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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宁出庭作证,《新闻记者》一审胜诉

已有 1664 次阅读2011-6-7 06:26 |个人分类:新闻评论|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思宁出庭作证,《新闻记者》一审胜诉

  思宁的思想门户(http://portal.sinoth.com/sining/index.html)2011年6月7日讯 接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移来电,思宁出庭作证的首起因新闻打假而引出的媒体状告媒体的新闻官司于5月27日作出第一审判决,被告主办的《新闻记者》胜诉。
  2009年11月12日,《新快报》A05版刊登了“石家庄积雪比人高”的假照片。后来经网友查证,该照片来自http://thechive.com网站,是关于意大利下大雪的旧照片。思宁2009年11月16
日在西祠胡同发表《石家庄雪灾假照片的编辑分析》一文,从编辑角度批评了《新快报》的新闻造假行为。《新闻记者》2010年第一期公布“2009年中国十大假新闻”(新民网独家首发),将《新快报》该假照片列为第十大假新闻。其中配发的“点评”引用了思宁的评论。《新快报》认为《新闻记者》对其声誉造成了“致命的伤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办《新闻记者》的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立即删除“2009年中国十大假新闻”之第十条“石家庄积雪比人高”中有关《新快报》之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等。
  2010年6月22日,本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请思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思宁通过作证,坚持了对《新快报》造假的批评立场,支持了被告的主张。
  本案历时一年有余,多次开庭。天河区法院排除地方保护,依法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第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新快报》的诉讼请求。
――――――――――
题图为《新快报》电子版上的石家庄雪灾假照片。附: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766号

  原告广东新快报社,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威、鄂立宇,均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劲军。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张移,均系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1610号。
  法定代表人粱新来。
  委托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新快报社诉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下简称文汇新民集团)、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下简称社科院研究所)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0年6月22日、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新快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黄志威、鄂立宇,被告文汇新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富敏荣、张移,被告社科院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江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新快报社诉称:2009年12月30日,被告文汇新民集团主办的新民网(www.xmimin.com)发布了题为“2009年十大假新闻”的文章。该文称,《新闻记者》2010年第一期将公布
