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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LAO律师对桑兰的劝告

热度 50已有 64209 次阅读2014-10-16 15:05 | 律师 分享到微信

大约三年半之前,2011年4月28日,桑兰代表律师海明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递送了起诉状,启动了一场索赔金额高达21亿美元的诉讼,媒体新闻铺天盖地,CCTV甚至公开要求大家支持桑兰维权。

5月8日,一位纽约律师逆势而上,他用Law and Order的笔名,向桑兰提出了劝告,要她赶快撤诉,否则,她的下半生可能会在躲债的阴影中度过。

这篇劝桑兰撤诉的好文章,竟然被徐晓冰当作证据之一,放进他那1800页的文件堆里面(编号1017-1018),被我发现了。如果不是因为徐晓冰,我也许找不到这篇好文。今天我把它转载在下面,与大家分享。

这位律师没有收桑兰一分钱的咨询费,却提出了非常准确的诉讼预测,今天所发生的一切,正是按照他的预言出现在人们面前。他对桑兰的劝告,全是非常诚恳的肺腑之言,绝非花言巧语。其实当年劝桑兰撤诉的忠告很多,但是桑兰不识货。

这个世界上坏律师很多,但是好律师也不少,要看你有没有本事去辨认。我至今并不认识这位律师,也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但是我知道他是一位高人,一位有良知的好人。我希望有一天能认识他,亲自向他表达敬意。


Law and Order: 《为什么桑兰应该终止诉状》


感谢客来思乐博客对桑兰的热爱和劝告。想当年看到桑兰摔伤后曾经为您悲伤,1999看到你在时代广场和纽约市长⼀起迎接1999为您感动流泪。这些年每当读到您的业绩报道又是为您感到自豪。自1998年以来您不知道影响了多少人,不知道有多少人在为您祝福祈祷。但是, 为什么要今天?为什么这个诉状?


客来思乐博客从法律法庭外提出对您的劝告,从法律角度来看,希望您能考虑一下法律上的三大障碍,并考虑终止撤销这个诉状:


1. 法律程序上的严重障碍


我已经认真审读了你的诉状, 认为18个索赔的法律理论都经不住程序法的挑战。 具体说, 所有的合同理论(1,2)或类合同理论 (8,15,16)的诉讼期为6年 (NYCPLR §213), 信任违约(10)为6年(NYCPLR §213), ⽆意识人身伤害理论(13,18)3年诉讼期 (NYCPLR §214),有意识人身伤害(9, 14, 17) 为一年诉讼期 (NYCPLR 215)。 法律没有对17岁的人或者向您这样下身瘫痪但精神正常地人做任何诉讼期的延期规定,只有婴儿或精神病人的延期 (NYCPLR §208),或者是不适合您从发现人身伤害起3年的延期( §214A, §214B, §214C, §214D, §214E), 或者欺诈作弊的延期但从发现欺诈后不能超过2年 (CPLR §213(8))。所有的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论(联邦⼈人权法 42 U.S.C. §2000a,纽约州纽约市⼈人权法) (3,4,5,6) 都是规定很严格的180天, 300天,或者3年的诉讼期,没有例外。 您的诉状中没有阐明任何诉讼期延期的法律事实根据,就算是刘谢或中国试图封住您的嘴 (这点您在法院上几乎没有任何可能证明成功),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可以构成您的诉讼期限制。


2. 法律本质上的严重障碍


就算法院作出对您诉讼期上的任何例外 (几乎没有可能),您的索赔理论在法律上也没有可能站的住.您的诉状的指控是自相矛盾,⽐如说,Ted Warner 同意支付您⼀生的医疗费⽤用,但您同时说过去的13年没有支付任何(诉状第33段).依靠联邦,纽约州,纽约市的⼈人权法告保险公司,但TIG保险公司既不是公共设施 (42 U.S.C. §2000a), 您也不是TIG保险公司的雇员 (NYCHRL, NYSHRL). 最重要的是,就算您最后把TIG告倒, 那您的损失不是任何金钱,而只是法院会下达对TIG的禁⽌令,不再歧视您。有什么意义呢? 保险公司支付或不支付保⾦的决定都是按照公司特聘的专业律师的见解, 严格按照保单的条款执行. 至于您的侵犯隐私和非法触摸理论(14,17),当时刘谢参与了您的护理,您下⾝瘫痪,你让法律怎样保护你的隐私,怎样接触才不是非法触摸?⾄于您对刘谢的诽谤理论(11), 虽然是在有效的诉讼期内,但是事实和真实是对诽谤指控的辩护,刘谢他们有100%的权力在法院证明您是多么的“懒惰," 是如何(企图)怀孕在美国生⼩孩,移民美国,或者小孩的爸爸是谁(诉状第31段)。您愿意全世界的华⼈都知道这些吗?


