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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vs方舟子案分析(四)——双方的举证责任

热度 1已有 1464 次阅读2013-2-5 22:20 |个人分类:旧贴搬家| , 方舟子, 韩寒 分享到微信

 
署名权不可转让,即代笔是违法的,法律就只能推定“署名韩寒的作品是韩寒自己创作”。这是一个推定事实,韩寒提出这个事实即可,而没有额外的证明义务,即,韩寒没有义务拿出其手稿来自证亲笔。方舟子反驳这个事实,就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
以上是从署名权转让的角度反驳“韩寒主张名誉侵权就必须自证亲笔”,其实,还可以从别的角度来反驳。
根据证据规则,法官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作品是作者智力、知识积累、个性、感情、人格、审美情趣、气质等内在、主观的心理因素的外化,而主观心理因素是不可证的

韩寒的举证责任:方舟子的博文,他署名的作品及出版署批准件
方舟子的举证责任:韩寒作品代笔的证据(推理的不算)
 
(2012-02-12 10: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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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mgzww999 2013-2-6 01:13
又臭又长的狗屁文章,韩二有种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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