2009年中国十大假新闻,新民网独家首发。不久,被告文汇新民集团和被告社科院研究所主办的《新闻记者》月刊在2010年第一期刊登了标题、内容相同的文章。该文第十条为“石家庄积雪比人高”,刊播媒体为《新快报》等。该文称“网民曝国内网站移花接木,以假照片报道石家庄大雪”。网民经过查询发现,“石家庄积雪比人还高”的照片是一家国内网站今年7月刊登的照片。照片来源虽然找到,但奇怪的是《西部商报》和《黑龙江晨报》也在同一天刊登了这张照片。该文章在没有经过任何调查或向原告及另外报纸核实的情况下,竟然主观臆断地称“究竟是这三家报纸联手造假,还是从同一网站下载,或是由谁同一发稿”.更恶劣地是,该文在“点评”栏目中,引用网民思宁在西祠胡同发帖《石家庄雪灾照片的编辑分析》的评论,指出原告使用的照片并非照搬国外网站上原照片,而是经过了剪裁处理,可见,这不是误用,而是明知照片的出处故意剽窃造假。被告所谓的点评,没有经过任何查证,完全是捕风捉影恶意诋毁原告的名誉;同时被告在该报道中加一张漫画,漫画中有一句话:“造假,过去用浆糊剪刀,现在用电脑!”其恶意讽刺显而易见,两被告在没有经过任何查证的情况下,引用网民不当评论,刊登漫画恶意讽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极大的伤害。而实际情况是,原告使用的照片来源是网易,在原告刊登前,国内有多家网站发此照片,而不是两被告称的原告从欧洲网站剽窃并故意造假。原告已于2009年12月18日发表声明,说明误用该照片的真相,原告使用这张照片完全是误用。误用与造假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真实性,严肃性是新闻的生命,故意造假已经突破了法律与新闻道德所能容忍的底线,也突破了广大读者能容忍的底线,而被告将误用说成是造假,两被告完全是打着维护新闻真实性的旗号践踏新闻的真实原则,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致命的伤害。事件发生后,原告紧急发函向被告阐明事实真相,并派人专门到被告处协商处理此事,要求被告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并消除影响,要求其作出更正,但被告置之不理,任由对原告的损害进一步扩大。目前,“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稿在网络上仍被肆意转载,经谷歌搜索,截至2010年1月7日16:25,相关转载网页达11500000个之多,不良影响不断扩大。综上,两被告主办的《新闻记者》及被告文汇新民集团主办的新民网在刊登和发布事件经过时,严重失实,主观臆断原告及其他报社联手造假或者是同一发稿,或者是从同一网站下载。而且作出不适当的评论,恶意诽谤原告并非误用,而是明知照片的出处(出自国外网站)的故意剽窃造假,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使原告在社会上的评价降低。现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删除题为“2009年十大假新闻”之第十条,题目是“石家庄积雪比人高”中有关新快报之内容;2,在《新闻记者》杂志上及新民网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文汇新民集团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指控《新闻记者》有三大罪状、一个观点、一个结论。三大罪状是不成立的,所谓误用、造假的观点是错的,我们践踏了新
闻真实原则的结论也是错误的。(一)原告诉称《新闻记者》第一个罪状,是被告的文章在刊登事件经过的时候严重失实,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到底是谁严重失实。杂志第40页涉案文章分为“刊播媒体”、“发表时间”、“作者”、“新闻内容”、“真相”、“点评”六大部分,每个部分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有客观来源和新闻来源,而且这些新闻来源都是合法的,后来原告也写了声明,承认这是假照片,从这个角度上说我们的报道没有错,综上原告给我们定的第一条罪状不成立。(二)第二个罪状说我们主观臆造。在“真相”的第二段,我们说“照片来源虽然找到,但奇怪的是《西部商报》和《黑龙江晨报》也在同一天刊登了这张照片,究竟是这三家报纸联手造假,还是从同一网站下载,或是由谁统一发稿,有待大家提供确切的证据。”我们是一种质疑性、没有明确结论、求证性的说法,并没有下结论,原告在对号入坐,说明其心虚。(三)第三条罪状,原告诉称被告作出不恰当的评论、恶意诽谤原告,这是不成立的,法律上也是不构成的。涉案文章最后一部分“点评”,是网民思宁作出的,是思宁认为新闻造假的危害很大,应当给予揭露批评,同时作为编辑人员,避免类似的新闻失实。《新闻记者》在引用思宁的文章上没有作任何篡改和歪曲,从中可以证明我方引用没有失实,至于思宁的评论是否公正恰当,或者衡量这个评论是否恰当的标准是什么,应该从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的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虑。思宁的这个评论是符合公正评论的三个条件的。思宁是媒体从业人员,其动机很清楚,是为了新闻行业自律,这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思宁评论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1,这张照片不是石家庄照片,而是意大利的照片;2、这个照片发布的时候确实做了裁剪,把国外的水印裁剪掉了,把自己的水印打进去,原告发布时没有注明转载,而写“新快报讯”。思宁和原告没有个人恩怨,从这个角度上说是出于一种诚意。我们认为思宁发布的文章符合公正评论的标准,我们认为是正确所以就引用了。原告明知这个照片不是自己的,还打上自已的水印,表明是自己的,而且写明是“新快报讯”,这样做有过错吗?自己应该反思。