3. 轻浮诉讼,恶意诉讼,和反诉的后果


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1条对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支持的诉讼案件有明确的惩罚规定。 如果是法律上没有依据,惩罚律师, 如果事实上没有支持,惩罚你。恶意诉讼 (malicious prosecution) 法律规定如果您的指控没有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目的是为了伤害这些被告, 那将承担所有的损失, 包括被告所有的律师费。Ted Warner, Time Warner, TIG, US Gymnastics Association不会轻易允许您毁坏他们的名声,他们的律师不会不知道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1条以及纽约恶意诉讼,也不会不知道您的轻浮诉讼恶意诉讼给他们带来的经济和名声损失。到时,您有可能头上会压上1个或更多亿的法院判决书,您的后半⽣将会在躲避债务的阴影中度过。


劝告


美国既然是世界上公认的法制国家,其法律体制和运作就不会因为您的⾝身份,名声, 地位等影响法院对法律的解析和运用。 美国的著名运动员演员政治家等经常出入法院,有输有赢,是事实和法律的原因,不是他们的私人因素。


现在您可以通过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1条主动撤销这个诉状, 然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些被告不可以通过这个诉状对您做任何法律动作, 因为法律保护任何原告人的权利。 ⾄于您的⽣生活和医疗⽅面的需要,凭您的名声和地位, 通过友好善意包括外交努力,会得到妥善解决安排。 否则等到诉状送到被告⼿中, 被告采取回应措施, 您将不能不经过法院批准或被告人的同意单独撤诉, 到那时您的诉讼将会给您带来无穷后患。


另外, 您的诉状六⽉份甚⾄至6个⽉6年后都不会开审。 法官Griesa是半退休状态 , 有全权自己决定诉讼的进程(所有65岁以上当了15年的法官都是这样),⼀年有2/3的时间都是在度假。


热爱您的⼀位纽约华⼈律师


评论:00条 发表留言请先【登录】 没有账号请先【注册2011-05-08 评论( 0 ) 阅读( 1 ) 分类( 法律 )

Sang Lan 001017-0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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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40 个评论)

回复 6969 2014-10-17 13:57
谁能得到二十一亿美元?(图)
收藏3条评论
消息来源: 心路独舞
发表于: 2014-10-18 00:53

  沸沸扬扬的桑兰跨国天价官司眼见就要收场却又异峰突起,在法官签署可能对她不遵守法庭程序的行为进行罚款的命令后,桑兰通过律师通告法庭和相关各方“自愿撤销”一切指控,但保留今后再诉的权利。可惜被告并不买账,不仅请求法官撤销桑兰的所有指控,不准今后再诉,而且要求她和律师对被告无端遭受的损失做出合理的赔偿。至此,这场引人关注的诉讼从三年多前天价索赔二十一亿美元起,桑兰先后主动撤销了对时代华纳公司和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老板特纳的指控、与相关保险公司和美国体操协会达成秘密和解后撤诉、虽不愿对30个不知真实身份的网友撤诉但法官却不予审理,如今又撤诉了最后剩下的曾被她称为“恩人”的刘国生和谢晓虹两位被告,桑兰自己也因这场官司深陷忘恩负义的泥潭,从天使堕入凡间,真可谓是轰轰烈烈开场、灰溜溜收场,而且弄不好还可能反被索赔。
  

  桑兰与刘国生、谢晓虹
  尽管如此,这场天价官司中最大的看点并不是桑兰,而是她的前任律师海明。没有最雷,只有更雷,正是桑兰的前任律师海明的真实写照。在官司的初期,海明在其海内外中文网站的博客里,详细地描写了他和桑兰及经纪人之间从开始的“哥哥妹妹”蜜月期到后来反目成仇的林林总总,爆出了诸如“桑兰愿给我当二奶,想在美国生子拿绿卡”、“鬼心思太多,威胁恐吓我”、“桑兰男友与我的秘书有染,扬言买凶杀我”等大量极赚眼球的情节。在这些博客里,海明把他和客户桑兰之间的对话详细地写了出来,从桑兰的吃喝拉撒换尿布到二人之间关于官司的商谈种种,让稍微有些美国法律常识的人在大跌眼镜的同时,也不得不捏上一把汗——难道桑兰豁免了海明,让两人之间的交流不再受美国著名的律师客户保密特权限制了?
  

