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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可以和徐律师讨论桑兰案吗?

热度 14已有 5484 次阅读2012-3-7 15:29 |系统分类:杂谈| 律师, , General, agency, 代理人 分享到微信

从法律上来讲,黄健能否参与桑兰案的关键在于黄和徐律师的案件讨论是否违背了律师 - 委托人特权。

纽约州法律明确规定:如果黄是桑兰的代理人,那么根据代理法(the law of agency)理论,桑兰的律师 - 委托人特权就没有受到损害。

下面简单举两个案例:
在Stroh v. General Motors Corp., 213 A.D.2d 267 (1st Dept. 1995),上诉法院判定一位年老委托人通过女儿和律师进行交流,照样享有律师 - 委托人特权。
类似的,在 In re Horowitz, 16 Misc.3d 1106(A) (2007),配偶一方帮助另一方进行法律咨询也被法院所认可。

所以,在桑兰授权的情况下,黄健完全可以代理桑兰与后者律师沟通。而他们之间的沟通,相当于桑兰本人和律师的沟通,将同样受到律师 - 委托人特权的保护。

以上论述基于 Lawandorder 对我相关问题询问的一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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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4 个评论)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2-3-12 10:57
再来看戏: 很奇怪
我认为,经纪人和律师讨论是合法的(无论得到了多大的授权)
实际上,即使不是经纪人,很多情况也是合法的,因为律师也有责任调查取证,和相关方面讨论( ...
你的猜测建立在罗是徐的代言人前提下,目前尚不能肯定。但是你的观点很新颖,我还没有听别人提起过。让我们静观事态发展,来验证你的估测。
回复 再来看戏 2012-3-12 00:49
很奇怪
我认为,经纪人和律师讨论是合法的(无论得到了多大的授权)
实际上,即使不是经纪人,很多情况也是合法的,因为律师也有责任调查取证,和相关方面讨论(保密案情是另外一个问题)

但是,罗主任和气愤,说黄处出卖了徐棚
这个来源是哪里呢??(即使是和任何人讨论,只要没有确定结果,就谈不上是啥出卖)
我觉得,唯一的解释:
徐棚在法官面前作证:黄处是局外人,他的意见代表自己,不代表桑局,律师不可能也不会去和其沟通案情,本案以前问题是海胖和黄处弄出来的,责任全在他们,桑局完全不知情,所以是无辜的。。。。。。。。。。。徐棚正在准备对他们惩罚云云。。。。。
总之,是完全摆脱海胖和黄处

黄处的话就显示徐棚在撒谎了,所以才是出卖 (除此之外,没想到第二个理由说和律师讨论一下就是“出卖”律师的,不是代理人只要没做伪证,没定议题 ,只说和律师讨论一下,谈不上出卖,至多是律师可以要求其不能对第三人透露讨论内容,也不采用其观点,就是了)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2-3-7 19:48
桑寄生: 博主讲的两个案例,一个是上诉法院判的,一个是配偶,都不能说明桑黄之间的代理关系,至多说明或者由法院判,或者是亲属。从法律角度看,桑兰是有生理缺陷而丧失 ...
请见下面礁石兄留言。
摘录:按照“Power of Attorney”的规矩,当事人可以指定任何人代理某件事。
我的理解:没有桑兰的授权,徐律师也不可能与黄讨论案件。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2-3-7 19:46
美丽猫: 黄畜发的普法微博删了几条啊,这是为什么内
同问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2-3-7 19:46
礁石: 我是想雷刘老大一下。

他抄来的个相声明明是人家搞笑的,他竟然当真的卖。网管还推荐。然后还有鲜花满地。

我是很想像那些向搞笑相声的博客送花的朋友 ...
说实话,你今天的博文比那相声还可乐。什么“香汗淋淋,这腿也有点哆嗦”,“踢了那海宝软蛋一屁股”,“花园跟他轻轻的说句悄悄话”,除了雷人,我想不出别的献上。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2-3-7 19:39
普渡众生999: 有可能桑的授权书设了一定权限。
噢,对了,本来并没打算发这篇。可是今天看到孙鹰又针对黄健发文,觉得哪怕对黄健也要公平,所以发了。没有明说,因为怕吃鸡蛋。
回复 桑寄生 2012-3-7 19:12
博主讲的两个案例,一个是上诉法院判的,一个是配偶,都不能说明桑黄之间的代理关系,至多说明或者由法院判,或者是亲属。从法律角度看,桑兰是有生理缺陷而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应由其监护人、配偶、子女或养子女、父母或养父母代为诉讼。但黄健算哪根葱?卷入其中的海明、罗淑玲(或许还有徐晓冰)都茫然不知,这就奇怪了。我认为现实情况是桑兰鼓励并默认黄健含混着身份在前台表演,黄健也乐于干这样的事儿。但经纪人并不是代理人,没有代理人所拥有的特权,只是个和保姆差不多的打工仔。
回复 美丽猫 2012-3-7 18:16
黄畜发的普法微博删了几条啊,这是为什么内
回复 礁石 2012-3-7 18:09
海明是阿Q: 礁石兄又发雷人言语,所以我送你一个雷人
我是想雷刘老大一下。

