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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迁安:两份判决自相矛盾 村民被迫上访维权

已有 2018 次阅读2010-12-5 07:05 |系统分类:女性世界分享到微信

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为维护权益被乡党委书记陈春山打伤致残的王翠兰和共产党员、伤残丈夫马中

    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完全相同的案件事实,由同一个法院和不同法官审理,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马忠夫妇难以相信,这种判决使法律遭遇尴尬处境。法院判案讲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按说,同样的案件事实就应该有同样的判决结果,这样才能指导大众行为,而“同案不同判”则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疑惑,案件背后有哪些猫腻,法官审判的弹性究竟有多大?

    第一份判决公平公正

    河北省迁安市五重安乡马井村村民马中(法院错误认定成马忠)称,1994年,我家按人口分得本村杏核子山场五段。此后,这五段山场一直由我家管理和收益。2004年,村委会将我家经营的山场非法包给他人开矿,剥夺了我的山场经营权,要求法院依法维护我的山场承包经营权。

    2005年12月28日,迁安法院对马忠告五重乡马井了村委会确认山场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予以立案。

    2006年2月21日,河北省迁安市法院作出(2006)安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查明,1994年,被告将所属的长有杏核子树的山场按本村人口数划片,每人一片,无偿分与本村村民经营管理收益,所分山场随着本村土地的调整而调整。原告家五口人,共分得杏核子山场五片,其中一片分在大曹沟山场,与张海龙的出场相邻,两家以老牛道为界。此后,原告家对分得的杏核子树进行经营管理,并收获山场内的杏核子。2004年冬,原告此片山场遭他人破坏。被告至今并未收回原告承包的长有杏核子树的山场。

    法院认为,承包方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承包被告长有杏核子的山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承包合同,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马忠与迁安市五重安乡马井子村村民委员会订立的山场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否定生效两年的判决

    2006年2月,马忠起诉马井子村委会,要求追回自己的山场经营权,法院既然判决村委会败诉,事实也证明村委会包给马义占用的山场是他家分得的山段。同时对实际使用人马义无偿占用山段开矿,砍伐树木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50000元,向迁安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乡村两级肆意包庇马义的破坏行为,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开庭审理。

    2006年7月6日,马忠夫妇向迁安市法院递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要求中止审理此案。之后按照信访规定依法上访,期间多次遭到五重乡政府人员辱骂、殴打、关押,从未给马忠夫妇出具过任何法律文书。

    在马忠夫妇被非法拘禁期间,2008年8月29日,迁安市法院作出(2006)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原被告所在的五重安乡马井子村依政策对土地、果树承包进行调整。原告马忠分得大曹沟东门一片山杏树,承包期为30年。

    法院认为,采石厂不属于原告承包的山场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施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据此对被告主张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迁安市法院立案审理原告马忠已经申请中止诉讼一年多,而此次法院擅自开庭审理马忠夫妇并不知情,被告村委会败诉后也没有主张权利。最可笑的是,2008年7月21日―11月7日,也正是法院审判期间,五重乡党委书记陈春山设立“黑监狱”(在乡卫生院后院第四间房间),将依法上访的马忠、王翠兰夫妇拘禁关押数月,法院明知该情况,执意开庭、判决,致使原告马忠的合法利益受到伤害,即没有参加开庭,也没有机会上诉。

    马忠说,迁安市法院在(2006)安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认定村委会侵权,认定我与村委会订立的山场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而(2006)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却否认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岂不是自相矛盾,自打嘴巴。

    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马忠夫妇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迁安法院(2006)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和唐山中院(2009)唐民申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改判。(3)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依法返还山场的使用权,依法赔偿林木的损失。(5)依法赔偿所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恢复山貌。

    马忠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四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10年4月5日,马忠、王翠兰就马义损害财产赔偿一案申请再审,对河北省迁安市法院(2006)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没有诉讼人参加,单独开庭,采信被告伪证,作出的枉法判决。迁安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剥夺马忠、王翠兰的诉讼权和上诉权,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唐山中院作出的(2009)唐民申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
   
    1994年,迁安市村按人口划分,马忠家五口人家分到杏核子山山场五段末数第二号,总面积约30亩之多。承包经营管理至今已10多年间,自植山杏核树8千棵左右。马忠山场的经营权有(2006)安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和《五重安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已确认合法生效为证)。迁安市法院拒不执行。

    依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马井子村委会在马忠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4年将他家的山场非法包给他人开采,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

    2005年5月5日,马义串通村干部到马忠家承包的山杏林地内,当众砍伐86棵山生长多年的杏树,到2010年止,共毁灭林地9千平方米,山杏、核子树1500多棵。欢伐集体大核桃树70多棵,各户承包树40多棵,山杏树2000多棵。马忠先后向迁安市林业局和唐山市林业部门反映,没有结果。