  海明与桑兰
  “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Attorney Client Privilege)是美国法律界历史最悠久、几乎受法律绝对保护的一种特权,它指的是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包括案情分析、诉讼策略、谈判方法、事实陈述等一切通信和言论都是保密的,就连法官也不能逼律师开口,哪怕客户是杀人犯,告诉律师的是杀人的细节,律师也无权泄露。即使律师泄露了,也不能作为法庭上定案的证据,相反在美国这种泄露会造成法庭审理无效(mistrial)、甚至重新组建法庭和陪审团的严重结果,相关的律师不但不会因此而受到褒奖,而且还会遭到执业纪律的处罚,丢到律师执照,甚至可能进监狱。
  有关“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美国近代曾发生过一个让全美哗然的案例。1982年安德鲁·威尔逊(Andrew Wilson)对他的两个律师坦白自己抢劫了芝加哥南部的一家麦当劳店,并用短枪杀死了警卫,但因受到律师客户保密特权的限制,律师不得不守口如瓶,即使另一位无辜的人劳根(Logan)被逮捕并判终生监禁。两位律师想尽办法,总算让当事人签下一纸协议,同意律师可以在自己死后公布真相。劳根在监狱里被关了26年之后,安德鲁去世,无辜的劳根才终于得以洗清冤屈。事情曝光之后,全美对修订律师与客户保密特权条款的呼声迭起,案件一路推到美国最高法院,但高法最后还是坚持判决必须保证律师和客户之间交流的秘密特权,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客户对律师完全坦白,律师才能据此向客户做出最直接有效的建议,也才能更好地代理客户。


  在美国,除律师客户之间的秘密特权外,还有以下的几种交流特权也受法律的保护:
  ·      医生病人秘密特权(Physician–patient privilege)。
  ·      婚姻特权(Marital privilege),保护配偶有权不到法庭作不利的指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但这项特权只保护配偶在婚姻存续其间的交流。
  ·      神父和忏悔人之间的交流(clergy and communicant privilege)。
  ·      心理治疗师和其病人之间的交流(psychotherapist and patient privilege)。
  以上的医生、神父、心理治疗师等没有当事人的允许,是无权向第三方泄露当事人的谈话、病情等,除非极端情形下法律特许,法官也不能强迫他们在法庭上作证。这些特权的被保护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如:妻子丈夫的交流特权是为了保护婚姻的神圣;心理治疗师和病人之间的秘密特权有利于病人可以向治疗师毫无顾忌地陈述,从而帮助治疗等。
  再回到开头的桑兰一案,当时我也是看到海明那些文章的读者之一,虽然我并没有耐心读完他那罗罗嗦嗦的种种,但我还是好奇地在后面留言说,“小心丢掉律师执照,你这样做违反了律师客户的秘密特权哟”。到后来与桑兰矛盾激化时,海明将那些博客删得一干二净(不过很多人做了截屏),实际上从一个侧面证实了海明并没有得到桑兰对律师客户秘密特权的豁免。
  后来的发展更证实了我的猜测,今年初美国联邦法院公布了桑兰前代理律师海明的公开道歉书,承认自己在案子里的错误(wrongdoing),向华人被告道歉,恳求被告的饶恕,并作出经济赔偿。尽管海明后来又去法院企图给自己这份道歉翻案,但其违反客户秘密特权的事实却是有目共睹,我可以给桑兰和现任律师支个歪招,起诉海明渎职(malpractice),虽然21亿美元天价不能保证(这取决海明渎职保险上限),但至少能从海明渎职保险公司那里赚回本诉讼的所有消费和潜在的被索赔吧。
回复 有点黑 2014-10-17 13:52
漂泊未还家: 不能即时回复您的帖,抱歉。毕竟大家分处地球两端,工作休息的时点甚至方式都迥异。

