431&do=blog&quickforward=1&id=124070
观赏。
礁石 2012-1-19 21:50
送您一段视频。祝节日快乐!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9431&do=blog&id=124070
sztao 2012-1-19 20:49
祝你新春快乐! 龙年飞黄腾达!
礁石 2012-1-12 13:52
海明是阿Q: 如果是女士点歌,那你肯定就不会犹豫了。对不?No gender discrimination, please.
哎呀,上次巴结方姐给你逮着了。嘿嘿。
好吧,你要点什么?我试试。只要能抓到,我为你分享。
礁石 2012-1-12 13:07
海明是阿Q: 礁石兄,可以点歌吗?
美中网的界面我还搞不大清楚。有些博主可以设置音乐盒。我的显然不行。   
mgzww999 2011-12-27 22:50
海明是阿Q: 999老兄,请到随笔先生的博客去一趟。她在反驳我的文中引用了曹的论述。另请见我给她的留言回复。
我完全不同意随笔在关于律师和隐私这两个论题上的观点,这一点在我对她另外一个博文的回复中已经说过,在评论曹长青的回复中又讲得更明确了一些。她应该都读过,如果再回复同样内容就是对她不够尊重了。

她和曹的最大问题是把道德和法律混淆了,把发起诉讼和进行中的诉讼混淆了。“好人”和“坏人”是一个没有统一标准的概念,而法律条文和事实却是所有人都可以有共同认定的标准的。以“正义”的名誉去侵犯“坏人”的隐私是很危险的事情,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以坚持自己的“正义”为名,去挖掘自己心目中的“坏人”的隐私。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对恐怖嫌疑分子的隐私都必须保护,更不用说他们的家人。许多人在网上行事中忘记了自己的身份,意识上以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行动上更把自己当成了法官。比如以为打击徐是伸张正义,就可以不保护他本人甚至他家人的隐私。

大家在攻击徐的时候以为是在帮助被告,而实际上是在帮助桑兰。设想一下,如果最后徐以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隐私退出代理,大家自然拍手称快,但在法官和美国公众的眼中,这就是桑兰受到不公正法律判决的依据,她如果聪明,就可以在这方面大做文章,而且会赢得很多同情。比如药家鑫的案子,我个人认为就是在舆论压力下的一个不公正判决的结果,药是在舆论压力下被杀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个常用的口号是对法律的亵渎。药家鑫的案子如果发生在美国,舆论的一片杀声反过来会救了他。对桑兰律师的攻击在美国就是在帮助桑兰。徐除了发表一个愚蠢的声明之外,在桑兰案子上什么都没有做,对他在桑兰案上的任何攻击都没有足够的根据,我们至少应该等待。至于他的人品,我也认为他是一个低能而且有欺骗行为的人,不过那是另外一个话题。最有意思的是,人们现在忘记了桑兰诬告案是怎么开始的,它是海明一手推动、桑黄海三人合伙的国际敲诈勒索案!海明看到敲诈勒索不成,一个转身又出卖了客户,现在海明攻击徐显然是为了自保,但是在大家的眼中,什么也没做的徐似乎倒是比海明还坏了。
mgzww999 2011-12-22 19:52
海明是阿Q: 你对我的维护,我看到了。不客套了,尽在不言中。
想写一篇反驳曹所提原告与被告的区别,但不知道在这时候发是否合适。先跟你大概讲一下,看你是否同意我的逻辑 ...
我也认为曹长青关于原告与被告那段论述是不正确的,我前几天在随笔的博文讨论中说过我的观点。你的前三条我完全同意。第四条要分几种情形分别对待。对于初次兴诉的原告律师,曹长青的说法基本是对的,但是也过于绝对。原告兴诉只要满足以下三点,律师就可以代理:一是符合法律条文,比如追诉期和司法管辖权;二是证据要beyond doubt;第三是原告要有good faith。其中第一条的判据是客观的,而后两条是主观的。以桑兰案为例,对基金、肖像权和诽谤三条,莫虎的观点和助理法官就不一样。更重要的是,现在徐律师不是桑兰的兴诉代理,而是中途接手,桑兰无论撤诉还是继续起诉都需要律师,处于一种被动的、与被告没有分别的地位,为了有公正审判,她需要律师。其实可以把讨论说得更简单一点,法庭容许案件部分存活本身就是对曹长青的最好反驳,法庭总不能让一个案件存活而又不让律师代理吧。

最后一条我不同意,有三个原因:一是不合时宜,容易引起误解;二是刘不是律师;三是刘只是为桑兰搜集相关资料,并且明确说要找律师,可以理解成是否其诉应该由律师决定。
海明是阿Q 2011-11-16 19:10
To: sysb 你曾经说:
您说,网友如果要推荐好律师,或者揭发黑心律师,可以在此留言。有个典型的CASE---律师伙同原告搞恶意诉讼、伪证、转移并隐藏财产---证据确凿。可惜不知如何揭发,特此留言,请指教。
1。直接向律师协会投诉;
2。贴到www.avvo.com试试;
3。直接在美中网发个博文。
sysb 2011-11-16 09:21
您说,网友如果要推荐好律师,或者揭发黑心律师,可以在此留言。有个典型的CASE---律师伙同原告搞恶意诉讼、伪证、转移并隐藏财产---证据确凿。可惜不知如何揭发,特此留言,请指教。
威聯 2011-11-15 00:42
To: 海明是阿Q 你曾经说:
就是说:夫妻双方或者他们的前夫前妻,都可以宣布前者目前的婚姻无效,如果(根据)前夫或前妻尚健在,并且过往婚姻关系仍然还有效。
如果前夫或前妻尚健在,并且过往婚姻关系仍然还有效。夫妻双方或者他们的前夫前妻,都可以宣布目前的婚姻无效---就是说,重婚可以宣布无效。谢谢!
海明是阿Q 2011-11-15 00:11
To: 威聯 你曾经说:
RULE140(a)
An action to declare the nullity of a void marriage upon the ground that the former husband or wife of one of the parties was living, the former marriage being in force, may be maintained by either of the parties during the lifetime of the other, or by the former husband or wife.----找了几个人翻译,还是搞不明白--这句话这么长,到底什么意思啊---请忆江南先生务必指教。

就是说:夫妻双方或者他们的前夫前妻,都可以宣布前者目前的婚姻无效,如果(根据)前夫或前妻尚健在,并且过往婚姻关系仍然还有效。
威聯 2011-11-14 04:32
RULE140(a)
An action to declare the nullity of a void marriage upon the ground that the former husband or wife of one of the parties was living, the former marriage being in force, may be maintained by either of the parties during the lifetime of the other, or by the former husband or wife.----找了几个人翻译,还是搞不明白--这句话这么长,到底什么意思啊---请忆江南先生务必指教。
海明是阿Q 2011-9-24 12:51
To: lawandorder 你曾经说:
Dear HQ: Thank you for your support and understanding. “I am not sure if ‘das moralische Gesetz‘ makes as much sense to me as to Philosopher Kant, but I do not know why he thought it does or should. “ Vielen Dank.
You are very welcome. As I said in my blog articles, I support all lawyers that uphold the professional standards and I believe you are one of them. Plus, you have chosen to speak out.
Actually, I do not know German. I used the above quote only because it was the original language. For me, I like the quote because I think moral principles/law provide us guidance, just like the stars in the sky do. This also may not be exactly what Kant meant.
lawandorder 2011-9-24 12:18
Dear HQ: Thank you for your support and understanding. “I am not sure if ‘das moralische Gesetz‘ makes as much sense to me as to Philosopher Kant, but I do not know why he thought it does or should. “ Vielen D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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