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官方通报女子劝阻男子灭烟引争执
创建日期:
2026年04月25日
来源:
深圳光明区联合调查组4月25日发布情况通报:
近日,网传一名女子在我区某公交站台劝阻一名男子吸烟一事引发关注。我区迅速成立由卫健、公安、交通、辖区街道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6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在我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王某某(女,29岁)因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行为,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接到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因双方互不相让,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遂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期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经沟通调解,当晚22时许,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针对公众关心的公交站台吸烟违规及处罚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经核实,该男子在上述区域吸烟的行为已违反《控烟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名男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
我们一直致力于打造无烟环境,将持续加强控烟管理,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
此前报道
4月24日,女子在深圳一公交站台阻止男子抽烟引起冲突一事引发关注。4月25日下午,当事人王女士向封面新闻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她表示经过警方调解,4月24日晚事件中的男子已向她道歉,并表示认识到公交站台也是控烟场所。
王女士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她认为在控烟的公共场合吸烟是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应该被禁止,她在深圳生活4年期间,曾多次在学校门口、公园等场合口头劝说吸烟人士灭掉烟头,“当时劝过以后,他们都灭掉了。”
4月24日下午5点20分许,在深圳普联科技园公交站内的遭遇,是王女士在劝说灭烟时遇到的第一次冲突。王女士提供的事发前后的视频资料显示,当时正在下雨,有近10人在公交站的遮阳篷下等车,其中包括王女士和2位同行的朋友。

4月24日事发后的视频截图。
王女士称,候车期间,有一名男子在公交站内抽烟。 “我一开始说能别抽了吗?我挺难受的。他说这里没有禁烟标志,不是公共场所,拒绝灭烟。我说超过两个人就已经是公共场所了。”争执中,她用手中饮料把男子手中的烟浇灭,饮料瓶落在地上,男子捡起饮料瓶摔向她,瓶子没有砸中,瓶内饮料泼到了她和朋友身上,之后,王女士报警,双方被带到距离事发地点最近的玉塘派出所做笔录。

王女士收到的报警回执。
王女士向记者提供的报警回执显示,她于4月24日17时22分向公安机关报警。她说,在派出所配合调查期间,她在警方的陪同下查看了事发现场的录像,查询《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确认了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是控烟区域,但警方指出,违反控烟的行为可在“别抽啦”小程序投诉和举报,有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她在这次警情中的行为涉嫌“侮辱他人”。王女士认为她的行为不应被视为“侮辱他人”,“我只是为了把烟浇灭,我没有想攻击他。”
王女士说,她此前没有用过“别抽啦”这个小程序,以前都是口头劝解,这次口头劝解无效后,也没想起这个投诉途径。
此后,在警方组织下涉事双方进行了调解,王女士称,调解中,吸烟男子向她道歉,并取得了她的谅解,该男子称已认识到公交站台也是控烟场所。
王女士称,4月24日晚11时许她从派出所离开,当时男子仍留在派出所配合调查。4月25日,她的朋友重访了事发地点发现,涉事的公交站台上有明确的“禁止吸烟”标识。

4月25日,王女士的友人拍摄事发公交站,有明确的“禁止吸烟”标识。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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