看事情变换角度或者倒向反推是好事,这样看问题会更全面。很多人都会这么做 ...
照你说的,老刘最应该诉的是路平,其用心险恶且人赃俱在,老刘为何几年了都不动手?
回复 2011跟你死磕 2014-10-17 13:51
据说徐笑柄在桑案期间,不断来美中网看动静, 图钉就是徐吧?
回复 有点黑 2014-10-17 13:46
小虫: 人生苦短,经历一次这种没有证据的烂诉也够了,为什么不彻底结束?还留有余地让人家再了告一次?你怀疑的问题可以写在书里,剧本里。上法院是要证据的。希望这个 ...
迄今为止,该案除了给大家增加些茶余酒后的谈资,基本双输。
这样的结果,老刘要反省!
回复 漂泊未还家 2014-10-17 13:38
shiling: 好像从回复的时间点上看,有些拖沓。俺就不做解释了,抱歉。

才看到您的跟评。俺觉得在这个案子进行的过程中,有几个时间点、涉及的人或事,在俺零零碎碎看戏的 ...
不能即时回复您的帖,抱歉。毕竟大家分处地球两端,工作休息的时点甚至方式都迥异。

看事情变换角度或者倒向反推是好事,这样看问题会更全面。很多人都会这么做,包括办案的警察或者检察官。但这么思考问题并不等于要用这种方式去表达问题,甚至是大庭广众随便用您变换角度倒向反推的结论毁人清誉,尤其是在缺乏合理证据和相对严谨逻辑推理的情况下。您用的是估计,没法在法律上追究责任,但难免在人品上会在玷辱他人的同时玷辱自身。

桑兰和薛伟森之间的事情是私事,外人难知也难道。如果要从旁观者的角度去探讨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通过可信的客观资料去推理。当然,大可不必像法官审查证据那样严谨。但是如果完全不分辨接受信息的可信程度,听到风便是雨,那和市井村妇的格调就有的一比了。显然,您并不希望别人这么看您。

您说到路平所谓证言不是对法官也不是对警察,那您错了。因为这份证言是海明当时如获至宝,并小心翼翼赶紧做了书证和录音并进行了公证,用作陈堂证供的。虽然最后桑黄报刑事案的时候路平怂了没敢去,但这份证言是书面给法官和警察看的。路平仅仅是没敢当面去撒这些已经在网络上被人揭穿得体无完肤的谎而已。他为什么没去?这个我们都可以很简单地进行合理推断原因。

您问到我对您的结论受路平证言影响的认为是否带有主观判断,我认为也许有些但也不多。因为能够导致您对薛伟森的性心理健康产生怀疑的,从大家能够掌握到的资料来看,也就是路平的证言还有桑兰耸人听闻的控诉。桑兰的证言在她报完警后出来和黄健在一起的照片都偷笑了,可见她自己都不见得信她在警察局里说的那些拍娱乐片都嫌没逻辑的东西。难道您不是受路平证词的影响而是受桑兰证词的影响?或者您是像路平老先生那样手中持有“独门证据”?如果真是那样,我承认我主观了。 而且,我在您引用的句子的句法使用,您仔细看看应该明白我这句话的真意。这句话也许含蓄了点,但现在我详细解释一下或者把话说全也无妨。最后这段话的意思是我从公众能看到的客观资料只看到当时薛伟森与桑兰相交的纯善。我并不觉得您有类似路平的独门证据,那您能得出所谓不健康的结论的依据恐怕只能来自于桑兰和路平,黄健和海明因为时间的原因不够格。您要确认我主观,从逻辑上来讲,那么您的感觉不是来自路平,那就是来自桑兰了。那我真是大跌眼镜要对您说声抱歉了。