  被告社科院研究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原告刊发的确实是假新闻,主要理由:图片本身记载着新闻的故事,图片新闻应该是记者亲身拍的,或者注明是其他记者拍摄
,然后转载。而原告刊登的这个图片据说是从网上下载的,不能记载故事,但是刊登的时候却说是新闻图片,说是“石家庄积雪比人高”,显然是一家假新闻的照片,所以在评选假新闻中把这个图片评选上去是完全符合要求的。二、原告称不是造假,而是误用,但是从本案中确实可以看出原告的造假行为,原告把一家没有新闻内容的图片作为有新闻内容的图片刊登,并且确定是石家庄下大雪,本身是造假行为,原告的记者没有在石家庄拍摄照片,而且原告没有说明从什么网站下载的图片,确实就是造假,所以被告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原告诉称被告移花接本,但是照片和本身报道是无关的,这不是移花接木是什么呢。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侮辱的语言,才构成侵犯名誉权,我方认为所有文字都是恰当的,没有侮辱的语言,所有的语言都是为了捍卫新闻的真实性。三、《新闻记者》杂志是期刊出版单位,有自己的刊号,有自己的固定场所、资金、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稿、编辑,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民事活动,本身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没有把《新闻记者》杂志作为被告是不符合规定的。我方仅仅是开办单位之一,主管单位之一。原告实施了造假行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2日,原告在其出版的《新快报》第A05版刊登《石家庄暴雪封城――54年来最大阵雪,积雪几乎高达半米》一文,文章右侧的图片下注明“11日,石家庄市民清
扫楼顶积雪”。当月18日,原告在《新快报》第A26版刊登“更正说明”,内容为:11月12日,本报在A5版刊登了一张“石家庄市民在屋顶扫雪”的图片,系转载自11月11日的网易新闻中心(内文署名“来源:中国广播网”)该图配有“11月11日,石家庄市民在屋顶扫雪”的说明;后经证实,网易该图片并非石家庄大雪的新闻图片;特此更正。原、被告均确认石家庄在2009年11月中旬下暴雪。
  2009年11月11日,南方网,奥一网、华商网均发布了与本案所涉图片相同的图片,并均注明来源于中国广播网。原告主张其刊登的图片下载于网易,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承认未经
过实质性审核便引用该图片。
  《新闻记者》杂志在20101总第323期中发表《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文,在“编者按”处阐述:所谓“假新闻”,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 ...事实上也没有官方的权威定义;我们认
为,通常所说的“虚假新闻”、“失实新闻”、“不实报道”等,均可归入此列;日本同行采用“误报”一词似可借鉴。进而列举各“假新闻”并进行评论。第十条假新闻为《石家庄积雪比人高》,内容如下:【刊播媒体】《新快报》等;【发表时间】 2009年11月12日;【作者】不祥;【“新闻”】图片说明是:“11日,石家庄市民清扫楼顶积雪。”【真相】1月13日15时,环球网发布了署名“记者高友斌”的消息:“网民曝国内网站移花接木,以假照片报道石家庄大雪。”环球网称,网民“鸡蛋壳”经过查询,…这张照片果然是一家名为“TheChive”的国外网站在7月15日发布的一组照片中的一张。  再按原图地址,这张照片是2008年12月20日发在一家名为“cmexota”的俄罗斯网站关于意大利大雪系列照片中的一张一一去年12月,意大利与奥地利接壤地区曾降过厚度达2米的大雪。照片来源果然找到,但奇怪的是,《西部商报》和《黑龙江晨报》也在同一天刊登了这张照片,究竟是这三家报纸联手造假,还是从同一网站下载,或是由谁同一发稿,有待大家提供确切证据。该文中有一幅漫画,漫画中人物上方注明“造假,过去用浆糊剪刀,现在用电脑!” 【点评】网民思宁在西祠胡同发帖《石家庄雪灾假照片的编辑分析》,指出:《新快报》刊登的假照片并非照搬http://thechive.com网站上的原照片,而是斜着剪裁掉原照片画面上的“PISTEDAT”和“theCHIVE.coin”标识,剪裁掉大窗户下面的窗户所在的那一层楼外貌的画面,以及左下方的树的部分画面。可见,这不是误用,而是明知照片出处的故意剽窃造假。就这样,去年意大利的雪,飘落在今年的石家庄,令中国新闻界蒙羞!