    依据《森林法》第46条规定,该案中,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依法应追究责任。同时对马义违法开采,致使土地和林木受到毁坏,应依法赔偿损失,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的树木并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相关规定,马义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河北省迁安法院(2006)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采信伪证,颠倒事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法院单方开庭,采信被告伪证,原告因被限制自由没有参加。

  《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的13种行为,其中: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等等。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法官违规的处罚决定: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重安乡政府违法干涉马忠夫妇参加诉讼,殴打、非法拘禁马忠夫妇。陈春山违法设立“黑监狱”,拘押马忠、王翠兰数月。依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依法惩处。

    网友关注伤残夫妇遭遇

    马忠夫妇的凄惨遭遇经《中国维权服务网》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也多次督促。如此明了的错误案件至今不能依法解决,说明当地司法已腐败到何种程度!

    【石城人】案件幕后有交易! 如果没交易,怎么有如此枉法判决书?这样的判决荒唐之极!法官审理时天气可能有问题,是否阴雨天造成的“天平”偏向了另一边? 佩服审判该案的法官,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法也能想得出来,而且还敢这么做。迁安法官对“法”的尊重既然浅薄到如此程度,可悲!

    【无情人】法官吃罢原告吃被告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整出两份不同的判决书还是别出心裁的。要是简单来看这个案例是法官的责任,要是追根溯源来看,问题更为复杂。

    【猫咪咪】没有任何监督机制,全靠自律,这也是中国特色?正是因为这个法院的自律不严,才有迁安个别法官的自律崩溃。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迁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折射出了我国司法界腐败。

    【大地震思考】村民承包的山林被非法占用开采,果林被毁,依法诉讼历经磨难,迁安法院戏弄法律,一个事实出具两份不同内容的判决,这是一起人为操纵的案件,他们导致村民马忠夫妇长期上访申诉控告,破坏了社会稳定。马忠夫妇的冤情何时依法解决?既检验司法为民是否真正落实在行动上,同时也考验基层政权如何依法行政的问题。

    法官违法影响司法权威

    时隔2年之后,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对同一起案件,作出内容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马忠夫妇对如此荒唐的事情发生在人民法院很不理解,对第二份判决书中的认定并不认可。

    马忠说:“在第一份判决中法院明确“该合有效,继续履行”。法院已经认定了原告的证明主张成立,其证据具有证明力,那么第二份判决书中为何又会出现这样自相矛盾的说法呢?按理说没有人能够比法官更熟悉法律,但是作为维护正义的人民法院,竟然能做出这样两份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判决书,这让我不得不怀疑当地法官们的执法态度。”

    根据法律法规超过诉讼时效期的诉讼,法院不予立案,马井子村委会又是通过何种手段立案,法院依据哪条法律在第一判决生效两年,当事人又没有要求审理的情况下又重新受理此案并作出歪曲事实的判决!?

    法律专家对此案结果表示震惊,并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司法保护,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问题充满忧虑。该案中存在较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之处类似这种情况应严厉杜绝。”

    从司法解释来说,《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上位法,迁安市法院在出具第一份判决时,依据的正是这两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但是在出具第二份判决时却为何丝毫没有考虑到《土地承包法》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而是套用了《民法通则》第81条来否定第一份有效判决。同一法院审理同一法律关系的两起案件时为何在适用法律上有如此大的差异?是什么人导演的这场闹剧?

  马忠的话说得很气愤,也很无奈。是啊,作为维护正义的人民法院,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执法,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可是迁安市法院却干着违背法律精神的勾当。

    省涉法涉诉办公室督办

    同一案由、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居然作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令人瞠目结舌!面对这个自相矛盾的判决,一位知名律师坦言,从法律角度讲,这个判决耐人寻味。因为,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其权威严谨性不容侵犯。两份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判决书,反映法院判决不公和法官的腐败。这是一宗有明显错误的典型个案。

    面对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书,唐山市中院给出了“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驳回马忠的再审申请。如此咄咄怪事,就发生在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同案”不“同判”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法官行为严重侵害了法律威望性和司法公信力。

    今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人民法院要让当事人得到足够的尊重,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强化保护群众尊严的意识,坚持文明执法,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对他们的关心和尊重。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得以实现,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有尊严,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

    笔者得知,河北省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已于6月份将此案督办到唐山市中院,马忠夫妇近日接到的却是迁安市法院的电话通知,此案最终能否公正有待观察。人们在期待法律能够早日还马忠夫妇的冤屈,其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

    马忠最后说,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撤销第二次违法判决,还申诉人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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