薛伟森是否纯善如一无辜受伤也许除了上帝,没人能告诉绝对的答案。但从公众能了解到的东西里来看,至少他是。他为了照顾桑兰暂时放弃了学业和工作,从桑兰能够拿得出来的照片里,我看到他们之间曾经那么亲密或者友善。在桑兰接受采访时薛默默做靠垫的动作和薛看桑的眼神,我看到的是一份怜爱。这是感慨他人不幸而油然而生的情感,善良的人都会有。而桑兰那个时候正处花季,她还有那么长的未来。同样残疾,一个风烛残年的丑妇和正当花季的少女给人在心理上的感触是不一样的。如果说薛和桑之间有爱,那么从桑的这种强烈反差的不幸激发薛富有同情心的善意,而从照顾桑一时成习惯和乐趣进而萌发出照顾桑一世的少年情怀,而从这善意的担当中萌发爱意是有可能的。当然这份萌芽中的爱从央视对谢晓虹的采访中我们可以得知是被她作为母亲阻挡了,薛反抗过,赌气过,伤心过。但他没能突破家庭的束缚,而桑也没太把这当回事要死要活至少证明这份爱当时尚浅。经历过爱情的人应该知道,如果两人之间的感情真到了一定份上,是不会被这么简单阻隔的。尤其以薛的性格,在照顾桑兰的时候就肯放弃学业和影响工作,他若真和桑兰生死相许私定终身会怎么做?我认为不会像事实发生的那么简单的戛然而止。至少这是我的推测,我也认为是合理的。我没有理由从若干年后明显敲诈的诉讼中桑和路明显缺乏逻辑甚至和自己的证据相悖的胡说八道里去臆测薛的龌龊。相反,我会尽量让自己在分析问题的时候排除这种谎言百次对我印象的干扰。

我身在中国,我也会尊重“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中国在进步。您身在美国,也许有比我更好的学识和涵养以及财富,您应该知道名节不只是女人有,男人其实也同样。尤其薛当年对桑是有根有据的付出,而在若干年后得到的是恩将仇报的反噬。他失去了他在香港的高薪职位,只是因为流言风语和桑兰的特殊宣传地位。他如今还有妻儿,这事对家庭的影响你我也可以猜到。因此在评判薛伟森性心理健康的问题上,您的评判应该审慎些。因为从您的字里行间我还是认为您对自身的形象和格调还是有追求。

您的链接我在国内无法正常链接,很遗憾。但我不遗憾和您讨论这个话题。
回复 ksliu 2014-10-17 13:36
有点黑: “莫虎请求法庭撤案且不准桑兰再诉”
这句话在不懂法律的屁民眼里,觉得怪怪,不够硬气。
既然案件不成立,下次如若再诉,直接无视即可,何须画蛇添足来个'不准' ...
对别人的起诉来一个“直接无视”?谁无视谁败诉!这是美国联邦法院,不是儿童游乐场。
回复 小虫 2014-10-17 13:23
有点黑: “莫虎请求法庭撤案且不准桑兰再诉”
这句话在不懂法律的屁民眼里,觉得怪怪,不够硬气。
既然案件不成立,下次如若再诉,直接无视即可,何须画蛇添足来个'不准' ...
人生苦短,经历一次这种没有证据的烂诉也够了,为什么不彻底结束?还留有余地让人家再了告一次?你怀疑的问题可以写在书里,剧本里。上法院是要证据的。希望这个官司尽快结束。老刘一家也享受平安的生活。
回复 有点黑 2014-10-17 13:13
“莫虎请求法庭撤案且不准桑兰再诉”
这句话在不懂法律的屁民眼里,觉得怪怪,不够硬气。
既然案件不成立,下次如若再诉,直接无视即可,何须画蛇添足来个'不准'?
回复 小虫 2014-10-17 13:03
图钉: 你的这个说法不近情理。官司已经打了三年半了,21天的期限也不是法官定的。再则也就推延了一周多的时间。如果按照司法程序,期限必须从法官批准算起。

你们在把 ...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space/do/blog/uid/70618/id/238175.html
天香的博文,有翻译成中文
回复 小虫 2014-10-17 12:57
图钉: 你的这个说法不近情理。官司已经打了三年半了,21天的期限也不是法官定的。再则也就推延了一周多的时间。如果按照司法程序,期限必须从法官批准算起。

你们在把 ...
我从来没有把刘先生作为正义的化身。我是对桑的烂诉反感,对恩将仇报的行为不齿。像看电视剧一样,跌宕起伏,我原来也不知道谁是刘国生,是桑的21个亿的跨国大案吸引众多人的眼球。。。才知道桑要告的人是13年前,在她最困难的时候帮助过她的一家人。正义感从何而来,就是来自一种对真善美的支持,对丑恶行为的唾弃。希望有导演拍成电视剧,让更多的人知道,辨别什么是好和坏。。。