  2009年12月30目,新民网发布了《2009年十大假新闻》,内容与前述《新闻记者》发表的文章一致。此后,国内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
  被告文汇新民集团主张本案所涉文章内容真实,为此提供了证人★★★的证言。★★★到庭陈述:我的网名是思宁,我和原告及其工作人员无任何个人恩怨,被告引用的确实是我的文章
,我的评论是个人看法。原告确认★★★系网民思宁。被告文汇新民集团主张★★★到庭作证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为此提供了交通费单据共计1519元,经质证,被告社科院研究所对该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经查,本案所涉文章中【点评】部分的内容,最后一句“就这样,去年意大利的雪,飘落在今年的石家庄,令中国新闻界蒙羞!”是该文作者发表的评论;其余内容均出自思宁2009年11月16日发表在西祠胡同《石家庄雪灾假照片的编辑分析》一文,但并非照全文引用,而是部分摘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表示因无法查证新民网的设立单位,故在对两被告的起诉中,不再要求新民网及其设立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0元,
但对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另查明,《新闻记者》期刊的出版单位是《新闻记者》编辑部,该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管单位为被告文汇新民集团,主办单位为两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集中不再要求新民网及其设立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故在本案中,《新闻记者》期刊的民
事责任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社科院研究所主张《新闻记者》期刊应作为本案被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媒体是公众了解世情的渠道。报道事实与发表评论,是新闻媒体两项最基本的职责,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本案原、被告均是新闻媒体,但原告出版的《新快报》与被告主办的《
新闻记者》有所不同。《新快报》是日报,以新闻报道为王,《新闻记者》是期刊,以新闻评论为主。新闻报道,传达的是事实,它是客观的,事实真相具有唯一性,评价事实(报道)的标准是真实:而新闻评论,表达的是观点与意见,它是主观的,具有多元性,评价观点(评论)的标准是公正与公允。
  《新快报》是面向全国发行的报纸,其在 2009 年11月12日第A05版刊登的《石家庄摹雪封城――54年来最大降雪,积雪几乎高达半米》一文中,使用了并非石家庄大雪的新闻图片,且在
图片下注明“11日,石家庄市民清扫楼顶积雪”,原告亦承认未经过实质性审核便引用该图片。故原告上述行为未能遵守新闻出版法规,有悖于媒体报道应当客观真实这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即使原告在当月18日刊登“更正说明”,也不能改变其错误使用照片即失实报道这一事实。因此,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原告应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质疑和舆论监督,尤其是负面评价,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亦应理解和宽容。
  被告作为媒体,拥有行使新闻报道自由的舆论监督权,法律既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又支持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故被告对原告错误使用照片这一事实进行评论,并不违法。被告在
《2009年十大假新闻》中的“编者按”处已阐述:所谓“假新闻”,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  事实上也没有官方的权威定义;我们认为,通常所说的“虚假新闻”,“失实新闻”、“不实报道”等,均可归八此列;日本同行采用“误报”一词似可借鉴。被告进而列举各“假新闻”并进行评论。既然是评论,就存在褒贬。原告对贬责的评价当然有义务承受。
  关于被告在《2009年十大假新闻》之《石家庄积雪比人高》中的【真相】部分,内容均为陈述网民查询本案所涉图片的过程及提出质疑,无侮辱、攻击性语言。关于文中使用的漫画,漫
画车身就带有夸张的性质,且讽刺与幽默是新闻漫画的生命,被告使用的漫画虽带有嘲讽之意,但并无故意丑化原告。关于该文中的【点评】,虽然语句尖刻,辛辣,但不属于侮辱性质,也不属于诽谤性质,仍在批评的限度内。批评.讽刺并不是侵权,否则就只允许媒体发出同一种声音、都持一个观点,要不就会随时陷入侵权险境,这不符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要求。
  综上,被告发表《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文中的《石家庄积雪比人高》目的并非恶意诋毁原告,而是对原告错误使用照片这一客观事实进行评论.这种评价属于媒体正常职权范围,也是
其正当权利的行使,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到庭作证的费用,被告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新快报社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广东新快报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玉聪
    人民陪审员 廖风如
    人民陪审员 吕明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麦英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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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雪灾假照片的编辑分析》
http://www.xici.net/#d103768154.htm
《不服新闻打假引发媒体告媒体案开庭审理 思宁今天出庭作证》
http://sining88.blog.sohu.com/155101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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