他抄来的个相声明明是人家搞笑的,他竟然当真的卖。网管还推荐。然后还有鲜花满地。

我是很想像那些向搞笑相声的博客送花的朋友们一样去崇拜刘老大。至少我刚开始时是很崇拜他。觉得他援助桑兰,很伟大。可是慢慢地,我似乎被无形的手逐渐地推开。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2-3-7 17:31
礁石: 以前路边读的,都还给人家了。现在能有机会到HQ这里向博主和Lawandorder 学习,才是天赐良机。呵呵。
礁石兄又发雷人言语,所以我送你一个雷人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2-3-7 17:29
普渡众生999: 谢谢,转罗淑玲同志阅
你和罗淑玲已经是同志关系了?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2-3-7 17:28
对岸的灯: 对,但是要看桑兰授予黄健的权限,根据罗姐的说法,貌似黄健的权利是受限制的。
如果黄健是授权范围内发表意见和与律师沟通的,那么所有的结果桑兰都要完全承担 ...
应该是这样吧。谢谢补充。
回复 礁石 2012-3-7 17:28
海明是阿Q: 礁石兄言之有理。可惜不是每个网友都有机会在路边高校深造的。
以前路边读的,都还给人家了。现在能有机会到HQ这里向博主和Lawandorder 学习,才是天赐良机。呵呵。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2-3-7 17:20
礁石: 我认为黄健可不可以和徐律师讨论(指法律决策上的讨论),和该不该和徐律师讨论;这两点要区分开来。

很多网友对黄健和徐律师的关系上,从黄健没有必要代替桑兰 ...
礁石兄言之有理。可惜不是每个网友都有机会在路边高校深造的。
回复 海明是阿Q 2012-3-7 17:18
青草地: 没有, 你的猜测有误. 我指的是黄关于桑案的言论和作为. 
您一定是位女网友。我一向猜不准。:(
回复 礁石 2012-3-7 16:52
普渡众生999: 那在律师要求与委托人直接沟通时,黄健有权力拒绝吗?如果有权,那和海明说法不一致。如果没有,那等于说律师有权决定黄不能代理。 ...
我的理解是,按照“Power of Attorney”的规矩,当事人可以指定任何人代理某件事。对方可以接受或不接受代理的指定。当然,拒绝的原因可以是因为不满意当事人与第三方的另一个代理关系。

但是代理人手上的 Leverage 只有是“我不干了”。
回复 礁石 2012-3-7 16:46
我认为黄健可不可以和徐律师讨论(指法律决策上的讨论),和该不该和徐律师讨论;这两点要区分开来。

很多网友对黄健和徐律师的关系上,从黄健没有必要代替桑兰来与徐律师决策的角度(确实的,桑兰是下肢瘫痪,又不是脑瘫痪),引申到了黄健不可以和徐律师讨论。两个概念一混在一起,搞得各持其词,难解难分。
回复 青草地 2012-3-7 16:41
海明是阿Q: 那么桑兰负责。
我猜测你想到的是黄健“点射”之类的言论,那他要负责,除非他声明是代桑兰说的。
没有, 你的猜测有误. 我指的是黄关于桑案的言论和作为. 
回复 GOUP律师 2012-3-7 16:40
海明是阿Q: 这下轮到我
谢谢来访。
不哭,乖~~~~
回复 对岸的灯 2012-3-7 16:36
海明是阿Q: 文中强调了“在桑兰授权的情况下,黄健完全可以代理桑兰与后者律师沟通”。
对,但是要看桑兰授予黄健的权限,根据罗姐的说法,貌似黄健的权利是受限制的。
如果黄健是授权范围内发表意见和与律师沟通的,那么所有的结果桑兰都要完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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