另外关于法院的法规,我也不懂。莫虎可以反诉是一定符合程序的
回复 有点黑 2014-10-17 12:47
官司打到现在,是非曲直暂且不论,至少让大家知道了如下事实:
桑兰视财如命,懒惰。
桑兰妈以头撞墙。
薛和桑曾经恩爱但火花终被长辈掐灭。
桑在老刘家养伤卧床期间,薛多次忍不住钻桑兰被窝。
老刘曾经自告奋勇兴致勃勃学习护理技术。
俺心理比较阴暗,常以己度人,就记着这些破事,欢迎大家补充。
回复 ksliu 2014-10-17 12:37
图钉: 那就好,说清楚了就知道朝同一个方向去争取。

谢谢刘先生的解释。
新华社13日报道:http://news.xinhuanet.com/sports/2014-10/13/c_127093916.htm

新华社16日报道: http://news.xinhuanet.com/sports/2014-10/16/c_127107543.htm
回复 图钉 2014-10-17 12:34
ksliu: 我们要的是原告Dismiss with prejudice,即永不再诉,而原告给的撤诉是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即可以再诉,因此我们不认为是撤诉,只是“暂停”而已。现在 ...
那就好,说清楚了就知道朝同一个方向去争取。

谢谢刘先生的解释。
回复 ksliu 2014-10-17 12:34
图钉: 你的这个说法不近情理。官司已经打了三年半了,21天的期限也不是法官定的。再则也就推延了一周多的时间。如果按照司法程序,期限必须从法官批准算起。

你们在把 ...
21天的“安全港”期限是《程序法》中有关第11条惩罚动议的规定,不是莫虎自己随便给的。
回复 图钉 2014-10-17 12:28
小虫: 这个9.9.是已经过了时间,去看天香的博文,和新华社的报道。后面发生的事是怎样撤诉的。。。
你的这个说法不近情理。官司已经打了三年半了,21天的期限也不是法官定的。再则也就推延了一周多的时间。如果按照司法程序,期限必须从法官批准算起。

你们在把老刘当作正义的化身。推的太高了,到时候挨骂的还是刘先生。我不认为你的做法对刘先生有益。

推荐的博文请给个链接,便于查阅。
回复 小虫 2014-10-17 12:21
图钉: 能给个链接吗?没有看到新华社昨天的报道。

只看过九月九日的报道。你们曾要求桑兰撤诉,否则反诉。
这个9.9.是已经过了时间,去看天香的博文,和新华社的报道。后面发生的事是怎样撤诉的。。。
回复 ksliu 2014-10-17 12:21
图钉: 我最大的一个困惑在于,如果你们希望官司打下去(或许能够还您一家人一个清白),那么你们为什么又发出九月八日要求桑兰撤诉的律师信? ...
我们要的是原告Dismiss with prejudice,即永不再诉,而原告给的撤诉是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即可以再诉,因此我们不认为是撤诉,只是“暂停”而已。现在我们要求法院的,不是恢复诉讼,而是按照我们所要求的撤诉条件下达撤诉令。
回复 图钉 2014-10-17 12:19
ksliu: 首先撤诉必须得到法院和我方的同意,我方不会同意。他们终止代理关系,也需要法官批准和我们的同意,这也是程序法的规定。即便同意律师辞职(例如因为收不到律师 ...
我最大的一个困惑在于,如果你们希望官司打下去(或许能够还您一家人一个清白),那么你们为什么又发出九月八日要求桑兰撤诉的律师信?
回复 ksliu 2014-10-17 12:18
图钉: 看到这篇: http://news.xinhuanet.com/overseas/2014-10/17/c_127109557.htm

只是转载一个美国中文网的消息。文中提到:“被告之一的刘国生称,反诉与否取决于 ...
这是转载别人,不是新华社自己的独立报道。看来你还是没有找到正文。
回复 图钉 2014-10-17 12:14
ksliu: 到《百度》上键入“桑兰”两字,再按下“新闻”按钮就可以找到。《新华社》已经连发两条消息,13日和16日。
看到这篇: http://news.xinhuanet.com/overseas/2014-10/17/c_127109557.htm

只是转载一个美国中文网的消息。文中提到:“被告之一的刘国生称,反诉与否取决于桑兰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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